新华社贵阳3月20日电(记者汪军)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刘健受贿案,对被告人刘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被告人刘健受贿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4年,被告人刘健利用担任原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院长,贵州医科大学副校长,贵州省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药品销售配送、医疗项目承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226余万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其受贿犯罪有未遂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