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 见习记者 邹竣麒)付费即可调取他人身份证、人脸信息?一起涉“网络开盒”民事公益诉讼案的侵权行为人为青少年。记者3月20日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明确围绕“开盒”实施的非法收集以及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需承担法律责任。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王杨沁茹指出,该案凸显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素养和网络素养教育的重要性。
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周某某等六名被告,在境外平台共同创建、管理用于“开盒”的频道。他们在此频道频繁讨论“开盒”对象,通过共享、购买乃至利用所谓“社工库”机器人等手段,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该频道累计发布个人信息1200余条,涉及明星、网红、社会热点事件当事人等。经过去重处理,仍涉及800余名自然人,信息内容涵盖个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人脸信息、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核心隐私,总浏览量超过400万次。
尤为恶劣的是,在曝光他人信息时,周某某等人往往附加大量侮辱性言论,并有偿组织、煽动频道订阅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骚扰与辱骂。为提升频道热度、牟取非法利益,他们还在频道内发布广告、互相推荐,甚至传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方法,以此吸引他人付费查询、提供信息或要求删除信息。
此前,周某某等四人因行为触犯刑法,已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相应刑罚,另有两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被追究刑责。检察机关经依法公告后,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公益诉讼。因涉及未成年人侵权,相关监护人被列为共同被告并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违法公开的信息能够识别到特定自然人,依法属于受保护的个人信息,其中部分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被告周某某等人实施的系列行为,包括非法收集、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均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缺乏合法依据。即便部分信息源于网络公开渠道,其处理方式也明显违背信息主体原有的公开目的,超出合理范围,并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更为严重的是,其通过发布广告、传授方法、煽动网暴等方式牟利,主观侵权故意明显。
法院指出,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侵权对象广泛且具有不特定性,尤其针对易引发网络关注的公众人物,导致损害后果扩散迅速、程度更深。行为不仅泄露隐私,更伴随侮辱与煽动,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多重人格权益。“开盒”行为更对社会信息安全构成系统性威胁,可能衍生算法歧视、身份盗用、网络诈骗、线下冲突等一系列次生危害,严重冲击个人信息保护防线,践踏网络行为文明底线。
法院认定,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主观恶意、社会影响、治理成本及部分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因素,并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及行为人获利均难以精确量化,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周某某等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0万元,该款项将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网络空间治理等公益事项。
“流量不能凌驾于权利之上,在网络空间必须遵守法律底线。”王杨沁茹说,“开盒”行为看似是网络恶作剧,实则是一把“利刃”,真实地刺伤他人隐私、尊严乃至人生,并侵蚀社会公众的安全感。
王杨沁茹表示,本案中不仅“开盒”对象涉及未成年人,侵权行为人也均为青少年。本案中将相关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追究相应责任,具有一定启示意义。“家校政社”各方需协同发力,持续开展青少年“网络观”课堂教育,帮助他们规范网络行为、拒绝网络沉迷、增强网络安全意识,让互联网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发挥正向积极作用。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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