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家庭暴力说不!
近日
天津静海区、河西区法院分别签发
人身安全保护令
河西区:语言暴力也是暴力
因家庭原因,小王自幼未与父亲老王共同生活。小王成年后,老王联系上女儿并多次索要赡养费,小王也不定期向其支付。
此后,老王提出让女儿为其办理贷款,遭到拒绝。他又以丧失劳动能力为由,频繁向小王索要赡养费。多次索要未果后,老王开始每天不分时段地向小王发送大量微信语音和文字,内容多含威胁、辱骂。
长期的精神折磨令小王身心俱疲。她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状态。因恐惧父亲的行为继续升级,小王向河西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禁止老王对其威胁、骚扰。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在违背小王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长期、密集地向其发送文字和语音信息,致使小王感到不安,该行为构成骚扰;其发送的威胁性内容使小王产生恐惧,该行为构成恐吓。
法院指出,老王作为父亲固然有权主张赡养费,但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得超出合理限度。本案中,老王的主张方式已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伴有恐吓行为,对女儿造成精神侵害,依法构成家庭暴力。
据此,河西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老王威胁、骚扰女儿小王。
静海区:
女子被多次家暴,还持刀威胁
近日,2026年静海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
申请人小芳(化名)与被申请人小东(化名)系夫妻关系。婚后,小东多次对小芳实施暴力行为,购买刀具威胁恐吓,小芳多次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均依法出警处置。今年2月,辖区派出所依法对被申请人小东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明确禁止其再实施家暴行为。然而,年后返回家中的小芳,仍遭小东以拳头拍打、脚踹等方式的暴力侵害,人身安全面临紧迫危险。
小芳为维护自身安全,依法向静海区法院大邱庄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判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迅速对申请人提交的报警记录、告诫书、伤情诊断证明书等关键证据进行审查,综合认定申请人符合法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亲属,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法官说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是“护身符”,更是对施暴者的法律震慑。
面临家暴危险时
请注意保存以下证据
报警记录: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保留出警记录、报警回执。
官方文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医疗证明:及时就医,保存伤情诊断证明、病历、伤情照片(需清晰可辨)。
电子证据:威胁恐吓的通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及时截屏或公证保全)。
施暴方自认:施暴者出具的保证书、悔过书(应包含具体事件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来源:天津新闻广播、天津政府、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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