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保密观”微信公众号19日消息
部分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
对“八小时外”存在错误认知
给境外渗透留下可乘之机
埋下重大泄密隐患
01
携密回家,疏于防范引发窃密
某单位中层干部张某,将3份涉密文件违规带回家中,与亲属李某交谈时擅自披露文件内容并允许其浏览,李某趁机偷拍并将密件信息传输至境外,造成恶劣影响。经查,李某受境外势力指使,长期蛰伏伺机窃取我涉密文件。
事件发生后,李某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受党纪处分、被调离岗位。
02
私交闲谈,放松戒备被人“套”密
康某与周某曾经是某国家重点项目实验室的同事,二人私交甚笃。某日闲谈时,周某向康某询问某重点项目情况,康某没有多想,便透露了自己了解的内容,并提醒周某不能外泄。殊不知,周某长期为境外有关机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实为蓄意向康某打探。
事件发生后,康某因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周某因涉嫌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审查起诉。
03
擅自出境,漠视纪律埋下隐患
某省直单位涉密人员林某在婚假期间,持大学期间办理的通行证件和妻子到香港游玩了一天。返岗上班后,林某未主动向单位报告这一情况。年底,该单位在核查干部职工出境情况时,接到有关通报,方知林某擅自出境之事。
事件发生后,该单位给予林某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上收其通行证件。
来源:保密观、南方都市报、春城晚报
编辑:陈琳玲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第十九条因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确需调整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设立的程序,经原批准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自然保护区变更名称,按照前述程序办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控分区,应当分别经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后批准。
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原则上不得撤销;因特殊情形失去保护价值的,经原批准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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