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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3月17日讯 近日,某附属医院因未按照规定报告患者的传染病疫情,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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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医院在2025年12月19日至22日期间,存在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医院作出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两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或者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需要报告的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时,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丙类传染病患者时,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依据2025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如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来 源 / 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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