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诞生,标志着中国以法治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迈入新阶段。为实现司法实践与新法典的有效衔接,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环境污染防治典型案例,涵盖噪声污染治理、环境监测数据保真、排污设施运行、农业面源污染担责等多发易发问题,通过以案释法,清晰界定法律责任边界,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与价值引领作用,引导各类主体严守环保红线,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凝聚社会共识、汇聚法治力量。

居民楼噪音超标影响生活 开发商物业共担治理责任

李某购买的商品房位于设备转换层,因空调多联机组等设备运行时产生震动噪音,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李某多次与合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噪声污染,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噪声降至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下。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为实质性化解矛盾,赴现场勘验查找噪音源,并组织“圆桌会议”协调各方共商对策。经法院调解,确定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物业公司制定噪音治理方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后,由某物业公司及相关维保单位负责加装隔声罩及消声装置,确保噪音控制在标准范围内。法官持续跟踪调解方案落实情况并电话回访,确保降噪措施落地见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安居才能乐业。噪音直接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与身心健康,噪声污染防治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通过实地走访、“圆桌会议”、指导制定治理方案、调解后监督落实等方式推动噪声污染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群众良好居住环境。

出具虚假环保报告牟利 被告单位及负责人均获刑

合肥某检测公司于2019年9月成立,具备废水、噪声、空气、土壤检测资质。2020年起,为谋取非法利益,该公司在业务负责人江某甲、技术负责人江某乙及现场部主管童某授意安排下,通过提前通知客户准备、不按规范采样、篡改原始数据等方式,为客户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系统性实施环境检测数据造假。2020年至2023年间,该公司通过出具虚假报告共获利192万余元。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检测公司作为环境监测中介组织,为迎合被监测对象需求故意大量出具虚假监测报告,严重破坏环境监测客观公正、扰乱市场秩序、妨害政府监管,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江某甲等3人作为涉案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罔顾职业规范,长期组织、授意并参与出具大量虚假报告,违法所得均超过150万元,情节严重,亦构成该罪。遂对某检测公司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十万元,对江某甲等3名被告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三千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192万余元,并没收犯罪工具。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服判。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治理和执法决策的重要依据。本案的判决有力彰显了司法守护生态环境“数据底线”的坚定立场。法院通过严惩从管理层到执行层的全链条造假行为,警示广大环境检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坚守职业操守底线,从采样到出报告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合法合规,一旦将迎合客户需求凌驾于客观公正之上,不仅单位可能涉嫌刑事责任,具体经办人和管理者也将面临刑事处罚,对从业人员起到了强力的警示教育作用。

干扰监测设施掩盖超标排污 重点排污单位管理人员获刑

六安某玻璃制品公司是六安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赵某为该公司原熔处负责人。2024年6月某日凌晨,职工刘某发现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尝试投加小苏打粉后仍未达标。赵某未采取合规方式处理,反而教授刘某手动关闭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样气调节阀,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当日,该行为被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现场查获。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一审宣判后,赵某服判。

当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时,排污单位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查找原因并迅速整改。然而,本案中相关责任人不仅未履行法定职责,反而故意关闭在线监测设备,企图掩盖超标事实,不仅让远程动态监管机制形同虚设,更严重破坏了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公信力。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并发出从业禁止令,警示所有排污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身处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破坏监测系统、弄虚作假。

不修复渗漏治污设施 “消极不作为”机构被判违法

2024年7月4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安徽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消毒池存在裂缝,池内水体经雨水沟排入市政雨水井。此前,第三方运营人员已发现渗漏问题并告知该医疗机构,但其仅采取抽水措施,未及时检修。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等相关规定,对该医疗机构罚款20万元。该医疗机构不服,以违法事实不存在、证据不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取证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某医疗机构未及时检修故障设施,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案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且市生态环境局已履行调查、告知听证权利、组织听证、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医疗机构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未及时检修导致设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的,应认定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若因消极拖延、临时应对致使污染后果进一步扩大,排污单位还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某医疗机构作为排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定期巡查、及时检修,但某医疗机构在明知消毒池存在渗漏的情况下,仅采取临时抽水措施而未彻底修复,致使污水外排污染环境,属于典型的“消极不作为”。本案提醒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直接关系环境安全,必须将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纳入日常重点工作,建立从发现报告到修复验收的闭环机制,以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健康与环境安全。

无人机播洒除草剂致藕田受损 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伍某经营的稻田与王某经营的藕田相邻。2024年7月17日,伍某使用无人机在其稻田上方播洒除草剂。7月20日,王某发现自家藕田内莲藕嫩叶出现大面积发黄、枯萎的异常状况。经专家组现场调查,认定莲藕异常与防除阔叶类除草剂药害存在关联。后因调解未果,王某向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伍某赔偿损失。经鉴定,案涉莲藕损失金额为32万余元。王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9万元。

无为法院审理后认为,伍某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行为与王某藕田受损结果在时间顺序、除草剂药性及天气风力风向等方面均有关联,且其未能证明王某的莲藕损失系其他原因造成,故其行为与王某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判决伍某赔偿王某损失35万余元。伍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合肥中院二审认为,现有证据证明作业行为与损害后果在时间上具有紧密承接性、在空间上具有可波及性、在受损场景上吻合,鉴定机构的损失核算方式合理,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使用无人机播洒除草剂,绝非单纯的个人自由。操作者必须对周边环境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作业前需充分评估天气、风力,并与相邻地块留足安全距离。在纠纷中,直接证据往往难以固定,法院并未苛求受损方提供绝对精确的污染瞬间证据,而是依据时间上的紧密承接、空间上的可波及以及受损症状与药害特征的吻合度,依法推定因果关系,这有效降低了维权门槛,让受损方能及时获得救济。

非法倾倒磷石膏致多地受污染 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期间,崔某安排车辆,通过向任某等人支付介绍费的方式,将从安徽某科技公司运出的磷石膏倾倒于安徽省无为市多个乡镇的货场、矿坑、工地等十余处,倾倒量达1.3万余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35万余元。

无为法院一审认为,磷石膏属有害物质,被告人崔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崔某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崔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的磷石膏属于有害物质,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于情节严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遗漏追缴上诉人崔某的违法所得,应予纠正。据此,二审判决驳回崔某的上诉,维持对上诉人崔某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60万余元,上缴国库。

磷石膏是长江流域“三磷”污染治理的关键对象。近年来,企业或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将磷石膏以非法倾倒的方式进行处置,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司法鉴定结果、专家论证意见、当地群众反馈、损害评估结论、行为人主观恶性,将案涉磷石膏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并结合实际发生的公私财产损失依法定罪量刑。

发挥集中管辖优势 形成生态保护合力

合肥环境资源法庭自2025年1月正式运行以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域﹢流域﹢三合一”集中管辖模式,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合肥市两级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2025年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609件,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等犯罪行为;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损失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民事责任。落实预防性司法理念,对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避免生态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达5亿元、历时近10年的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用足用好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碳汇认购等生态修复模式。通过案件办理精准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绿色低碳发展、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工作,努力让“纸上法条”变成“生态实效”。坚持司法护航绿色产业发展,加大对生态环境科技、绿色低碳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公正审理标的额1亿余元的分布式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案。

为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合肥中院牵头建立“1﹢1﹢N”,即“合肥中院﹢属地中院﹢属地行政机关”跨域府院联动机制,加强对属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的法律指导与支持,助力推动多起污染环境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取得实质性进展。依托“1﹢18”,即“合肥中院﹢环巢湖流域18个县区法院”工作架构,推动辖区全面实现环资审判“三合一”改革。与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8部门联合签署方案,在专业技术保障、案件移送衔接、证据调取使用等13个方面建立常态化协同机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10部门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规范磋商程序;联合8部门出台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25-2027年),强化整改落实。建立或发布12个生态司法保护基地、工作站、古树名木司法保护告知书等。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旁听庭审﹢座谈调研”,赴省内外开展巡回审判20余场,组织千余名社区干部、村民、在校学生旁听。组织开展3期27场“绿动巢湖”普法宣传活动。通过上述举措,有效推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损害赔偿与源头治理深度融合,为美丽安徽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