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小学生在校门口小卖部,花几块钱买了名为“小火龙”的玩具——实则是含剧毒的东方蝾螈,把玩后不久就出现头晕、呕吐等中毒症状,紧急送医才脱离危险。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作为执业律师,我想问:这种能毒倒孩子的危险活体动物,到底凭啥能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学校周边?背后的各方责任,谁也别想推脱。

首先要追责的,就是校门口卖“小火龙”的商家,这是最直接的责任主体。很多商家觉得“一个小动物而已,出不了大事”,但这已经涉嫌多项违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危害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物品,而“小火龙”(东方蝾螈)皮下含剧毒河豚毒素,显然属于此类危险品。更关键的是,商家大多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属于超范围经营,且小学生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商家直接向其售卖危险活体动物,交易本身就可能无效。若“小火龙”属于受保护或外来物种,还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轻则没收动物、罚款,重则吊销执照,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监管部门的缺位,是危险活体动物流入校园周边的关键漏洞。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也要求对校园周边风险物品实施重点监管。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法维护校园周边治安,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说白了,“小火龙”能钻空子,本质是监管排查不到位、执法不严格,未形成常态化监管,且多部门协同不足,给了商家可乘之机。

除此之外,学校和家长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孩子辨别危险活体动物,远离来路不明的小动物,而不是只关注学业。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要求,要为孩子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教育孩子规避安全风险,平时多提醒孩子,不买无资质、无检疫证明的活体动物,守住孩子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治理校园周边危险活体动物,不能只靠“事后追责”,更要“事前防范”。商家要守住底线,不赚黑心钱,主动拒绝售卖危险活体动物;监管部门要加大排查力度,常态化执法、跨部门联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学校和家长要做好教育引导,形成合力。

孩子的安全没有“试错机会”,每一个环节的缺位,都可能酿成悲剧。唯有各方扛起责任,把危险活体动物挡在校园门外,才能让家长放心,让孩子们在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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