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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24时,国内成品油价格将迎来年内第六轮调整。据测算,本轮上调幅度约为2000元/吨,92号汽油价格将全面进入"9元时代",私家车主加满一箱50升的油箱需多支出约87元,按月行驶2000公里计算,下次调价前单车燃油成本将增加138元左右。对于物流行业而言,一辆重型卡车每月的燃油成本将增加3500余元。这是年内的第五次上调,也是2022年3月以来的最大涨幅。

当国际油价因地缘政治紧张而飙升时,国内消费者再次成为成本转嫁的终端。然而,在"与国际接轨"的定价逻辑背后,一个根本性的法律命题被长期忽视: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这些冠以"全民所有"之名的特大型央企,在享受垄断地位带来的稳定收益时,是否应当承担起与之对等的社会责任?当《价格法》赋予政府调控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的权力时,公共利益究竟应当如何被考量?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意味着,三桶油的实质投资者是全国十四亿人民,其经营目标不应仅仅是利润最大化,更应当是全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的运行逻辑,却与此法律精神存在深刻张力。

根据现行《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国内成品油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每十个工作日调整一次,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值得注意的是,条文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这意味着,面对国际油价波动,调价并非强制性义务,行政机关拥有裁量空间。然而,多年来的实践呈现出一种令人困惑的"不对称性":国际油价上涨时,国内油价迅速跟进;国际油价下跌时,降幅却往往有限,甚至出现"原油降、成品不降"的怪象。

这种机制性偏差的根源,在于定价规则中缺乏刚性的公共利益保护条款。虽然《价格法》第一条即阐明立法目的包括"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第十八条也将"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范畴,但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仅设置了价格下限(每桶40美元时按40美元计算),而对于价格上限或熔断机制,仅有"原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的柔性规定。"原则上"三个字,为价格传导留下了过大的解释空间,无法形成对民生的有效保护。

更为关键的是,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三桶油”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存在明显的制度性缺失。我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然而,自2008年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以来,重大价格调整从未经过正式听证程序。消费者在定价过程中的缺位,使得"全民所有"异化为"全民买单"——企业以市场化之名行垄断之实,以国际接轨为由回避民生责任。

从法理学视角审视,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本质上是一种公共利益信托。政府代表人民对垄断企业实施价格监管,其正当性基础在于防止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保障消费者福利。波斯纳在《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中指出,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价格管制的目的,正是为了纠正市场失灵,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当国际油价因地缘冲突而暴涨时,这种外部冲击不应当无条件、无缓冲地传导至国内民生领域——这正是价格管制制度存在的意义。

事实上,国际实践为我们提供了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许多国家在面对能源价格剧烈波动时,都会启动价格稳定基金、临时补贴或价格上限机制,以平抑市场冲击。这些制度设计的核心逻辑在于:垄断企业在享受市场保护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正是现代公法的基本原则。

当前,《价格法》正处于修订完善的关键时期。草案提出将政府定价方式由"定具体价格"向"定作价机制"过渡,增设"定价机制"内容,这是一个重要进步。然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上限、熔断机制、社会责任承担等关键问题,仍需更为明确和刚性的制度安排。我们呼吁,在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改革中,应当建立以下制度框架:

第一,确立价格熔断机制。当国际油价短期内涨幅超过特定阈值,或国内成品油价格达到特定水平时,自动触发价格管制,由“三桶油”这些大国央企,也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通过压缩利润空间、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等方式消化成本冲击,而非简单转嫁给消费者。

第二,完善社会责任评估程序。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三桶油在重大价格调整前,应当公开披露成本构成、利润水平及社会责任承担方案,接受公众监督。价格调整不应仅仅是"成本加成"的算术题,更应是对企业公共伦理的考量。

第三,重构听证制度。依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恢复并完善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听证程序,确保消费者代表、专家学者能够实质性地参与定价决策,使定价过程真正成为多方利益博弈与平衡的平台。

第四,建立动态补贴机制。对于因价格管制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予以合理补偿,但补贴的额度、方式和期限应当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

油价问题从来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它关乎社会公平,关乎政府信誉,更关乎法律对"全民所有"这一神圣承诺的兑现。当三桶油的财务报表上记录着每年数千亿元的利润时,当普通车主为加满一箱油而多支付近百元时,我们有理由追问: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利润,究竟应当服务于谁的利益?

"九元时代"的油价,不应成为民生的不可承受之重。我们期待,在《价格法》修订和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的进程中,公共利益能够被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让"全民所有"真正回归其法律本源——不是全民买单,而是全民共享。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人民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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