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陈先生买了一辆奥迪车,过了两年多卖了,谁知今年他接到法院传票,并且银行账户被冻结。这辆跨省认定的“案涉车辆”引发4任车主连环诉讼案,背后谜团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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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车辆的出售时间线

首任车主接到法院电话得知被起诉

近日,西安市民陈先生向华商报反映,他莫名其妙遇到一件难事,惹上了官司,银行账户也被法院冻结。更让他绝望的是,这件事不知何时是个头。

2026年1月初,50岁的陈先生接到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电话,电话里,陈先生得知自己被别人起诉,需要去法庭应诉,而且账户也会被冻结,这让他“懵了”,他想不起能有什么事会被别人起诉至法庭。工作人员随即传来了“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关于冻结账户的“民事裁定书”,陈先生看到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为当年车出售以后的新车主荆某。“可是,当时我买的是新车,后来把车卖了,全部走了正规手续,这么就惹上官司了呢?”陈先生不解。根据陈先生提供的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26年1月8日出具的传票,案号为(2025)陕0118民初9634号,传唤事由为“开庭”,应到场所为草堂法庭,应到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

陈先生马上查看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发现已被冻结。“1月15日,这个案子按时开庭,不过当天没有结论,至今没有新的进展。”近日,陈先生说自己非常焦急,一是怎么就背上了一个案子?二是账户被冻结,生活很不方便,而且面临强制赔偿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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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图为冻结示意图

第二任车主要求退还购车款

根据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25年12月26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面写着:原告荆某与被告赵某、陈某、陕西鑫豪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荆某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某、陈某、陕西鑫豪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451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法院经审查后最终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赵某、陈某、陕西鑫豪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4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根据荆某的“民事起诉状”,荆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退还购车款162155元及利息37296元。起诉事由为:2018年2月9日,原告荆某经被告三陕西鑫豪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介绍,从陕西智优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已经注销,被告一赵某为公司百分百控股股东和企业注销负责人)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车牌号为陕A***15,之后荆某向被告一支付购车款62155元,向被告二陈某支付车款100000元。原告荆某将案涉车辆结清贷款后,于2019年9月16日出售给了案外人甘某,甘某之后又将该车通过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售给了案外人于某,车辆登记在于某名下。

但让人意外的是,这辆车在云南省被他人以丢失为由报案,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表示,其在侦查报案人王某奥迪车被盗一案中发现于某持有的奥迪车(相关车辆信息一致)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决定扣押。因此,于某起诉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又起诉甘某,甘某接着起诉荆某。最终,荆某起诉首任车主陈先生。

首任车主疑惑:自购新车怎么成了“盗抢车辆”

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据陈先生讲述,2015年5月,他从陕西新丰泰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奥迪牌新车,总价为190000元,厂牌型号为奥迪牌FV7148BADBG,车辆合格证号为WABOX1442027203,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为LFV2A28V9E502****,发动机号为CSSG5****。之后,陈先生依规办理了牌照手续,所办车牌号为陕A***15。

2017年12月,陈先生与鑫豪二手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委托该公司出售这辆汽车。陈先生提供了购车发票、《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

“后来,荆某买了这辆车,2018年2月,办理了过户手续,车牌号也就变了。”陈先生说,在云南省的报案人王某简直是“横空出世”,“我完全不认识这个人,为什么他报案自己丢失的车辆与我这辆车的信息完全一致,连车牌号都一致?我百思不得其解,这辆车怎么就成了盗抢车辆?”

车主诉讼过程中牵出“云南盗窃案”

为了搞清楚这件事,陈先生多方了解,并获取到了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

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述情况为第三任车主甘某起诉第二任车主荆某的案情。判决书显示:2019年9月16日,原告甘某与被告荆某签订了《二手车过户前协议》,约定由被告荆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1H2**的奥迪牌轿车以101000元卖给原告甘某。原告甘某购买该车辆后,于2019年12月8日与案外人优信(陕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处置服务协议》,约定案涉车辆处置价格为120000元。当日,优信(陕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于某签订了《购车协议》,将该车以152155.16元出售给于某,并且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于某以该车年检时不能审核、报案后得知该车辆在云南省已被他人以丢失为由报案,并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车协议》,并由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其已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之后,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又将甘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处置服务协议》于2023年5月8日解除,判令甘某向其退还车辆处置费120000元,并赔偿其损失71928.9元。

期间,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回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3份材料。

《情况说明》大意为,2017年7月18日,王某到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风凰派出所报称,其于2017年7月18日将车停到昭阳区板桥农科所家属区101号附48号女朋友家楼下,当日早上10时58分左右起来下楼后发现车被盗,车牌号是陕A***15,车辆识别号和发动机号与陈先生购买车辆一致,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凤凰派出所在侦办该案过程中,接到天津市津南分局葛沽派出所民警电话称,有一个叫于某的人主动交了一辆奥迪车到葛沽派出所,其查询后是风凰派出所立案的被盗车辆。风凰派出所确定该车辆是其立案侦查的被盗车辆,但是车牌号由原来的陕A***15更换为陕A75Z**,后其请葛沽派出所协助进行车辆扣押。该车辆运回风凰派出所后,经王某确认确系其被盗车辆,后凤凰派出所将车辆发还王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4年1月31日判决确认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甘某2019年12月8日签订的《委托处置服务协议》于2023年7月4日解除;甘某向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退还车辆处置款120000元,并赔偿损失10000元。

最终,高陵区人民法院判定:确认原告甘某与被告荆某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二手车过户前协议》于2024年9月17日解除;被告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某退还购车款101000元;被告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某赔偿各类损失20000元。

关键疑点:为何王某报案丢失车辆信息与陈先生所购车辆一致?

对于上述信息,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梳理了一下:这辆车经历了4任车主,依次分别为陈先生、荆某、甘某、于某,车牌号变更过程为陕A***15、陕A1H2**、陕A75Z**。根据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出具的相关说明,报案人王某所说的被盗车辆信息与该辆车相关信息一致,报案时的车牌号为陈先生名下的车牌号陕A***15,报案时间为陈先生出售该辆车之前的时间。

目前,该辆车被云南警方扣押后发还报案人王某。最终引发连环诉讼案,由第4任车主开始,一直起诉至第一任车主陈先生。而陈先生坚称:“我与王某完全不认识,毫无瓜葛。这是天降案子。”

陈先生也怀疑过,是否车辆在出厂时存在问题,但很快打消了怀疑。“我从4S店买了这辆车后,按照相关流程给车办理了牌照,报案人所报车辆信息,除了车辆本身的信息,车牌号都是一致的。如果车牌号不一致,可以怀疑车辆出厂时是否存在问题。”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第二任车主荆某的代理律师,该律师表示,他的当事人购车时一切手续合法,没想到会出现后续事情,因此主张自己的权益,目前案子还没有最终判决。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陕西鑫豪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杨某表示,陈先生与第二任车主荆某的车辆交易合法合规,为了这个事,他们还去4S店调过档案,均未发现问题。

梳理一下此事疑点:

1.根据陈先生所述,他与云南报案人王某完全不认识,毫无瓜葛,那为什么王某报案丢失车辆信息与陈先生所购车辆一致?(报案时间在陈先生出售车辆之前)

2.2017年该车辆已为案涉车辆,为何其后可以多次过户?

3.云南警方可否公布更具体的案情信息?

云南警方指定警官处理 今到西安进行调查

为了解决问题,陈先生多方奔走,他去了西安市的车管部门,请求工作人员帮他查询,最后得到答复,这辆车于2015年首次登记,2018年过户过一次。

陈先生多次联系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云南省公安厅,还联系了当地的市民热线。“我想了解当年的办案情况,当地警方说当年的办案民警已经调离,最后指定了一名警官处理这个事情。”近日,陈先生说,警官加了他的微信,并且让他发了定位,“说要到西安来调查,但一直忙着出差,还没有来,我一直在催促。”

近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西安相关部门了解到,如果车辆为涉案车辆,是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这辆车2015年至2017年在陈先生名下,2018年、2019年分别进行过两次过户,其他信息查询不到。

3月18日,陈先生再次联系到云南方面负责此事的警官,警官表示,最晚这周末会到西安,专程调查此事。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提出进一步了解案情,警官表示,现在事情还没有调查结束。

3月22日,陈先生表示,云南方面的警官周末没有到西安,警官说时间推后了一天,23日晚些时候会到达西安,之后会联系他调查此事。

律师观点

尽快查清车辆信息冲突根源是解决后续民事纠纷的前提

3月18日,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硕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冯涛律师对此事进行了分析,冯涛表示,如果陈先生与报案人王某素不相识,对车辆曾被报失的情况完全不知情,其就是整个交易中无任何过错的善意卖方。陈先生从正规4S店购得新车并完成合法登记,委托二手车商出售时也办理了正规过户手续,整个交易流程均符合法律规定,无任何违规操作。陈先生与买家荆某之间无直接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荆某因车辆问题产生的损失,只能向自身直接交易方主张赔偿,无权突破交易链条向陈先生追责;且车辆交付过户后,所有权和交易风险已转移给受让方,车辆“合法登记”与“报失记录”的信息冲突属于警方刑事侦查范畴,并非普通卖方的审查义务,陈先生原则上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无刑事风险。

若经调查证实,陈先生与王某存在事前瓜葛,明知车辆已被报失、存在权属问题却故意隐瞒出售,甚至参与相关不当行为,其行为性质将发生根本变化。民事层面,陈先生的行为构成交易欺诈,需与对荆某的购车款、利息、诉讼费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事层面,若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还可能面临相应刑事处罚,案涉车辆交易也会因违法被认定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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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交易示意图(网络/图文无关)

冯涛表示,两种情形的本质区别,核心在于陈先生出售车辆时是否知晓车辆报失情况、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互不相识时,陈先生是信息不对称下的无辜交易者,其合法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法律不会苛求普通卖方承担超出自身认知和审查范围的责任;存在事前瓜葛时,陈先生属于刻意隐瞒车辆问题的过错方,民事欺诈赔偿乃至可能的刑事处罚,都是其为自身过错付出的相应代价。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需遵循先刑后民原则,由云南警方尽快查清车辆信息冲突的根源、明确真实权属,这是解决后续民事纠纷的前提。陈先生需积极应诉,向法院提交购车、售车、过户等核心证据自证无过错,请求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缓解账户冻结影响,并配合警方调查获取书面结论。民事责任最终按交易链条划分,若陈先生无过错,荆某的损失由其直接交易的二手车商等专业主体承担首要责任,若陈先生存在过错,则需与相关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监管部门也可借此完善二手车交易权属联网核查机制,从源头规避此类纠纷。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任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