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10名驾驶人因实施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或者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原迎泽二大队)依法查扣。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经多次联系当事人催促处理,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公告告知。
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或者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下列10名当事人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驾驶证记9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需提出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四大队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违法行为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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