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一些驾驶人选择“私了”,未报警便各自离开。这一看似“省事”的决定,却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巨大伏笔……一旦出现伤情,责任难以划分,这笔数额不小的赔偿账,究竟该怎么算?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又将依据什么来作出裁判?

基本案情

小田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村道行驶,在路口处与李大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小田、李大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双方均未报警,各自离开,李大姐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肋骨骨折。事故发生半月后,李大姐与小田就本次交通事故报警,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案涉交通事故事实,同时载明因双方均未在现场报警无原始现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在此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及相关责任。双方因责任不清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李大姐诉至法院要求小田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1614.08元。

事故发生后,因双方系同村村民,未报警处理各自回家。原告李大姐因胸背部持续疼痛前往医院就诊。后鉴定为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有受伤,在场人员当即建议报警并共同就医,但原告明确拒绝,表示“各人看各人的病”后自行离去。原告拒绝报警、破坏现场的行为是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根本原因,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小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大姐各项损失合计57507.8元;

二、驳回原告李大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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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张亚妹

本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因事故现场证据缺失,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及责任无法确定,公安交警部门仅出具了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等基本事实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未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认定。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对方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或自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双方对其主张的事实均未能完成举证证明责任,致使本案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过程及各方过错程度等关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然而,损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被告在答辩状中也认可本案损害后果系双方共同过错行为所致。

为平衡双方利益,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本院推定本次事故系由双方驾驶人未能充分注意安全、未能有效避免风险所共同导致,由原告与被告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导致第一现场消失、关键证据灭失,是造成责任无法查清的根本原因。这一鲜活案例警示公众,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否则将丧失厘清事实的最佳时机。

交通事故发生后,许多人因为对自身伤情不能准确判断或者碍于情面等因素选择与对方“私了”,若双方“私了”不成再报警,很可能因证据缺失而陷入责任无法认定的困境,最终双方均需承担不利后果。

除此之外交通事故发生后还应及时就医,若在家休养后仍感觉不适再去就医,因就医时间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已经有间隔,诉讼中对就医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关联性的举证难度较高,很有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刘妮)

【编辑 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