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情节成立、应判5年以上”方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一审仅判2年9个月,属于未依法认定“其他恶劣情节”,量刑明显畸轻,检察院应当抗诉改判五年以上。
一、同一行为双重标准,公平感彻底崩塌
同样是口交,自愿交易被认定为性行为、归为卖淫嫖娼;强迫发生却仅定性为强制猥亵,量刑天花板被人为压低。更令人愤慨的是,执法者在办案场所、利用公权力胁迫未成年人,恶行突破底线,判决却轻到难以服众。
二、法律铁证:本案完全符合“五年以上”法定条件
依据《刑法》第237条:
- 基础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加重刑:聚众、公共场所当众,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合两高性侵未成年人司法解释与司法惯例,李某同时具备四大绝对从重情节,已构成“其他恶劣情节”,依法必须升格量刑:
1. 身份恶劣:派出所教导员,国家公职人员,负有保护未成年人法定职责,却监守自盗、以权施暴
2. 场所恶劣:在派出所办案办公室,支走家属,利用执法场所形成绝对胁迫
3. 对象恶劣:侵害15岁未成年少女,身心脆弱、孤立无援
4. 后果恶劣:致女孩离家出走、精神崩溃,家庭破碎、老人住院,造成不可逆终身创伤
以上任一情节,均足以认定“其他恶劣情节”;叠加之下,五年以上是底线,而非上限。
三、一审判决的致命错误:放纵职权性侵
一审法院仅以强制猥亵罪判处2年9个月,核心错误有二:
1. 无视职权犯罪的极度危害性,未将“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性侵”作为加重情节
2. 错误未适用升格刑,对法律明确的“其他恶劣情节”视而不见,量刑明显偏轻
认罪认罚从宽,绝不能成为重罪轻判的挡箭牌。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执法者从宽,就是对法治与公序良俗的背叛。
四、正义不该缺席:必须抗诉改判、顶格严惩
家属申请抗诉、提起民事赔偿,于法有据、民心所向:
1. 检察院应依法抗诉,认定本案构成其他恶劣情节,改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启动追责程序,彻查内部管理漏洞,对失职人员一并问责
3. 足额赔付精神损害,以正式道歉修复受害者与家庭尊严
五、公权不可辱,未成年人不可欺
派出所是正义之门,不是施暴之地;警徽是守护之盾,不是作恶之符。
当执法者利用职权猥亵未成年人,已然突破法律底线与职业良知。唯有五年以上的重刑,才能告慰受害者、震慑后来者、捍卫法治尊严。
轻判就是纵容,抗诉才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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