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租住了房东赵某的房子后,要求更换空调外挂机的位置,工人徐某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便在6层外立面进行空调外挂机位置调整,在此过程中徐某不慎坠楼身亡。徐某家人随后将房子的房东赵某和租客郝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赵某和郝某赔偿工人徐某家属各项损失165415元,赵某、郝某不服提起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赵某和郝某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曾认定,赵某与郝某于2023年10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郝某作为承租方租赁赵某所有的案涉房屋。应郝某要求,赵某将其出租房屋内的隔断和部分空调拆除,并将拆下来的空调重新安装,事发当天即是在安装和调整空调位置,且郝某已经入住租赁房屋。
2023年10月4日,赵某通过电话联系徐某和其配偶到达赵某指定的案涉出租房屋进行安装空调,并且在安装完第一台空调内机后,赵某通过微信转账260元安装费。后租客郝某要求调换空调外挂机,徐某在六楼外立面调换空调外机时,不慎从六楼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发时,徐某在完成上述工作中均是自带工具,未佩戴安全绳和安全帽。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郝某作为共同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未对承揽人的资质进行审查,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其二人共同承担指示选任过失的责任,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房东赵某和租客郝某共同赔偿工人徐某家属各项损失165415元。
一审判决后,二人不服提出上诉。
租客郝某认为,本案事实是工人徐某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未系安全绳索(安全绳索就在现场放置)导致的坠亡,是其自身原因导致,郝某对此并无过错。房东赵某则认为,租客郝某要求调换空调外挂机,郝某和工人徐某一方成立了新的承揽合同关系,所以本案实际和赵某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郝某租赁赵某的房屋,二人均同意对租赁房屋内的空调进行安装调整,赵某通过电话选任并指示徐某到租赁房屋安装第一台空调,郝某在安装空调现场指示徐某安装第二台空调,徐某在安装第二台空调时坠楼身亡。虽赵某并未在现场直接指示徐某安装第二台空调,但徐某到达赵某指示的安装现场后,根据在现场的郝某的指示安装第二台空调,该行为与赵某指示工人安装第一台空调的行为具有空间上的一致性及时间上的延续性,应视为徐某安装两台空调是完成一个承揽工作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赵某、郝某共同与徐某形成承揽关系。
法院认为,赵某、郝某作为共同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未对承揽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在指示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时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其二人应共同承担指示选任过失的责任。徐某在未取得相关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与赵某、郝某订立承揽合同,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佩戴安全绳和安全帽,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死者徐某一方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一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赵某、郝某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死者徐某一方自行承担85%的责任,比例适当,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陈哲雅
编辑 许媛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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