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因犯罪被判入狱,出狱后竟联手制毒。3月24日,澎湃新闻从四川筠连县法院获悉,法院日前已对此案公开宣判,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三千至四千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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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筠连县法院介绍,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曾是同一监狱服刑人员,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曾在同一看守所羁押。2025年4月,黄某某和梁某二人共谋购买麻黄素制造毒品,黄某某邀约唐某某出资。同年4月30日,唐某某微信转账10万元至黄某某账户。同年5月2日,梁某、黄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了5.5万元的麻黄素到黄某某家中。次日,梁某独自购买了其余制毒化学药剂。之后,梁某、黄某某在黄某某家中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因技术问题制造毒品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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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5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梁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当日,公安局民警从黄某某的住宅及其汽车中,搜查出用于制造冰毒的全玻蒸馏装置一套、麻黄碱等大量制毒原材料以及盛放在一个玻璃高脚杯中正在结晶的部分疑似物。次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经国家毒品实验室四川分中心检验,筠连县公安局提取的制毒原材料和工具中检出麻黄碱、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梁某、黄某某、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购买制造毒品的原材料,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未遂),三名被告人均系累犯,被告人梁某、黄某某系毒品再犯,均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曾经故意犯罪,酌定从重处罚。为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不被破坏,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别判处梁某、黄某某、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至三千元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