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普法

——典型案例之

文物修缮不容儿戏(五)

科学的文物修缮可以让文物“延年益寿”,反之则可能对文物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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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临安区某地村民袁某某承揽了位于村内的一处市级文保单位烈士墓的保护修缮和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袁某某不具备文物保护工程修缮资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导致烈士墓墓碑受损。

【处理结果】

临安区文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修复受损墓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的罚款额度从最高50万元提高到了最高10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七)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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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于“杭州文广旅游发布”,侵删)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文物平安立场

文物平安投稿:wenwuping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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