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从去年到今年,媒体和网络平台上出现多起用无人机“坠箭”的方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无人机搭载热成像仪、“牙签箭”等设备后,不仅能近距离识别空中和地面的动物,还可以精准弹射、一击即中。这种新发展起来的利用无人机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会造成哪些负面影响?新型犯罪手段给司法办案将带来挑战?如何针对相关犯罪尽快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对策?日前,本报记者专访了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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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是一种新发展起来的高科技犯罪方式,这种方式对生态环境会造成哪些负面影响?

陈真亮: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行为属于一种新型环境资源犯罪,呈现出高技术性、高隐蔽性、高破坏性等特征。其主要的负面影响如下:

造成野生动物种群锐减,破坏物种多样性。本案中被猎捕的小麂、野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属于梵净山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减少,将会打破食物链平衡、削弱区域生物多样性,破坏自然种群的自我调控机制。

破坏栖息地安全,干扰野生动物生存节律。梵净山作为世界自然遗产地,周边密林是野生动物核心栖息空间。无人机高空侦察、坠箭猎杀的行为,让原本安全的栖息地沦为“猎杀场”,会导致动物惊逃、栖息地回避,甚至引发种群分布紊乱、繁殖率下降等连锁反应,损害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完整性、生态连通性和稳定性。

造成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野生动物在森林生态平衡、森林物质循环、病虫害防控、种子传播、调节生物种群数量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非法狩猎不仅造成直接资源损失,更会通过生态链的“级联效应”放大损害,且这种损害往往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恢复和修复。

形成不良示范传导效应。若放任此类高科技狩猎行为蔓延,极易引发效仿,对自然保护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形成冲击和威胁,治理难度大和成本高,危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法律底线。

中国环境报: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等“任性飞”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新出台的生态环境法典对此类新型犯罪有相应规定吗?

陈真亮: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等“任性飞”属于触犯生态环境、公共安全、低空管理、民事和刑事法律等方面的复合型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

比如,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方面,“任性飞”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方法的强制性规定。新出台的《生态环境法典》对非法狩猎行为也有相关规定。比如,第八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等方法猎捕。该条规定还授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将无人机坠箭这类新型破坏性猎捕方式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这从立法层面堵住了高科技犯罪的漏洞,实现对新型环境资源犯罪的前置规制与全链条追责,明确民用技术不得异化为违法犯罪工具,为打击此类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

在低空与治安责任方面,“任性飞”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抛投物体、违规飞行禁止性规定。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将无人机“黑飞”、高空抛投危险物列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没收器材。

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依据《民法典》第1232条、第1235条等规定,行为人需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失及惩罚性赔偿金。

在刑事责任方面,“任性飞”涉嫌违反《刑法》第341条第2款(非法狩猎罪)、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传授犯罪方法的,最高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环境报:目前,新型犯罪手段给司法办案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陈真亮:这类新型高科技狩猎犯罪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技术手段升级对传统证据规则、罪名适用和治理模式的冲击。实践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固定的及时性与专业性。此类犯罪手段隐蔽、现场痕迹易灭失,无人机飞行数据、改装配件、交易记录、教学视频等电子证据需第一时间规范提取、固化存证,并依托司法鉴定做出“禁用工具、方法”方面的专业认定,确保证据链合法闭合。

全链条精准定性。此类案件往往形成“教、学、用”犯罪链条,需严格区分非法狩猎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对技术源头、传授环节、现场狩猎环节分层定性,实现源头打击与末端惩处并重,避免“只打下游、放过源头”。

刑事追责、生态修复的统一性。此类犯罪既侵害刑事法益,又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办案中应同步推进刑事公诉与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主张生态环境资源损失、生态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金,并建立赔偿金专款专用、闭环监管机制,实现“办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

强化行刑衔接与协同性。无人机改装、销售、使用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办案中需厘清各环节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同时关注行政监管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源头治理,为同类案件的预防和办理提供司法参考。

总之,应对新型技术犯罪,司法机关需要在证据规则上更精细、在罪名适用上更精准、在治理链条上更协同,不断提升适应技术变革的司法专门化能力。

中国环境报:无人机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但也出现了利用治理无人机犯罪的行为,在探索治理路径方面,您有何建议?

陈真亮:针对低空经济下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犯罪,需要全面加强源头管控、过程监管、司法惩戒、社会共治、产业规范等方面的工作。

强化源头管控。一方面,规范无人机及改装配件市场管理,将热成像无人机、空投器、狩猎专用箭头、热成像狩猎模组等易用于非法狩猎的设备纳入重点监管目录,建立生产、销售、改装全流程登记备案制度,强化改装溯源追责。另一方面,是加强网络平台监管,压实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内容审核主体责任,加大对无人机狩猎教程、违法设备售卖等信息的巡查、清理力度,及时封堵违法信息传播渠道,从源头遏制新型犯罪技术扩散和切断犯罪硬件供给链。

健全协同监管体系。明确公安、林业、民航、市场监管、自然保护地管理等部门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与执法协作机制,系统防范“黑飞”狩猎等违法行为。加强无人机实名登记、自然保护地电子围栏、飞行轨迹实时监测等技术管控措施,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划定禁飞区、限飞区,加强违规飞行自动预警、精准溯源、实时处置。未经审批严禁开展各类高危飞行、违规抛投活动。

完善司法追责机制。统一新型非法狩猎犯罪司法认定标准,明确利用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实施非法狩猎、传授犯罪方法等行为的法律适用尺度。坚持“打源头、断链条、惩主犯”,对技术传授者、设备提供者、直接实施者实现全链条定罪量刑。强化刑事、行政、民事责任衔接,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依法没收违法设备与违法所得,将严重的无人机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惩戒。

创新生态修复和一体化治理机制。依法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生态损害赔偿金专项管理制度,借鉴本案的野生动物救助救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救助、生态巡护、生态修复等工作。针对无人机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暴露出的监管漏洞,及时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行政部门补齐监管短板,构建“刑事打击+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生态修复”的一体化治理模式。

强化法治宣传和合规引导。倡导科技向善,面向无人机从业者、户外爱好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典型案例宣传,明确生态环境保护与低空飞行的禁止性边界。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群众主动举报非法狩猎、无人机违规飞行等行为,形成政府监管、司法惩戒、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