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愤怒时

理智往往最先离场

3月1日富川街头

一名男子因未戴头盔被查

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

最终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

阻碍执行职务,依法拘留!

2026年3月1日下午,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城区新建路路段开展交通违法整治,期间发生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执勤人员依法予以处置,捍卫了法律尊严和公安执法权威。

16时15分,毛某驾驶摩托车行经该路段时,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被执勤人员示意停车检查。面对执勤人员的正常执法要求,毛某拒不配合且情绪激动,意图强行驾车离开,并在被拦停后推搡车辆磕碰执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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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毛某打砸自己的车辆,导致车辆汽油泄漏,带来安全隐患。其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及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更严重阻碍了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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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化解安全风险,严防意外事故发生,现场执勤人员依法对毛某采取约束性措施,毛某在被带离途中,仍情绪激动、反抗激烈,还不慎损坏警车钥匙,进一步妨碍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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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执勤人员多次劝导及普法教育,毛某情绪逐渐平复。随后毛某被移交城关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置。最终,毛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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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阻碍交警执法

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公安机关将坚决予以打击

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

贺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宣传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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