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的一天,经营米店的赵某发现店内37000元现金丢失,怀疑是经常到店打牌的村民李某所为,随后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未认定李某存在盗窃行为。在没有确凿证据、且案件尚无定论的情况下,赵某为泄愤在村委会电线杆及县城多处张贴“特别告知”,指名道姓公开指责李某盗窃,迅速在当地引发议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财物丢失是市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之一,今天的《法庭内外》,我们关注一起因财物丢失用极端方式“讨说法”的案件,当事人不仅没追回损失,还因名誉侵权惹上了官司,一起来看看。

2023年6月的一天,经营米店的赵某发现店内37000元现金丢失,怀疑是经常到店打牌的村民李某所为,随后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未认定李某存在盗窃行为。在没有确凿证据、且案件尚无定论的情况下,赵某为泄愤在村委会电线杆及县城多处张贴“特别告知”,指名道姓公开指责李某盗窃,迅速在当地引发议论。

遭遇亲友、客户异样看待的李某感觉精神压力巨大,社会评价显著降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侵害他人名誉权,赔偿原告李某38000元。赵某不服该判决,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曾贵芳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本案中,在案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存在盗窃赵某钱财的行为,赵某在县城多处电线杆上张贴“特别告知”的行为,对李某的名誉权造成影响,足以导致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赵某存在侵权行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上诉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被上诉人李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曾贵芳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名誉是公民最宝贵的财富之一,切勿逞一时之快对他人进行诋毁、污蔑,否则既损害了别人的名誉,给他人造成损失,自己也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造成伤人害己的后果。

来 源:民一庭 立案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