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上午,大连中院召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至2025年大连中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总体情况,并发布六个典型案例。本场发布会是“服务大局 护航振兴 大连法院全面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第二场。
大连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霍宏,民二庭庭长金秀丽,民二庭副庭长侯德强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大连市住建局、大连市建筑业协会、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相关负责同志,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受邀参加发布会。大连中院微信视频号全程直播。
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在推动城市发展、保障民生福祉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长期以来,建筑领域转包违法分包、工程质量瑕疵、农民工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适用、房地产市场调整等新情况新变化,亟需通过司法裁判梳理规则、明确指引、回应行业发展需求。本次发布《白皮书》,既是对司法实践的系统总结,也是紧跟立法动态、破解审判难题、服务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白皮书》立足民生保障工程质量、紧跟前沿完善裁判规则、强化协同构建多元解纷、精选案例发挥示范引领,全方位衔接司法裁判与行业治理。
数据显示,2022至202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10966件,审结9134件,平均结案率83.10%;大连中院受理一、二审案件2049件,审结1868件,平均结案率91.08%。案件呈现收案量高位运行、区域分布不均衡、发改率相对偏高、实际施工人维权占比大、涉破产案件递增五大特征,精准反映当前建筑市场治理与司法保障的重点难点。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难点,《白皮书》聚焦实际施工人保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责任、司法鉴定、虚假诉讼防范六大核心问题,明确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依法界定实际施工人范围,明确不同类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路径,畅通农民工工资支付绿色通道;准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厘清权利行使主体、价款范围、行使期限与方式等问题,平衡各方利益;明晰工程款结算规则,从严把握“背靠背”条款适用,促进合同目的实现;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明确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划分,筑牢公共安全司法防线;严格规范司法鉴定程序,审慎审查鉴定必要性,防止“以鉴代审”;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重点甄别虚构优先受偿权、虚增工程量等情形,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秩序。
为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白皮书》提出,要强化专业化审判,立足行业实际查明事实,穿透式认定法律关系,以系统思维防范风险、统一尺度;要健全多元解纷机制,深化府院联动与行业调解,建立建设工程专家咨询库,探索适用先行判决破解合同僵局,助力项目复工续建;要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典型案例、司法建议、违法线索移送等方式,引导企业合规经营,推动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协同发力,从源头减少纠纷。
本次同步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覆盖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维权、多元实质解纷等领域,以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强化行业风险提示,有效防范“同案不同判”,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下一步,大连中院将持续深化建设工程案件审判专业化改革,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强化府院联动机制,推动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协同发力,形成行业治理合力。始终坚守工程质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用心用情守护民生福祉。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为大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1: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不必然免除工程质量的证明责任——某建筑公司诉某建设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2:实质免除大型企业付款违约责任的“背靠背条款”无效——某建筑公司诉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3:停工、延期施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某建筑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4:多层转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甲诉乙、丙、某建设公司、某燃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5: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与债权人代位权的平衡保护——甲与某置业公司、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6:创建“法院+行业协会”解纷机制,高效实现“案结事了”——某建筑公司诉某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1: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不必然免除工程质量的证明责任——某建筑公司诉某建设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建设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保温涂料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某建筑公司分包施工保温涂料工程,质保期5年,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2021年12月,某建设公司发函告知某建筑公司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验收不合格。2022年5月,案涉楼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某建筑公司起诉请求给付工程欠款,某建设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楼栋虽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案涉保温建筑材料的关键在于燃烧性能等级须达到相应防火等级要求,某建设公司先行委托第三方检测,结论显示材料阻燃性不合格,并以此申请对案涉工程板线条、装饰柱是否达到约定的B1级标准进行司法鉴定。保温防火材料涉及公共安全和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故对某建设公司的鉴定申请予以准许。鉴定意见显示所检板材的燃烧性能符合B1级。据此,某建设公司有关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本案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又启动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案例。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是工程质量合格的初步证据,但如有证据证明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司法裁判不能固守“验收合格即无可置疑”,应当强化质量观念,必要时通过鉴定程序查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保障“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本案对强化工程质量保障、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2:实质免除大型企业付款违约责任的“背靠背条款”无效——某建筑公司诉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为国有大型企业,某建筑公司系小微企业。某建筑公司与某集团公司就石方爆破工程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书,其中关于某集团公司的违约责任约定:“因业主批付进度款不及时导致的进度款支付延误,承包人保证有能力使用自有流动资金组织施工,自行发放人员工资,并自愿放弃向发包人主张延期支付违约金和利息的权利。”双方结算确定工程价款后,某集团公司未依约付款,某建筑公司起诉请求支付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等。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专业分包合同书中有关某集团公司的违约责任的内容约定,系“背靠背”条款,实质免除了某集团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和利息的责任,违反上述条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属无效。故判决支持某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明确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认定“背靠背”条款效力的典型案例。长期以来,大型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中小企业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通过制定有利于大型企业的合同条款,变相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我国首次针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制定的专门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亦是关于“背靠背”条款效力专门发布的司法解释,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长效机制、依法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的重要法治保障。本案对“背靠背”条款的认定具有参考意义,同时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稳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案例3:停工、延期施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某建筑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多份协议,约定某建筑公司承包施工某房地产公司的地块改造项目工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双方2021年12月达成的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中的结算金额包含合同范围内及签证变更等索赔补偿内容外的全部结算内容;对于案涉项目全部索赔补偿事项及内容包括三个阶段,事项主要为停工、延期导致的相关费用索赔。双方签订案涉工程总结算书,对2021年12月已结算的金额再次确认,同时列明补偿金额,以及两者总结算金额。后某建筑公司起诉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确认某建筑公司对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最终结算金额,双方诉讼中确认某房地产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剩余未付款项为1705万元。关于剩余款项属于工程款还是违约赔偿金,参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的规定,结合双方补充协议中索赔事项及内容的有关说明,三个阶段事项费用主要是停工、延期施工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属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范畴,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故对某建筑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某房地产公司欠付款项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主要是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根据该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实践中,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属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畴。本案对准确界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4:多层转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甲诉乙、丙、某建设公司、某燃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与乙、丙签订天然气管道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人工费、材料设施费等。乙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施工内容、固定单价等。乙称甲是经丙介绍来工地干活的,包括机械、排土、工人、挖沟等,工程项目是甲施工的。某建设公司称其按照协议向乙提前支付工程进度款。某燃气公司提供施工合同、竣工报告、付款凭证等材料,证实其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且款项支付完毕。后甲起诉请求乙、丙、某建设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某燃气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乙为履行其与某建设公司的协议,经丙介绍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由甲施工案涉管道工程。工程完工后,某建设公司向乙支付部分工程款。乙认可工程系甲承包,应认定案涉工程由甲施工,故乙应将其取得的部分工程款向甲支付。丙并非工程承包人,某建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由乙取得,故甲要求丙给付工程款,不予支持。甲未举证证明其与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对该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某燃气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因甲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范畴,其要求某燃气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多层转包关系中的施工人起诉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案例。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可以依据该解释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本案对多层转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的救济路径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5: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与债权人代位权的平衡保护——甲与某置业公司、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某置业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签订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将其搬迁及周边改造项目工程发包给某集团公司施工。2016年3月,甲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转包协议,约定某集团公司将上述工程整体转包给甲。2016年8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8月,某集团公司提交质保金支付确认单,明确记载质保金金额。甲于2024年起诉请求某集团公司给付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某置业公司在欠付某集团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甲承担付款责任(即本案诉讼)。一审中查明,因乙与丙、某集团公司的执行案件,某区法院于2023年7月冻结并扣划某集团公司在某置业公司的工程款;并于2024年5月通知某置业公司15日内向乙履行该笔工程款债务,不得向某集团公司清偿。某置业公司提出异议,后乙于2024年起诉某置业公司、某集团公司债权人代位权案,一审判决某置业公司向乙支付某集团公司到期债权(即本案诉讼涉及的质保金),某置业公司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期间,该案终审判决改判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甲提起本案诉讼前已有其他法院冻结某置业公司应当支付某集团公司的工程款,无法认定除被截留的工程款外某置业公司就案涉工程尚有其他欠付某集团公司的工程款,故对甲要求某置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甲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某集团公司对向甲给付工程质保金及利息没有异议,应当向甲支付。某置业公司应否在欠付某集团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甲承担给付责任,乙债权人代位权案与本案诉争款项为同一笔款项,但乙未实际执行某置业公司对某集团公司的工程款,在本案二审期间,乙债权人代位权案的终审判决已改判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故某置业公司仍然欠付某集团公司工程款。故改判某置业公司在欠付某集团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甲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工程款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平衡保护的案例。在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债权已被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应注意考量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保护顺位及权益比例,避免就同一债务裁判结果冲突,导致同一债务人重复承担责任,影响判决的可执行性。该案对处理工程款债务人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人的工程欠款案件有借鉴意义。
案例6:创建“法院+行业协会”解纷机制,高效实现“案结事了”——某建筑公司诉某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某建筑公司承接某股份公司发包的亮化工程。2024年5月,某建筑公司完成项目施工,工程投入使用。双方完成工程项目结算后,某股份公司一直未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025年6月,某建筑公司起诉请求某股份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通过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平台将案件推送至大连市建筑业协会,由该协会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大建协委〔2025〕2号调解协议后,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该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于2025年10月17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大连辖区法院探索建立“法院+行业协会”多元解纷机制,高效化解建设工程领域矛盾纠纷的成功案例。法院与大连市建筑业协会调解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通过借助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平台,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力量和桥梁纽带作用,高效实质化解决纠纷。本案是辖区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深化专业调解机制,快速实现“案结事了”的有益探索,对辖区法院健全完善多元解纷联动机制具有借鉴推广意义。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核丨黄艳辉
编辑丨秀 姿
制作 丨李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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