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是森林草原火灾的高发期
进行春耕春播、进山踏青等活动时
要严格遵守防火规定
不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草原
不在林区吸烟、野炊
不炼山、烧荒
不在林区祭祀和燃放烟花爆竹
杜绝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为有效减少野外违规用火
预防森林火灾发生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各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2026年3月27日19时许
泉山街道某村村民郭某
户外违规用火引燃杂草
火势迅速向周边蔓延
万幸的是
火情被巡逻民警及时发现
民警立即联系防火队员赶赴现场
及时将火扑灭
目前 郭某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清明节即将到来
请安全用火、文明祭祀
莫使火患扰平安
招远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此令。
一、禁火时间:2026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除市区、镇村驻地外,招远市全部陆地行政区域均为禁火区,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三、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域内应严格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执行“十个严禁”: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二)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三)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四)严禁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火区内和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
(五)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六)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七)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网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八)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九)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十)严禁实施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禁火区内的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应当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五、所有进山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本村村民进山务农外,其他人员和车辆进入必须经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并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落实防火措施,服从防火值班人员管理,逐人逐车登记,不得携带火种。未经批准任何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
六、驴友、踏青、挖野菜等非生产必要人员一律进行劝返,不得进山入林。
七、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禁火区内活动或者用火的,拒绝接受、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检查的,以及其他拒不执行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消防、公安、应急、林业或属地镇(街道)等有关部门报告。
举报电话:8259119、8215230、110、119。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6日
2026年1月1日起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开始施行
切记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火灾
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困难
安全提示:
增强防火安全意识
严格遵守防火规定
牢记森林防火“十不准”
共守绿色家园
来源:招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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