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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是特殊的药品,是预防、控制疾病和保护健康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求苗心切”的心理,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未经批准的进口疫苗,在社交圈内私下销售,严重扰乱疫苗市场管理秩序,极大危害公众健康。

案情概述

2024年10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移交线索调查发现,薛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先后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已追究刑事责任)购进未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境外“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3套(每套3针),分别加价销售给同事及朋友。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和《疫苗管理法》第十九条等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费与合规提示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疫苗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疫苗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为了保障疫苗安全有效,法律就疫苗供应主体作了特殊规定。只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接种疫苗应通过正规预防接种单位预约接种,切勿轻信“朋友圈”“熟人介绍”等私人渠道。正规疫苗具有完整的冷链储运记录、批签发证明和追溯信息,药品质量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消费者接种前可查看疫苗包装上的中文标签、药品注册证号等信息,核对疫苗名称、批号、生产企业等信息,也可扫描疫苗追溯码核实来源。消费者如发现违规销售、使用疫苗等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安心 审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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