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商用车界)

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新能源货车“亏吨”“补吨”的信息满天飞,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借修订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589之机,给新能源货车总质量松绑,这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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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焦点:亏吨、增吨?

随着新能源商用车市场渗透率的快速提升,其整车重量问题日益凸显。当前业界存在一种声音,即新能源商用车因电池自重,运输中“亏吨”影响产品竞争力,适当弥补“亏吨”有利于支持新能源商用车发展,产品数据调研表明平均增重约2000kg,行业企业提出增大新能源商用车总质量限值修订建议。针对这一建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商用车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钟渭平从交通运输管理的多维度出发,进行了系统性研判。他认为,各类车辆(包括新能源与传统燃油车)应执行统一的总质量限值标准,不宜为新能源商用车单独增加吨位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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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坚守道路安全底线

道路车辆的总质量是影响制动距离、操控稳定性及车辆结构强度的核心参数。若为新能源汽车单独放宽吨位限值,将导致道路上出现总质量更大的重型车辆。在现有公路设计标准、刹车系统技术极限及轮胎抓地力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总质量会显著延长刹车距离,增大侧翻风险,尤其是在长下坡、急弯等复杂路况下,安全隐患将成倍放大。

车辆总质量越大,发生碰撞时产生的动能越大,对第三方交通参与者(小型客车、行人、非机动车)造成的伤害程度也越重。统一限值标准,是保障所有道路使用者安全的基础性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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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性: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钟渭平分析,道路运输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如果允许新能源汽车拥有更高的总质量限值,实质上是赋予了新能源车型“多拉货”的政策特权,并有可能出现以下不良现象。

一是避免扭曲市场竞争。“增吨”将对传统燃油车构成不公平竞争,可能导致运力市场出现“政策套利”现象,迫使运输企业为追求载货能力而盲目转向新能源车型,而非基于综合运营成本和技术成熟度进行理性选择。

二是避免标准碎片化。在建设国家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之下,保持车辆总质量限值的统一性,有助于维持市场规则的简洁与公平,避免因车辆能源类型不同而形成复杂的标准体系,增加监管难度和执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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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从国际视角看,钟渭平表示我国现行的车辆总质量限值标准(如六轴铰接列车限重49吨)与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主流标准基本接轨。欧盟在推进汽车电动化的过程中,并未普遍为电动卡车单独放宽总质量限值。维持标准一致,有利于我国车企在同一技术标尺下参与国际竞争,避免因国内特殊标准导致产品“水土不服”或出口受阻。

中欧在道路基础设施设计标准、桥梁承载能力等方面有相似的逻辑基础。若单方面增重,可能超出既有的道路桥梁安全冗余,而国际经验表明,通过技术创新而非增重来解决问题是更优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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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避免对基础设施的过度损耗

道路、桥梁的承载能力是按照既定的车辆轴荷和总质量限值设计的。钟渭平认为“增吨”将会带来以下多方面问题。

一是“增吨”将加剧设施损耗。根据轴载换算公式,车辆轴重的增加对路面的破坏力呈几何级数增长。放宽总质量限值将显著加剧道路的疲劳损伤,大幅增加公路养护维修成本,这部分成本最终将由公共财政承担,形成“少数企业受益、全社会买单”的局面。

二是“增吨”冲击现有公路称重与自动放行系统。目前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系统、不停车称重系统均依据现有国家标准设定阈值。若单独放宽新能源车辆限值,将导致称重系统无法通过车辆外观或号牌快速识别能源类型并进行差异化判定,极易引发称重争议、车道拥堵,甚至催生套牌、改装等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降低通行效率。

行业趋势:以技术进步解决问题

钟渭平分析,当前新能源汽车总质量偏高的核心原因在于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有待提升。解决这一问题,不应通过修改标准来“削足适履”,而应倒逼技术进步。随着固态电池、电池底盘一体化、高电压平台等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动力电池的能量密度正持续提升,重量正逐步下降。同时,通过使用高强度钢、铝合金、碳纤维等轻量化材料,完全可以在不突破现有总质量限值的前提下,提升车辆载质量。

他表示,应鼓励企业正向研发导向。如果政策上轻易允许增重,可能会削弱车企进行轻量化设计和电池技术攻关的动力,不利于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长远培育。

经济手段调控:优化全生命周期收益

对于新能源重卡等车型,钟渭平认为其经济性优势主要体现在能源消耗成本、维修保养成本以及部分路权优先上,不应过度强调“多拉”带来的单次收益。

新能源商用车应当建立起真正的全生命周期成本核算机制。通过完善通行费差异化收费、新能源货车进城便利化、碳交易市场等经济手段,可以显著提升新能源商用车的全生命周期收益(LCV),弥补其在自重上的阶段性劣势。

此外,国家及企业还应引导集约化运输,鼓励通过提高运输组织效率、发展多式联运等方式提升运输效能,而非单纯依靠增加单车载质量。这符合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由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化、高效化转型的总体方向。

小结

增加新能源汽车总质量限值虽然在短期内看似能弥补电池自重带来的载质量损失,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此举将在道路安全、市场公平、基础设施保护、国际标准协调、技术发展导向等方面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坚持各类车辆执行相同的总质量限值标准,不建议为新能源汽车单独增加吨位限值。相关部门应引导行业通过技术创新(提升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轻量化)和模式创新(优化运输组织、应用经济调节工具)来化解当前矛盾,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在安全、公平、可持续的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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