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案例——

【#,谎称女儿丈夫已去世】憧憬中的婚礼,竟是一场精心编织的骗局。被害人华某某先后支付17万余元“彩礼”“礼金”,却不知未婚妻早已为人妻,“准岳母”正用他的血汗钱偿还外债。 近日,由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起公诉的一起骗婚诈骗案宣判。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一年十个月。
“2024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因对外负债,竟动起利用女儿骗婚还债的歪念。”3月29日,承办检察官向@极目新闻 记者介绍,朱某某的女儿徐某某年近40岁,女婿在外地打工。明知女儿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情况下,朱某某通过他人介绍,隐瞒徐某某已婚事实,谎称其丈夫已去世,安排徐某某与被害人华某某相识并“订婚”。此后半年多时间里,朱某某授意徐某某,以结婚需购买金饰、亲戚改口打礼、家人生病、儿子损坏他人财物需赔偿等为由,多次向华某某及其父亲索要钱款,累计骗取人民币17万余元。所获钱款均被朱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二人日常开销。
2025年1月,被害人华某某多次催促结婚未果,察觉被骗后要求退款,朱某某、徐某某不仅搪塞拖延,还将对方联系方式拉黑。华某某父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案不仅是普通的婚恋纠纷,更是典型的利用婚姻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细致审查,该院依法认定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理由,骗取他人财物1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25年11月24日,当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骗婚17万,分别判刑三年半和一年十个月”——这起母女联手的婚恋诈骗案判决结果公布,我相信不少人的第一反应是:判轻了。

这可不是轻了一点点,而是轻得令人费解。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即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朱某某骗得17万元,远超“数额巨大”门槛,即便按最低标准量刑,也应从三年起步。然而,法院最终给出的刑期是三年六个月,近乎是贴着底线在判罚。

更令人不解的是,从报道上来看,两名被告人并无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显著从轻情节。她们在骗局败露后,选择了“搪塞拖延,拉黑对方”,态度不可谓不恶劣。那么,这个近乎“优惠”的刑期,究竟从何而来?如果是“综合考量”,考量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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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当然承认,司法裁判不是简单的“按图索骥”。法官在法定刑幅度内,有权根据犯罪动机、手段、后果、悔罪表现等情节进行“自由裁量”。这项权力的存在,是为了让判决更贴合个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但自由裁量,绝不等于“随意裁量”。它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晰、逻辑自洽、价值导向正确的基础上。尤其是对于“骗婚”这类严重践踏社会诚信、伤害他人感情的犯罪,量刑时更应体现法律的惩戒与警示作用。

在此案中,母女二人将婚姻彻底工具化,以精心编造女婿/丈夫去世的谎言和买金饰、家人生病等一系列借口,长达半年持续榨取被害人财产。为母者用年近40岁的女儿化债,其动机之卑劣,手段之恶俗,社会影响极其巨大。

面对这样的恶劣情节,仅仅“三年六个月”的判决,很难不让人产生“罚不当罪”的观感。它再次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模糊而危险的信号,那就是:骗婚的成本,或许没有你们想象中那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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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万元,对许多人而言,是一笔需要积攒多年的血汗钱。它承载着被害人华某某对婚姻和家庭的朴素期盼,最终却落入骗子的口袋,成为她们“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销”的养料。

判决的“从轻”,在某种程度上,是否间接轻视了这份损失对受害人的伤害?当法律的惩戒力度与受害人的痛苦体验、社会公众的正义期待产生明显落差时,司法公信力难免受到磨损。

我们并不是要呼吁什么“唯数额论”,或者一味重判。但至少在涉及婚恋、养老、医疗等民生领域的诈骗犯罪中,司法裁判应当更充分地权衡。犯罪破坏的不仅是财产秩序,更是社会赖以运行的基本信任。这份信任的崩塌,需要更有力的司法回应来修复。

法律的权威,既在于它的强制力,更在于每一次裁判所传递的、清晰无误的价值判断。到底什么行为要被严厉禁止,什么利益要被坚决保护,都是要清晰明了的。在这样一起事实清楚、性质恶劣的骗婚案中,一个接近量刑区间底线的判决,恐怕需要格外充分、透明的释法说理来消除公众疑虑。

不然的话,“综合考量”就容易沦为令人看不懂的“黑箱操作”,“自由裁量”则可能被误解为“拍脑袋决定”。这既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也是对法律公正的无声消解。我还是希望,每一起判决都能成为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而不是出一道令人困惑的司法谜题看得人大受震撼。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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