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3 月底,最高司法行政机关门口,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凯律师手持白底黑字纸幅,没有激昂口号,没有情绪宣泄,只有四组振聋发聩的追问,字字戳中中国律师行业的 “命门”:“律协自治” 是否名实相符?“交费自由” 是自愿还是变相强制?“废止年检”—— 管理还是控制?“黑名单潜规则”—— 不公开、不透明、不可申辩。彼时,他的身边没有一个人,也没有看到所谓的公共秩序有被扰乱。

这不是一时冲动的“维权秀”,而是于凯律师长期坚守法治初心、为行业发声的必然之举。作为曾联名建议废止寻衅滋事罪、因行政程序违法提起 1 元行政诉讼的 “敢言律师”,于凯的每一次行动,都围绕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行业治理法治化” 展开。而这四问,更是将律师界长期隐忍、反复讨论却始终悬而未决的制度性沉疴,赤裸裸地摆到了公众面前、摆到了权力机关面前。今天,我们就着这四问,撕开行业治理的 “遮羞布”,追问每一个问题背后的真相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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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律协自治”:名为自律组织,实为行政附庸,自治沦为空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法律赋予律协的核心使命,是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做律师的 “坚强后盾”“温暖之家”。但现实却是,很多地方的律协,早已背离了 “自治” 的初心,沦为行政权力的 “附庸”,所谓 “自律”,不过是行政管控的 “遮羞布”。

于凯的质疑,戳中了最核心的痛点:当律协的人事、财务、重大决策,都要依附于司法行政机关,当会长、理事的选举被行政意志左右,甚至出现“花钱买职位”“权力寻租” 的乱象,这样的律协,还能称之为 “律师的自律组织” 吗?

现实案例早已给出答案。2024 年,某省律协换届选举中,多名律师反映,会长候选人并非由律师民主推荐,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指定,部分候选人甚至常年不执业,却能 “空降” 担任会长;某律所主任因质疑律协会费使用不透明,向律协申请公开财务明细,却被以 “内部事务” 为由拒绝,后续更是在年度考核中被 “穿小鞋”,考核结果莫名不合格。这些案例,正是律协行政化的真实写照 —— 本该为律师发声、维权的组织,却成了行政权力管控律师的 “抓手”;本该代表律师利益,却成了脱离律师群体的 “官僚机构”。

律师界多年来的呼吁从未停止:律协的核心是“自治”,而非 “他治”。真正的行业自治,意味着律协必须由律师民主选举产生,对全体律师负责,拥有独立的人事权、财权和决策权;意味着在律师执业权利被侵害时,律协能挺身而出,而非沉默失语;意味着行业规则的制定,要广泛征求律师意见,而非由行政机关 “一言堂”。于凯的追问,本质上是在呼吁:让律协回归本源,褪去行政附庸的外衣,真正成为律师的 “自己人”。

二、 “交费自由”:自愿是幌子,强制是本质,不交费就别执业

按照律协章程,律师会费是律师享受律协服务的“对价”,核心是 “自愿交纳、公平合理”—— 律师愿意入会、愿意享受律协提供的培训、维权等服务,就自愿交费;若不愿,也不应影响其正常执业。但在实践中,“交费自由” 早已沦为彻头彻尾的谎言,“不交费就无法执业”,成为悬在每一位律师头上的 “紧箍咒”。

这种变相强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会费与执业资格捆绑”。《律师法》并未规定 “交纳会费是律师执业的前提”,但多地律协擅自将交纳会费作为律师年度考核、执业证注册、转所手续的前置条件,甚至明确规定 “逾期未交费,视为自动放弃执业资格”。更离谱的是,会费标准的制定、支出,全程不透明、不公开,律师交了钱,却不知道钱花在了哪里,也无权质疑、无权监督。

2023 年,福建某律所联合 10 余家中小律所,因不满当地律协高额会费(个人律师每年会费高达 5000 元,远超同类地区标准),要求律协公开会费收支明细,却被律协以 “无法律依据” 为由拒绝。随后,这些律所的律师在年度考核中均被标记为 “暂缓考核”,执业证无法正常注册,只能被迫补交会费。这就是所谓的 “交费自由”—— 看似自愿,实则以执业权利为要挟,本质是对律师财产权、选择权的赤裸裸侵害。

于凯律师始终坚守“程序正义、权利自愿” 的原则,曾因行政机关的强制行为提起诉讼,他对 “交费自由” 的质疑,正是对这种行业乱象的反抗。律师界的共识是:会费的本质是 “服务对价”,而非 “强制摊派”;律协的服务越好,律师自然愿意交费;若服务缺位、收费不合理,律师有权拒绝。打破 “交费与执业” 的捆绑,让会费回归自愿、透明、公平的本质,才是对律师权利的基本尊重。

三、 “废止年检”:名为规范管理,实为权力控制,年检沦为 “走过场”

律师年度考核(原年检制度)的初衷,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净化行业环境”,是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协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手段。但长期以来,这项制度早已异化为权力控制的工具,形式主义泛滥、程序不公、自由裁量权过大,不仅没有起到监管作用,反而成为律师执业的 “负担”,甚至成为打击异见律师的 “利器”。

于凯提出“废止年检”,绝非否定监管,而是直指制度异化的核心 —— 当 “管理” 变成 “控制”,当 “规范” 变成 “刁难”,这项制度就早已背离了立法初衷。

从实际执行来看,年检早已沦为“形式主义重灾区”。律师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整理各类证明材料、反复盖章签字,流程繁琐且效率极低,却几乎没有实质性的执业能力审查。很多律师坦言,年检不过是 “走个流程、交个费用、盖个章”,对执业水平的提升、行业规范的强化毫无帮助,反而挤占了律师办案、学习的宝贵时间。

更令人担忧的是,年检成为行政权力“管控律师” 的重要抓手。考核标准模糊不清,自由裁量权完全掌握在少数工作人员手中,“合格” 与 “不合格” 的认定,往往并非基于律师执业行为是否合规,而是取决于律师是否 “听话”、是否触碰行政权力的 “红线”。于凯自身就曾因公开质疑行业乱象,被以 “违规炒作案件” 等名义停业整顿,这正是年检制度被滥用、沦为打击异见工具的鲜活案例。

对比时代发展,企业早已取消年检制度,改为自主申报的年度报告公示,实现了从“事前审批” 到 “事中事后监管” 的转变。而律师行业仍固守计划经济式的年检模式,明显滞后于法治建设的步伐。律师界呼吁多年,推动以信用监管、随机抽查、事后惩戒为核心的监管模式改革,让监管回归 “规范执业、保障权利” 的本质。于凯的追问,正是为行业改革发声,让年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让律师执业回归 “依法办案、自主发展” 的正轨。

四、 “黑名单潜规则”:无公开、无透明、无救济,程序正义彻底失守

如果说前三个问题是行业治理的“显性矛盾”,那么 “黑名单潜规则” 则是藏在暗处、最伤律师权益的 “隐性毒瘤”。于凯将这一问题摆上台面,本质上是对程序正义底线的捍卫 —— 法治的核心是 “公开、透明、可救济”,任何限制权利、施加惩戒的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这是律师执业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现实中,“黑名单潜规则” 的存在,早已让无数律师敢怒不敢言。部分地区、部分机构以 “行业信用管理”“执业纪律警示” 为名,建立所谓的 “黑名单”,却全程不公开认定标准、不书面告知律师理由、不给予申辩机会,甚至连 “黑名单” 的存在,都只在内部小范围流传。律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列入 “黑名单”,直接导致执业受限 —— 无法承接案件、无法参与招投标、甚至无法正常转所,而当律师试图维权时,却发现 “无门可入”,没有任何机构愿意受理申诉,只能默默承受损失。

更严重的是,这种潜规则完全缺乏法律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律师的惩戒,必须经过调查、告知、听证、决定等法定程序,惩戒结果必须公开。而“黑名单潜规则”,恰恰绕过了所有法定程序,仅凭少数人的意志就对律师权益施加限制,本质上是权力的滥用,是对法治原则的公然践踏。

于凯长期关注程序正义,曾多次针对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他对“黑名单潜规则” 的批判,正是自身法治理念的深刻体现。律师界早已形成共识:行业信用体系必须建立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惩戒行为必须接受监督,律师必须拥有充分的权利救济渠道。打破 “暗箱操作” 的潜规则,让惩戒程序回归法定,让律师权利获得保障,才是行业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结语:四问掷地有声,行业改革刻不容缓

于凯律师的四问,掷地有声,不仅是他个人对行业治理的深度思考,更是整个律师行业对法治回归的共同呼唤。从律协自治的名实不符,到交费自由的强制捆绑;从年检制度的管控异化,到黑名单潜规则的程序缺失,这四个问题,直指中国律师行业治理的核心病灶,也戳中了法治建设的痛点。

律师是法治建设的践行者,是公民权利的守护者,更是法律信仰的传播者。如果连律师自身的执业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连行业治理都背离了法治原则,那么法治建设的根基就会受到动摇。回应于凯的四问,不是对某一位律师的妥协,而是对整个行业治理改革的推动,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守。

这种以个人之力直面权力、直指弊端的勇气,并非当代独有——回望百年前的清代,翰林编修洪亮吉曾以个人名义上书嘉庆帝,不顾惯例、不惧追责,直言朝政腐败与官员怠政,虽被判流放却始终坚守初心。于凯手持纸幅的理性追问,与洪亮吉上书直言的精神一脉相承,都是不同时代里“敢言者”的责任担当。

当前,律师行业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破解上述问题,需要行政机关主动作为、厘清权责,让律协真正回归自治本源;需要打破各种不合理捆绑,让会费、执业回归自愿公平;需要推进监管模式转型,用科学高效的信用监管替代老旧的年检制度;需要完善惩戒程序,公开透明、保障救济,彻底铲除潜规则。

于凯的四问,是行业改革的发令枪,更是法治进步的催化剂。相信随着这四问的持续发酵,越来越多的法律人会加入发声,越来越多的制度性问题会被正视、被解决。中国律师行业,终将走向法治化、规范化的正轨,律师也将以更坚定的姿态,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中坚力量。于凯此前曾多次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对法治建设的关切,包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废除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建议。此次举牌,是他在长期执业经历中积累的对律师行业管理制度的集中追问。

当年嘉庆帝对秉笔上书的洪亮吉先是震怒,予以流放,后来觉得他的出发点是好的,于是找个理由对其特赦。如今法治时代了,仗义执言的于凯律师能全身而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