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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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华教授

摘 要

近年来,学界利用刑科题本持续探讨日常生活视野下的区域社会史、地方社会职役存在形态与治理问题,同时引发了若干新的研究思路,如宗族与家庭生活形态、性与性别、人与动物关系、职业“打工人”等日常生活史研究,重视生计模式与日常生活的关系等。学界的研究突破还表现在有关经济问题的计量史学研究,生存资源的探讨,法制史、经济史新的议题,对于刑科题本文本形成与诉讼过程的研究也很有价值。通过刑科题本研究的问题呈现出多元的趋势,利用刑科题本撰写学位论文的人数在增长,对乾嘉时期以外其他时期刑科题本的利用已提上日程,多种文类互证更为迫切,同时呼唤新的问题意识。

阅 读 导 引

一、日常生活视野下的区域社会史

二、动物史、经济史与生存资源研究

三、地方社会职役与治理

四、性别、婚姻家庭与宗族

五、生计模式与物质文化

六、法制、文本及其他

七、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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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生活视野下的区域社会史

常建华《日常生活的历史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三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一书的第五章“清代乡村生活与刑科题本的价值”,重点论述了河南、山西、江西、江苏四省,因写作之时的问题意识与侧重点有所不同,对该四省的探讨分别呈现出乡村社会、日常生活、“三生”论(生命、生活与生态)、社会经济与生活等不同风格。但总的来说,有关这些省域乡村生活的探讨是在日常生活的视野下进行的,这是因为刑科题本所载口供呈现了人的活动,与地方志、碑刻、契约、文集、政书的记载不同,研究方法上有必要采取新的路径,即以人为中心,注重生命,研究生计,将经济现象与食衣住行相联系,通过人的行为来把握经济现象,形成新的区域史叙事模式。省域社会应当是区域研究的重要取向。中国的省域虽是行政设置,但有着历史地理与生态的依据,具有长期的稳定性。

此外,常建华对江苏、江西还有补充探讨。江西土地债务关系已深入日常生活,财产关系亦随之日常化。日常生活中的清中叶江西土地债务关系,不仅充满博弈、纷争,也处于通融、互惠与共有的状态。他继续考察了江苏的职业与生计。在76个职业事例中,种田22例、佣工15例、手艺与开店14例,总计51例,显示出务农、佣工、经商耍手艺的谋生手段的比重。还有多样性的谋生方式,如求乞、夫头、僧道、摇海船、牛行帮伙、出租房屋、县署内帮办杂务、本村支更、拉纤、挑挖盐河、捕鱼、漕船米夫、管坟山、晒盐池、砍柴、行窃等。凭借鱼盐之利和河运之便,江苏民众生计多有与水运、河工、盐务有关者,招募人夫的夫头活跃在人力市场上。尽管从事各种职业的社会下层生计较为艰难,但择业多样化,这应当是经济发展与人口增长压力下的选择,清中叶江苏的社会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与活力。肖旭则探讨了清中期畿辅地区土地债务与日常生活。

安徽与江苏相邻。作者认为,若论宗族势力,安徽较为强盛,超过了江苏。安徽人的职业、生计与江苏相比存在差异,一是安徽的山区开发与江苏的水乡经营有所不同,二是安徽的经济活跃程度仍不及江苏。安徽由于山区开发,移民产生的经济纠纷与社会问题较多,如押租问题就比较突出。乾隆朝安徽的刑科题本中,往往附有相关的契约,值得注意。皖西地区存在向西移居陕南的现象,安徽东部人也前往江浙谋生。

已经出版的乾隆朝刑科题本资料,以福建省所存最多。常建华探讨了乾隆时期的福建,认为当时福建家庭规模较大,福建基层社会家庭、邻居情感问题的非正统化现象较为显著,夫故改嫁事例也较多。闽南宗族祭田较为普及,祭田的管理多是各房轮流办祭。福建租佃制发达,不少地方租地需要交纳押租,福建的田地租佃有田根与田面之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田主特别是有举监身份者多居城中,佃户则居于乡下,主佃对立表现为空间上的城乡对立。晚稻收割之时是产生主佃纠纷的主要时间段,多种经济作物被广泛种植。闽人备有刀枪、火铳甚至是鸟枪用于打猎、防兽,以利于出行安全并保障日常生活,有时这些工具、武器成为人们纠纷中的凶器。

西北、东北地区多有内地人移居,区域社会实为移民社会。清中叶奉天地区关内移民,以山东以及山西、直隶的百姓为主,尤以环渤海的山东武定州、登州、莱州移民较多。移民生计主要是佣工、种地、开铺、卖东西,合伙经营、互相帮助不少。移民与土著以及移民彼此之间的刑案,以经济纠纷为主因,如买地、租地、争地,分钱、分粮不均,绝大多数是因工钱、借钱、赊欠等索欠引起。移民与当地盛行饮酒,也是诸多事件发生的诱因。包括移民在内的居民服装比较体面,冬夏服装都是如此。居住有草房、窝棚等,房子中炕是生活的重要场所。出行除了借宿,还有歇店可以暂住,歇店也是交流信息的场所。奉天移民似乎喜欢身上带着小刀,小刀也往往成为伤人、致死的工具。王妍还以涉及辽东的60余件乾嘉朝相关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通过辽东旗民之间真实、生动的日常交往,尝试建构当地旗人与民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清嘉庆朝刑科题本所载甘青宁地区命案事主,以二三十岁者为主体,四十岁左右者也占有相当比重。他们的生计以务农最多,其次是佣工,还有经商、当差、当兵等,包括部分回民。清代甘青宁地区相对地旷人稀,内地来此谋生者较多,外省人主要来自接壤的陕西、四川以及山西等邻近省份人口较为密集的地区。甘肃人也到陕西汉中谋生或到晋豫的煤矿区打工,甘肃东部阶州、秦州毗邻陕西,外省人来此,此地人也到外省谋生,形成人口的对流。当地羊肉消费以及养羊形成特色,种植与主食以麦为主,服装消费为布,居住窑房,民家有可以挂起来的时钟,出行、犁地多使用毛驴。借欠纠纷往往因面子问题而激化。地方社会职役主要是乡约,也有保甲等,包括穆斯林在内者均纳入乡保体系。封磊、马志鹏论述了嘉庆时期甘肃命案当事人婚姻与家庭情况,民众的谋生形式,民众的饮食起居。

以上所述常建华有关西北、东北、安徽、福建等区域社会生活的研究,收录于其专著《多元视野下的明清时代》(中西书局,2025年)。

此外,笔者还探讨了山东区域社会。既讨论了山东的人口统计、家庭、人口流动,又论述了山东人日常生活的活动方式,主要涉及衣食住行以及卫生、闲暇时间的利用等,以赶集为视角考察当时的生活。李雨生认为嘉庆时期山东民人生计主要以农工商业为主,或以佣工为生。

笔者对省域内部分区也进行了探讨。清乾嘉时期有关杭嘉湖地区的31件土地债务类档案,折射出杭州、湖州城市与乌镇、南浔镇工商业的繁华,不仅解决本地人的就业,也为外地人提供了谋生之道。

陕西乡村社会与民众生活受到关注。封磊通过对陕西案发当事人交代的家庭人口、年龄、子女、婚育等描述性资料作统计性分析,呈现清中叶陕西底层民众的家庭规模、婚育状况、生命形态等基本样态;结合对刑科题本中案发人的生计的考察,将其与地方志进行互证性比对研究,揭示清中叶陕西不同区域底层民众的衣着、饮食、居住、交通等生存面相,并思考地域日常生活史研究的新趋向。许若冰从农、工关系入手探讨陕西乡民的生计转换与生存策略,又从经商与赶集论述陕西乡民的人际交往与社会生活。向绍良论述了关中农民的一般性生活条件及基本生活单位,就其生产与生计、日常人际关系和日常生活观念进行探讨,力图复原出清代中叶关中农民相对完整、真实的生活实相,并揭示其内在的活动图式、生活表象后的逻辑意义。

王泽琪讨论甘肃地方社会,论述了刑科题本的审判程序、社会职役、民众生计与生活,指出乾隆刑科题本呈现的民间社会表明国家在场,灵活的雇佣关系、频繁的商业贸易展现出自由活跃、丰富多元的社会场景。

学界对华中地区湖北的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了专门探讨。贾勇认为清中叶湖北社会纠纷可以归结为因金钱、土地和口角而引起的三种类型。金钱类纠纷方面,借钱未成与催讨借款易于引发矛盾。索讨工钱、催要赊账等纠纷,以及因乡村公共事业需要摊派钱财时产生的矛盾,也容易引起民众纠纷。土地方面,如催讨租欠、回收租地或卖田找价,以及破坏农田地界、损坏田苗及截流农田水源等,宅基地矛盾均易引发纠纷。口角方面,普通农民之间、僧人之间因口角纠纷引发的命案也有。

西南地区的四川、贵州也受到关注。吴才茂认为,嘉庆时期的贵州乡村社会,生计方式灵活多样,农业、商业成为主要的谋生手段,服务业与兼业现象极为普遍,生活水平较有保障。生产生活中的借贷与雇佣极为常见,土地买卖与租佃亦大量存在。贵州乡村社会经济较为活跃。姜爱文以四川基层社会中最为频繁的土地纠纷、雇佣纠纷和借贷纠纷为切入点,探讨清政府对经济纠纷的调处与预防,通过案件来透视基层社会的经济纠纷和社会秩序。封磊、高勤浩探讨清中叶四川底层民众的婚姻家庭、生计、生活以及命案特征。

东南地区的广东、广西亦有相关研究。陈季君、贺益指出广西土民以务农、佣工、经商等途径谋生,在衣食住行方面保持着简陋的传统生活方式,生活中存在着嗜酒、赌博等不良习惯,有的土民寄居他州经商谋生。林旭鸣讨论了乾嘉道时期闽南粤东竹铳问题的起因、出现、扩散等。吕乐奇对嘉庆朝广东土地纠纷的类型、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

二、动物史、经济史与生存资源研究

经济学家陈志武教授的团队利用大数据对刑科题本中的一些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量化研究的特色。他们从清代1736—1896年间73216件婚姻家庭类刑科题本案件中,筛选出3119个记载买卖妻妾价格、寡妇再嫁财礼、正常婚嫁财礼信息的案件,用以检验传统社会中“女性被用作避险资产”的假说,即妻妾价格是否在生存风险变大时显著更低。作者用粮价作为生存风险的代理指标,发现粮价越高时,妻妾价格特别是买卖妻妾的价格越低;以旱灾作为工具变量的两阶段估计表明,旱灾年份里粮价上升10%,会导致妻妾价格下降33%,证实了这一假说。他们的研究表明,金融市场在把人尤其是妇女从经济工具的角色以及相应的制度约束中解放出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他们还讨论了清代命盗重案的处理效率,每10万人/年的命盗案数量,命犯和受害人人数,题结册中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包括盗风、伦常关系失范、自杀问题)等。

利率是资金使用权的价格,也是影响金融资源配置的核心变量,但对利率的认识仍然充满分歧。林展基于清代刑科题本中近5000件债务命案和民国满铁调查中5000多笔借贷交易,在其所著《高利贷的逻辑——清代民国民间借贷中的市场机制》一书中,对解释高利贷成因的不同假说进行了检验,发现从市场供给和需求、风险和交易成本的角度,能够有效解释民间借贷中的高利率。

有学者研究民间商业信用问题,利用了刑科题本中记载商事债务纠纷的资料。从中可知,清代贩运商与坐商之间、坐商与小商贩和摊贩之间往往建立信用关系,清朝前期商业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价格风险和人为风险。人为风险主要来源于商人的违约,表现为买方违约和卖方违约。清朝前期的商业活动中,防范商业信用风险发生的机制主要有:签订买卖契约和字据,通过中保人的保证,在交易中使用抵押品或者通过行会行规。商事纠纷中,信用问题占有较大比重。

在货币使用问题上,吕长全、任香蒲指出,在嘉庆时期民间日常交易中,有70%的交易用到铜钱,30%的交易用到白银;在北方这一比例约为6∶1,在南方约为2∶1。自北向南行钱频率呈现阶梯式下降,行银频率则呈现阶梯式上升。高银区又可分为银元区和银两区,前者包括福建、广东,后者包括广西、贵州和云南;江浙地区使用银元的频率并不高。

借贷债务的论述比较集中。典衣是指以衣服做抵押进行借贷的活动,与中下层百姓特别是贫民关系密切。王承红论述了典衣行业的兴起与发展、嘉庆朝刑科题本所见典衣的种类及其价值,认为百姓典衣活动的特点,一是应耕作时令的“春当秋赎”,二是“便民”又“伤民”的两重性,三是衣服出典、赎当权利的让渡及其弊端。柯启蒙认为刑科题本等档案材料比较具体地记载了担保交易的始末与细节、政府和民间的处理方式,对于研究担保交易以及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问题,有着自身特殊的优势。林燕波以民间索欠纠纷为主线,将刑科题本中所记录的广东整体情况与澳门中文文书所反映的澳门社会整合为一个有机运作的整体,将广东地方官府与澳葡当局两个层面的司法环节联系起来展开研究,考察了嘉庆年间广东普通人的社会生活。

土地问题。杨丰宁利用刑科题本考察湖南押租制出现的时间和区域。梁研认为清代陕西的土地已经成为一种流通的资本与积累财富的对象,各类围绕地权、钱物的经济活动,既为区域社会阶层流动提供契机,也体现出地域社会发展的自我调适机制。

日本学者相原佳之探讨地域社会里山野如何发挥为民众提供生存资源的功能,分析刑科题本案例中对于山野产权、山野利用、山野管理的记述,着眼“官山”“官荒”这些无人拥有产权的山野内的樵采等民众日常的营生,揭示了民众利用山野的日常行为。作者认为,官山基本上是开放空间,是谁都可以进入并谋生的场所。但官山也不是完全自由进入的,其中有一定的调整乡民共同利用的规则。以地域内发生的纠纷事件为开端,官方通常介入其规则的制定。官方重视的理念一是防止发生更多的纠纷,二是为居民确保燃料的采集场所。官方判断的背后,有救济社会上弱者的理念。私人的“业”成立的时候,为了不妨碍其他居民的樵采,私人的权利被压抑。

徐文佳考察清代婺源财产纠纷的基本情况、财产命案的成因、财产命案的主体以及官府对财产命案的审理等问题。作者认为清代婺源的财产纠纷以动产类纠纷居多,不动产类纠纷相对较少。其中,动产类纠纷又以钱债类纠纷居多,农事类纠纷较少;不动产类纠纷以田地林木类纠纷为大宗,坟产类、水权类都比较少。清代婺源的财产纠纷具有以下特点:钱债类纠纷中,引发私人纠纷的钱物其价值普遍很小;林木类纠纷大部分跟越界有关;水权类纠纷具有明显的时间性。

李尔岑认为清代实物抵债现象的地域分布广泛,债务双方人物身份与关系复杂,充当抵债物的多为牲畜、衣服、食物、家用品等。官府对实物抵债引发的暴力冲突进行规制,既包括对实物归属权的判决,也包括使用“违禁取利”律与“不应为”律对案犯进行惩罚。由实物抵债所引发的暴力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抵债物与债务之间价值对比的不平衡及实物抵债行为对当事人的羞辱。

李尔岑还探讨了牛在清代社会治理中的一些方面。如在清代的国家开垦与救灾政策中,“官给牛种”政策是基于安民定边、塑造社会秩序的考量而沿用的政策,有利于为因种种原因“解域化”的农民提供重新“再域化”的保障。还考察了与牛有关的社会犯罪,如盗牛在清代社会被认为是“盗源”之一,而地方债务纠纷中的“拉牛作抵”案件则展示了民间社会以实物抵债现象的不同侧面,其中由牛的价值所引发的利益矛盾,为研究清代地方社会冲突提供了一个典型视角。

常建华在江西、安徽等省域社会的探讨中,论述到猪、牛等家畜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联,也有意识地开展人与动物关系的探讨,进入了动物史的领域,写过一些通俗性的文章。前述牛在人的生产生活中具有重要价值,事实上,清人生活方式中与动物共处是一种普遍现象。刑科题本记载案件中有大量有关家畜的内容,值得人们研究人畜关系。就牛而言,除了前述的拉牛作抵引发纠纷外,还可以看到人名、地名以牛为名,耕地运输要靠牛,牧牛是重要的农活,人们在与牛有关的农活中往往产生纠纷(如割牛草、喂牛等),租用耕牛,牛的买卖,牛只践食他人地亩庄稼等等,有关的生产生活的事情非常丰富,其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纠纷甚至命案。再以猪为例,清代农家养猪是普遍的事情,人们以猪肉为美食,一些案件就起因于猪肉的争执。宰猪、卖肉是人们的生计之一,宰猪者身带杀猪刀,往往成为杀人凶器。钩猪的工具铁钩,常成为打架斗殴的工具。民间欠租欠债,讨租讨债者往往扣押猪只。猪只好吃还喜欢乱跑,往往因为吃了别人家地里的植物、践踏田地引起纠纷。此外,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也常伴随着狗,灭鼠的药物则成为杀人毒药,老虎也未远离人们的生活。当时的火器打雀活动值得注意。不仅如此,马在重视国语骑射的清代别具特色,羊皮马褂的流行也引人注目,鸡鸭在乡里关系的作用突出,这些问题具有动物史与社会史结合的意义,在2026年中国工人出版社推出的《生肖文化:清朝刑科题本里人与动物的生活世界》一书中得以呈现。

三、地方社会职役与治理

刑科题本所载地方基层社会职役的报案及其活动情况,可以作为研究地方社会职役的资料。近年来,常建华在对东北盛京地区、四川、河南、山西、江西、江苏等地地方社会职役进行探讨的基础上,继续探讨了福建、浙江、安徽、山东、湖北、湖南、贵州、广西、陕西、直隶等若干省区,从中可以归纳出清中叶乾嘉时期地方社会职役的区域性特征。

“地方社会职役”,是笔者将冯尔康先生相关看法与清官方用语相结合而提出的概念。冯先生指出:“地方社会有乡约、保正、牌头、甲长之类人员,在政府来讲是一种差役。”这种“地方社会”的差役,在官修《清文献通考》中被称作“职役”,因此笔者称之为“地方社会职役”。此概念可以区别于官府衙门中的差役与民间承担的徭役。

清代地方职役形态与清廷的摊丁入地赋役改革、乡约与保甲制度的推行有密切关系,直隶是摊丁入地的重要试行地区,兹以该省为例进行考察。魏光奇先生提出,清代直隶地方社会职役由地方和自然村两级构成的乡地组织组成,它与里社之间存在着历时性沿革与共时性并存的复杂关系,主要职能是催纳田赋、分派差徭及应付其他官差。“乡地组织”是另一种职役系统。孙海泉先生则认为,清代中期以后,在保甲体制下,村庄负责人即乡保、牌甲长,由普通的中等农民充任,确保州县政府顺畅地对乡村行使职权,并通过对乡村负责人的严格控制与压榨,实现对乡村的统治。由此,里甲、乡地、保甲成为直隶重要的地方社会职役形式。两位学者依据的资料不同,前者主要是地方志,后者则是清朝宝坻县与获鹿县档案。笔者依据清乾隆嘉庆时期刑科题本资料,认为乾嘉时期直隶地方社会职役中,乡地系统居主要地位,但当时流行的地方职役名称并非“乡地”,而是“地方”“地保”,“地保”一词反映了“乡地系统”的变化,这一变化即乡地系统与保甲系统的结合。“地保”的含义,即地方与保甲的合称,“地保”一词更符合清代摊丁入地改革后的历史实际:此时编审制度已为保甲制度所代替,地方社会职役兼具催收粮赋与约束地方的功能,它或许比乡地、乡保都更准确。

山东、河南的地方社会职役形态接近直隶。山东的地方社会职役,呈现出从“地方”向“地保”发展的趋势。乾隆朝地方社会一般事务由里甲体系下的“地方”承担,其职能基于赋税征收,且“地方”的职责具有综合性。嘉庆朝地保以压倒性多数出现,是因为有力推行维护社会治安的保甲制度,使得保甲与地方两种职役结合为地保,成为嘉庆时期山东基层社会的职役。清代河南存在基层政权的地保与牌甲,由于刑科题本属于官方司法档案,地保、牌甲的作用多体现在对基层社会的管控上。

陕西、山西地方社会职役则属于乡约型。就陕西而言,地方社会职役名称中乡约居压倒性多数,乡地、地方、保正等名称也有一定数量。刑科题本揭示的地方职役与民间、官府的关系,乡约的重要职责是将命案报官验尸及调解民间纠纷等。刑事案件当事人也向保甲报案,相较于乡约报案,保甲仅属于配合的角色。陕西是乡约发源地,乡约在明代得到大力推行,至清代乡约成为官府的宣教组织且职役化。

贵州的职役也是乡约型的。贵州主要的地方社会职役为乡约、保甲、土官三个系统,命案报案主要由其承担,尤以乡约为主。乡约分布广泛,但未设乡约之地也为数不少。乡约负责报案,为时人所知。刑科题本记载报案者还有多种称谓,如约邻、保邻。乡约所在社区居民或称里民,或称甲民,意为官府的编户齐民。贵州苗人分为熟苗与生苗,熟苗区也被纳入乡约的治理范围。乡约、头人位于知县与民户中间,需要处理好与二者的关系。乡约是官府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依靠力量。

湖北、湖南的社会职役属于保甲型。清前期的保甲制度,奠基于康熙晚期以及雍正朝保甲制的推行,乾隆、嘉庆时期继续推行保甲,建立起保甲体系。两湖地区保甲制度推行较早且较为普及。分析清乾隆、嘉庆朝刑科题本呈现的湖北地方社会职役,基本上属于保甲系统,尤以保正报案为多,说明湖北的地方社会职役具有保甲化与统一化的特色。乾嘉时期,湖北始终有一定数量的“乡保”,可知乡约系统不仅发挥着作用,且与保甲系统相融合。两种系统共同构成了乾嘉时期湖北地方社会承担本地事务管理的基本职役。尽管雍正时期湖北推行过顺庄法,但是在刑科题本中,并未发现湖北带有征收赋税职能的职役名称以及与保甲名称混合的称谓,如“地保”,这与其他省明显不同。湖南民间命案的报案主要由保正承担,保正也具有协调地方社会关系、调处经济纠纷的职能。“牌保甲长”在地方社会发挥作用,村内保甲,挨户轮充,处理乡村公共事务。清代湖南保甲制较为普及且作用比较突出,地方社会职役更加保甲化与统一化,同时保甲职能趋于综合化。

主要基于赋役里甲系统的地方与治安系统的保甲逐渐混合产生的地保,以及由宣教系统的乡约与保甲混合而产生的乡保,在清代广泛存在。福建的保甲以地保、乡保以及练保的形态存在,“地保”一词逐渐普及并最终基本成为地方社会职役的代名词。“保民”称谓的普及化,反映了保甲制的普及化以及人民作为保甲制管理下属民的身份。有不少题本都记载地保病故而尚未举充新员,可能是因为地保年龄较大容易病故,而充任地保有一个举充的过程,不能很快确定。

浙江地方社会职役的基本形态是地保,也有称保正者。地保、保正等地方社会职役的责任范围,主要是都或村庄,负责处理管区内纠纷。地保要接受事主投告,将案犯与作案工具起获,将命案呈报州县,并接受官府的质询。职役不得隐匿案件,失察、失当、私和会受到官府惩罚。浙江推行保甲始于雍正朝,其特色在于同时推行赋役改革的顺庄法,促使两种制度融合,为形成地保职役打下了基础。

乾隆朝安徽地方社会职役以乡保数量最多,地保紧随其后,出自保甲系统的亦为数不少。嘉庆朝地保远多于乡保,出自保甲系统者仍不少,新出现的练保引人注目。乾嘉时期安徽的地方社会职役有从乡保向地保发展的趋势,乡保、地保的构成包括乡约、地方两类,分别属于宣教、赋役系统,越来越重要的则是保甲系统,地方职役已经深入乾嘉时期的安徽基层社会。还有学者指出,安徽徽州婺源地方社会参与处理奸情命案的社会组织主要有约保和宗族。地保办理奸情命案的频率高于乡约,约保的职责是接受报案、查验详情、上报案情、捉拿逸犯和充当证人。

南方多民族聚居地区的社会职役比较复杂。广西地方职役出自四个系统,即土官少数民族村寨系统,有村老、头人、狼总;保甲系统,保正、保长是保甲负责人;还有乡约系统与里甲系统。保甲系统的保正、保长占据职役的绝对多数,嘉庆时期新增地保、乡保表明,地方、乡约、保正(保长)三者之间正在融合,地方职役有向地保发展的趋势。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不同区域地方社会职役形态得以呈现,如山西、陕西、四川以乡约为主,云贵地区乡约也较为突出,两湖地区(湖北、湖南)以保甲为主,直隶、山东、河南则以地方、地保较为突出,江苏、浙江以及东南地区的福建、两广地区,乡保、地保特征比较明显。这一初步研究表明,清朝的地方社会职役设置具有因地制宜的特色,有助于理解乡约、保甲制度以及摊丁入地赋役改革后基层社会形态。这种研究成果的取得,正是建立在地方社会职役与官府、民间职役之间的关系性上,属于“日常治理”的范畴。

四、性别、婚姻家庭与宗族

从宗族生活入手是探讨宗族最基本的途径,刑科题本有关宗族的案件为这一研究提供了便利。在刑科题本有关宗族的记载中,浙江省的材料颇为突出。常建华研究了浙江宗族生活形态,探讨了宗族的祭祖、服制与同族观念,祠堂、族长与房分,祭田与坟山等,从而深化了对宗族经济、宗族组织、宗族共同体的认识。刑科题本所载浙江宗族多是同村或在附近聚居,属于各家聚集而成的生活共同体。宗族的内部矛盾既有租佃制产生的阶级矛盾,也有人口压力下争取生存资源的社会矛盾以及族人之间的利益之争。宗族族产租佃外姓产生的矛盾,是社会矛盾与阶级矛盾的另一种体现。族产主要用于祭祖,用于救济的义田为数甚少,尚未形成“新型的大地主体制”。宗族共有经济虽然存在,但不发达,宗族共同体既可以房分等血缘分衍形式存在,也可以组织化为祠堂族长的族权形式,聚族而居的宗族共同体构成浙江普遍存在的社会群体。宗族的矛盾也往往在互助过程中产生,温情与纷争交织,就是宗族生活本身。

刑科题本所载宗族案件也是研究宗族内部矛盾甚或社会矛盾的绝好资料。广东宗族普及,祭祖与祭田兴盛。宗族祭祖费用多来自尝田收入,或由宗族公产形成的尝银、尝谷,管理形式多为诸房轮流办祭。宗族还通过设立族内银会集资,收取木主进祠费用。尝田普遍采取租佃制,引人注目的变化是承佃关系由乾隆时的异姓为主变为嘉庆时的族内为主。佃耕的纠纷或源于承耕者欠租与催讨人的矛盾,轮耕者的矛盾常发生在诸房之间,有轮耕权力之争,争佃尝田与夺耕现象亦时有发生。族长管理事务较多,祖祠比较普遍,普通农民宗族亦拥有祖祠。较为贫困的族人筹措祭费的压力较大,佃耕不易,由此引发的纠纷颇多,族内矛盾增加。

对两湖地区从事宗族活动的一般农民而言,宗族建设活动同样受经济限制。穷困族人计较经济利益得失,有时做出损坏宗族公益之举。宗族祭祖主要是清明墓祭,墓祭费用主要来自坟山或祭田收入。也有宗族拥有宗祠,主要以祭田收入作为祭祖费用。祖坟用地面临不断增长的族人下葬需求,往往因添葬产生矛盾,加之风水问题而产生纠纷。“户族”是族权的主要承担者,核心是族长。族长是宗族的首领,户首、户长是官府控制下的职役性质人员,“户族”控制着乡村社区,官府借助其维护统治。户首、户长与族长有时会合二而一,进一步增强了“户族”的控制力。

借助刑科题本还可揭示北方宗族的形态。有关直隶、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的刑科题本资料表明,这些地区普遍存在宗族,多数由族长管理,族长成为北方宗族组织的重要表征。有的宗族还有宗谱、公有地以及宗祠,似乎表明宗族趋于组织化、制度化。刑科题本反映的这些北方宗族属于乡村农民宗族,经济状况普通,在宗族建设中,贫穷的族人无力参与,并不十分热心,由此在宗族建设中产生纠纷,宗族也无力解决贫穷族人的生活问题。

值得关注的还有宗族社会中非血缘关系家庭成员的生存空间问题。非血缘关系家庭成员共有四种:嗣子、义子、继母以及随母改嫁之子。他们通过立继、收养、再嫁、随母改嫁等方式加入既有家庭中,与既有家庭成员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甚至完全无血缘关系。任晓雯探讨了非血缘关系家庭成员家庭地位、宗族地位、法律地位乃至生存空间。

家庭研究的深入体现于立嗣与老人问题的研究。王跃生定量分析清代中期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发现多数老年人与已婚子女组成相对稳定的生活单位,与未婚子女共同生活、夫妇独居和单人独居也占一定比例。老年人与两个及以上已婚儿子组成的复合家庭所占比例不高,原因在于:一是拥有多个成年儿子的老年人比例较低,只有一子的老年人占比超过50%,他们不具备与子代组成复合家庭的条件;二是多子家庭亲子分爨比例较高,多子老年人并不强行维系复合型大家庭生活方式,阻止子女的分家要求。他还指出,民间立嗣以同父周亲之家为主要择嗣范围,其次是同祖之家,二者合计占比超过80%。当有多个可选择的过继对象时,立嗣者往往从有利于家产保护及现有生存条件维护角度考虑入继人选。

学界对不同地区家庭的专门讨论也较多。以陕西农村家庭为例,许若冰认为,清代中叶陕西乡村家庭基本维持着五口之家的家庭结构,家族成员间分居情况普遍,通常一个普通家庭由父母、夫妻以及1—2个孩子组成,家庭人口结构趋于核心家庭;男性大龄未婚、女性改嫁现象时有发生;夫妻婚后存在晚育甚至无子情况,导致过继及抱养现象突出;女性长寿者多于男性;父母的赡养在诸子间轮流进行或以寄银养母。清代中叶陕西乡村已经形成小家庭模式,民众生计以务农为主、佣工为辅,这种复合型生计方式更加有利于维持农业家庭的稳定。

关于安徽家庭的研究,有两篇文章值得关注。后俊杰指出,通常一个普通家庭的人口保持在5—7人,即由父母、夫妻以及1—2个孩子组成;若无子嗣,则从宗族支系过继或通过抱养的方式延续血脉;一部分寡妇为生计需要而改嫁再醮;男性大龄未婚、晚婚现象时有发生;夫妻婚后存在晚育甚至无子情况;民众生计仍以务农为主,兼营工、商等多种生计方式。陈阳认为,女性寿命高于男性,生子数量一般在两个左右,宗族之间既有相互帮助,也有纠纷。

学界对与家庭紧密关联的婚姻问题的探讨较多。“嫁卖生妻”现象在清代底层社会大量存在,王康从婚约“发生”的角度动态考察“嫁卖生妻”问题,尝试对旧婚姻关系解除和新婚姻关系缔结整个过程进行分析,揭示卖妻习俗在清代底层社会的实践逻辑:从经济上看,婚姻基于财礼交付而建立,亦可由财礼的转移而予以解除;从实践上看,“嫁卖生妻”简省了休妻归宗和离异告官的环节,但妻子母家的参与、媒人担保、书面契约等,使此类婚姻关系获得民间社会的承认。此外,有人指出,在清代,嫁卖生妻被默认为合法,而多数嫁卖现象源于经济原因,掠拐嫁卖和图财逼嫁都有着求财目的,因贫卖妻更多是底层民众在窘迫困境中的自救手段。除经济因素外,家庭不睦、家族纷争等社会因素也会引发嫁卖。也有人关注女性再婚群体,利用道光朝刑科题本讨论女性再婚行为以及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关于河南的婚姻问题,有学者认为,晚清河南地区人口中存在大量的男性失婚群体,以致出现大龄未婚、大龄无子这一普遍现象。当男性在适龄女性中找不到配偶时,只能扩大寻偶范围,由此导致男女婚姻年龄差距较大。改嫁纠纷案例数量多于初婚纠纷案例。由于男多女少的现象日益严重,婚姻论财的特征愈加明显。婚姻参与各方对财礼、媒礼的争夺和分配,为财逼嫁、强抢妇女、嫁卖生妻,均体现了这个特征。婚姻过于重财,不利于和谐家庭关系的建立。同时女性无法从家庭生活中得到慰藉,导致大量“日久生情”型的奸案发生。谋财、压制与反抗、情感冲突成为各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这三种因素是处于动态互动的。另外,由于家庭贫困,男女因贫离家出逃,长期不归的现象时有发生。姚梦月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档案进行检索,从中分析出孀妇改嫁纠纷的类型及动因,通过官府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厘清了官府对孀妇改嫁之事的态度,并统计了档案中孀妇改嫁纠纷对象的婚姻状况,分析了当时河南地区男性大龄未婚的比例。

学界还有专门讨论女性在婚姻中地位问题的研究。有人依据62件关于男女婚姻形态的案件,分析了男女婚姻关系的缔结、婚姻生活、婚姻解除及妇女守节或再醮等问题,指出妇女一直处于卑微弱势地位。不过清代妇女追求平等的思想已然有所发展。有学者通过对题本档案中夫妻冲突命案的分析,认为绝大多数夫妻冲突乃至命案的发生源于生存的窘境,而并非触犯了孝道或贞洁等道德观念,其终极渊薮是经济因素而非伦理观念。

利用刑科题本可以研究性别问题。董笑寒著有《清代男风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一书,研究清代男风的实践者及其同性情欲与同性关系。作者认为同性情欲是男风得以存在和延续的内在原因,而同性关系则是男风表现出来的外在形式,并以双方的性关系为纽带,同时涉及双方的经济关系、社交关系与情感关系等。作者先后论述了同性情欲的产生、拒止与转化,以及同性关系的形成原因、表现与结束,初步探讨了男风在清代社会中的存在原因与传播方式等问题。

董笑寒指出,刑科题本中包含鸡奸情节的案件,系清代法律文本对于男风的表述。清代好男风者追逐男风的“活跃年龄”大致在30—36岁之间,追逐对象则是17岁左右的青少年男性,双方年龄差约为15岁。部分好男风者更为偏好年幼男性。决定好男风者的性要求是否能够实现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被动者的年龄。他还认为,男风的同性关系可分为偶然型、同伴型与隐居型三类。这几种同性关系结束的原因可分为财物纷争、相处不合、关系曝光、他人介入与知耻拒绝五类。此外,董笑寒另有《文本、路径与分析:基于内阁刑科题本的清代男风研究》一文。

美国学者苏成捷的《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是社会史、法律史领域研究性犯罪问题的经典之作。通过刑科题本中与“性”有关的案例,该书探讨中华帝国晚期对“性”的规制与引导。书中聚焦的清代社会寡妇、娼优、雇工、乞丐等底层人物,正是利用大量刑科题本获得的。其另一部著作《清代社会性别规范》(东方出版中心,2026年)则聚焦乾隆朝刑科题本中数例伪装成宗职人员的性侵者案例,探讨了性别跨越问题。

霍黎影考察婺源奸情命案中奸情发生的原因、命案起因和种类、奸情命案的犯罪主体和地方社会的应对,指出婺源奸情产生的社会因素有:男性外出经商或佣工导致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迎神、赛会、演戏等文娱活动和帮工、佣工等经济活动给男女接触提供了机会;下层民众经济困窘致使易被诱惑和纵奸;婚姻异常导致男子容易犯奸。还考察了清代婺源因奸情发展成命案的五种情形和四种类型,犯罪主体的年龄分布等问题。男性的婚姻问题很有可能是徽州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

性犯罪问题,在移民中尤为突出。柳岳武指出,山陕直鲁等处的商民逐渐进入草原,清廷禁止内地民人携眷前往,并禁止其与蒙古女性通婚,导致了草原上女性资源的严重稀缺,催生了商民之间鸡奸行为的高发和凶案的发生。清廷将此类问题中的“有罪者”问罪,客观上阻碍了有助于边疆安全的定居式家庭的发展,直接导致了晚清尤其是清末外蒙等边疆危机的全面爆发。史亚芬探讨“走西口”群体特征及其生活情况,发现归化城厅的“走西口”民人年龄多在16—60岁之间,而这群人的结婚率仅50%左右,结婚率偏低,家庭规模偏小,家庭成员构成比较简单。民人在蒙地佣工者最多,其次是务农者和从商者,这或许与归化城厅的城市性质有关。

关于女性涉案问题,王妍认为,清代日常生活、生产的客观需求,以及女性参与社会活动的主观需求,使男女之间获得一定自由交往的空间。清朝中后期因性侵犯导致的女性自杀案件在总刑案中的占比呈现减少趋势,一度近乎“洁癖”般的贞节观逐渐趋于理性。袁文科指出,嘉庆时期乡村社会涉及女性的命案占相当比重,其中女性多以受害者或案件引发者的身份出现,原因包括租佃关系下的主佃纠纷、借贷关系下的债务纠纷、产权关系下的财产纠纷,以及通奸、婚姻冲突、家庭矛盾等非正常两性关系等。

五、生计模式与物质文化

清代底层民众在人口爆炸的压力之下,生活艰难。特别是清朝各种佣工者众多,不乏外出觅工者,颇似今日之“打工人”。我们不妨以“打工者”概括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以各种方式谋求生计者。拙著《众生百态:清代刑科题本里的“打工人”》(中国工人出版社,2024年)内容包括:“人的历史”与清代的“打工人”、剃头匠、木匠、铁匠、篾匠、豆腐营生、以煤为生、以茶为生、演戏艺人、东西南北:人口流动与打工人。

刑科题本数量巨大,可以分类研究各行各业的诸色人等。命案由纠纷引起,解读命案可以从产生纠纷的人际关系入手,这其中包括行业内部一般存在师徒等关系,具有拟制血缘的形式;也包括当事者的外部关系,这也是把握职业人群的研究路径,展示社会关系的网络。职业纠纷的探讨,可以进入到社会生活的多种层面。

以清中叶剃头纠纷与剃头匠为例,剃头活动形成的人际关系网络,剃头匠与客人之间主客关系是最基本的,纠纷往往是客人亏欠剃头钱引发。剃头铺内铺主与帮工之间常因工钱问题产生纠纷;剃头匠师傅与徒弟、剃头合伙人之间、帮工与店伙也有各种纠纷。清代的剃头铺服务,为客人梳辫剃头、搅剃耳窍,剃头铺帮工每月工钱大约四五百文,铜盆剃刀是剃头行业最主要的谋生工具。浙江瑞安县山乡实行包剃一年的习俗。剃头匠年龄分布比较均匀,多是父母俱故的孤独之人,到外地谋生,是穷苦的手艺人。剃刀是剃头匠的谋生工具,但剃刀也常给自家带来不幸。僧人与剃发结缘,剃刀伤人事故多。民间自备的剃刀,也成为轻生工具或杀人凶器。再如木匠,我们可以了解到木匠的职业性纠纷及其生活,木匠与他人的债务纠纷,木匠的家庭及其多样生活。

豆腐与酒肉兼营是清代值得注意的现象。大致上,南方多称酒腐店,北方多称豆腐铺(房)。开设酒腐店、豆腐铺(房)大体属于小本经营,借助自家房屋或者租赁屋宇开设,开设者往往合资进行,按股分配。店铺还请人帮工或雇工经营。店铺的人际交往中往往会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这些店铺也是乡村人们闲坐聊天的场所,具有一定的公共空间属性。

嘉庆时期的民间戏曲演出活动遍布全国大部,尤以山西、陕西繁盛。民间演戏的组织形式一般是村社成员轮值,经费来自公摊,也有惩罚村民出钱演戏的。民间社会也因演戏产生纠纷,往往是因为摊钱不均、出钱不力或交费延时等产生于组织者与村民之间。戏班有跨府跨省组成的,社会流动性较大。戏曲艺人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生活艰辛。戏班内部常发生经济纠纷,戏班与其他民人也会发生矛盾。

清嘉庆时期乡村社会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乞丐。乞丐因强讨和施与人发生纠纷,也和其他人发生纠纷。县级官府的捕役治理不法乞丐,捕役与乞丐具有对抗性。乞丐借钱殊为不易,谋生手段不稳定,雇工兼做乞丐或乞丐改做雇工的情形都有。乞丐内部常因赊欠钱物而生纠纷。有时丐头与丐众矛盾激化,甚至引发丐伙弑杀丐头之事。乞丐家庭性乞讨现象也有。乞丐具有社会边缘属性,乞丐还会成为被图赖的牺牲品,女丐的命运同样悲惨。

僧人出家改变了生命历程,僧人与俗家亲族、僧侣之间、僧俗之间,建构了三个圈层关系。出家人的人际关系首先是僧侣之间的,也具有拟制血缘的特色。僧人与民人基于社会经济发生关系,因而引发纠纷。僧俗债务关系、雇佣关系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僧俗土地问题、寺田的租佃关系,也是纠纷产生的要因。

有的行业生产物品,研究其职业离不开对器物的认知,这些器物也是人们日常生活所需,职业的研究可以置于物质文化与日常生活中进行,这种研究方式,可以称之为见人见物见生活。如清代铁匠一般开铺经营,打造生产、生活用品发卖,也为人改造铁器。铁匠铺往往需要帮工,雇主与帮工会发生人际纠纷,预支或私支工钱是雇主与帮工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铁匠的产品可以赊欠,交付时往往产生索欠纠纷,还有买主向铁匠要求更换产品的纠纷,铁匠铺租房和房东因房租产生纠纷,铁匠铺之间也有纠纷。铁器的生产、销售反映出铁业较为兴盛。这是“见人”,再看“见物”:铁器以其大量存在以及坚硬的特性,往往成为命案中的凶器,命案出现的生活场景中也常出现铁器,如铁制农具,防卫铁器,不同用途铁制工具,铁制生活用具。群殴也有使用火器铁铳、鸟枪的。还有“见生活”:在铁制时代的清朝,铁制品不失为观察生活、认识社会的重要媒介,由人与铁的关联进入时代。这种将匠人置于日常生活与物质文化联系的研究,形成匠人、物品、生活三要素的基本结构,其中匠人的考察围绕社会关系,物品的考察以生产、流通、出售展开,生活的考察离不开人与物的关系。再如篾匠,可以探讨篾匠的日常生活及人际纠纷、刑案所见竹编器物、篾的生活世界、劈篾与护身等问题。

日常生活物品茶、煤、烟关乎民众的生计与生活。清朝刑科题本记载由茶引发的案件以及茶在案件无意间被记载都很丰富,可以了解到以茶的种植与销售为生计、茶铺茶馆与社会、茶与日常生活的情况。清代蒙古地区大量消费砖茶,砖茶还销往俄国的恰克图,晋商是蒙古地区以及中俄茶路的主要贸易人,刑科题本揭示了山西汾阳人售卖砖茶的情形,资料珍贵。笔者还从生活史的视角,围绕煤的开采、流通、消费,探讨清中叶民众的生计行为,梳理了清中叶南北方各地民众有关煤的生计生活的原生样态,从生产关系和人际关系揭示谋生者的状况,分析南北方的差异。笔者又从烟草的种植、吸食以及烟具与命案关系,尝试进入清代普通人的生活史,考察吸烟如何改变清人的日常。清代烟成为日用消费品,吸烟对家庭造成危害,引发家庭矛盾。还兴起了以鼻烟壶吸食鼻烟的习俗。流行铜烟袋头、铜烟袋嘴,也比较流行用价廉的铁烟袋吃烟。

六、法制、文本及其他

命案需要审判,刑科题本是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公文,具有特殊性。命案由各种纠纷引起,涉及法律问题,这些都是学者特别是法制史学者所关注的。

关于命案的探讨较多。方圣华指出,清代台湾命案主要发生于乾隆至道光年间,以强盗杀人案、因奸致死案为多,案发地集中于开发历史较早的地区。刘媛媛以清嘉庆朝基层社会中的“斗殴杀”“故杀”案件为主要研究对象,利用刑科题本等资料,探讨了当时的司法、行政活动。黄琪以刑科题本里弟杀胞兄案件为研究对象,在对清代亲属法律关系微妙之处以及清人适用律例的分析中透视礼教与法律,发挥题本档案的价值和作用。

命案私和与法律关系如何?朱亦灵认为,社会身份、社会关系等社会因素对私和的提出、说合、接受等环节的促成作用往往更为关键。私和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寡妻、寡母为代表的社会下层女性等弱势群体的无奈选择,蕴含着深刻的不平等因素。清律严禁私和,清代官府对私和的判决严厉而全面,但未能显著改善私和频发的状况。他论述了私和的提出与说合、被害方接受私和的原因、官府对私和的惩治等问题。

刑律与家族教化关系如何?韩应星对刑科题本中的相关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了刑律和家训现实运行的实效和优缺点,发掘了二者在家族关系调整和基层治理中各自发挥的作用。

利用嘉庆朝刑科题本研究清代习惯法。何小平在讨论墓地所有权问题时,论述了墓主的权能、墓邻关系,可见在讨论人的时候,刑科题本具有独特的价值。讨论租佃关系更是离不开刑科题本。

借助刑科题本可以理解律例。王子潇立足于清代法律中的“抢夺洋药例”以及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与抢夺洋药相关的两件刑科题本,在刑部和直隶省审驳往复的过程中,在题本文牍的语句中,分析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对“抢夺洋药例”简短条文的不同理解,检证今人利用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教义学方法的解释结论。

刑科题本内容反映了多种类型的案件。吕晓青通过梳理雍乾查办造卖纸牌案件,认为清代的禁赌措施已趋近完善,但在具体的禁赌过程中,未能及时调整政策上的不足,致使议叙机制的弊端与保甲体系的漏洞得以放大,形成一定的弊病。杨扬以嘉道时期刑科题本中“图赖”案为中心,分析图赖者利用尸体的产生方式、尸体与图赖者关系以及图赖发生原因,从社会与司法等方面剖析其生成机制,展现清代中央司法官员在案件审理中司法运作的实态。

刑科题本是清代司法程序中的主要文书之一,连接中央和地方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其形成过程如何?德国学者梅凌寒将藏于顺天府全宗中的三起包含中央和地方相对应文件人命案件,比较刑科题本和州县司法文献,观察刑科题本的拟定过程以及它们所包含的信息与地方档案描述的案情之间的区别。还论及移情就法策略出现的原因,以及当时官箴书在官员拟定司法文书的过程中的参考作用。

王川、严丹指出,《巴县档案》命案显示,司法档案文书存在“真实”与“虚构”并存的复杂面向。将地方司法档案保存的状词、堂讯叙供、结状与通详、招详文书进行比较,并将地方档案与同类案情的刑科题本进行综合比较,应该是利用司法档案寻求研究真相最为有效的路径。严丹、郭士礼还强调,地方档案资料显示,在命案通详中存在程度不等的修改,这也就意味着司法档案尤其是刑科题本的虚构在相当大的层面上是普遍存在的,刑科题本的虚构对社会史研究的进路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而地方档案的虚构对其产生的影响则相对有限。

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博士李丽芳从刑案文化的视角重新理解刑科题本,认为刑科题本既是书写刑案的一种文类,也作为命案档案得到皇权的凝视而程式化,程式发挥意义要镶嵌在日常生活的脉络,案件隐藏着特定的儒家价值。强调读者要采取批判性的阅读策略。

上述研究都提示学者使用刑科题本要关注其真实性,不可拿来便用,要在真实性问题上有基本判断后,有限度地利用。笔者注意到山西的一个案件,陈大陇有兄弟陈大虎、陈大豹,按照取名排行相同,寓意相通的原理,老大应当是“陈大龙”才匹配,可能“龙”被“陇”代替了,又发现其他一些案子中的凶犯人名中的“龙”字被珑、泷、漋代替。其起因是公文的层层传递也应维护皇权的神圣,出现“龙”字亦属有失慎重。加之,刑科题本中出现的人名,多属于案犯,他们名字中竟然有“龙”字,也是不配,去掉他们名字中的“龙”字才符合官方意识形态。

刑科题本因是公文,一定程度上存在标准化与统一性的问题,需要与其他文类的官书与民间文献对比印证,才可以超越文本表面的记载而接近认知事实。刑科题本对清朝各省地方社会职役的记载,河南职役的一致性最强,因此不同文类的资料讨论河南地方社会职役,不仅有助于当地职役实态,认识国家的地方社会治理,也有助于认识刑科题本的文本特性。笔者尝试以刑科题本记载为基础兼顾不同文类考察河南地方社会职役,河南刑科题本乾隆朝命案报案职役主要是“地方”与“地保”,嘉庆朝报案职役基本上是“地保”,这种单一性需要考察刑科题本书写的真实性。因为刑科题本出现的地保,是以保为单位的报案者,同时报案者也可能是“地方”或为“保正”(保长),而被刑科题本的书写者统一为地保。通过比较田文镜奏疏、《清实录》,得知随着雍乾时期河南持续推行保甲,“保甲”与“地方”“乡约”趋于结合。民间碑刻记载河南府乾嘉时期乡保、地方、保正、保地的存在状况。因此,虽然嘉庆朝报案职役基本上是“地保”,有被刑科题本的书写者统一为地保的可能性,但河南地方社会职役从多样化到一致性的变化也是反映了历史演变的趋势。

赵丽娜综述了题本的研究现状,认为以往对题本的研究多为以记述的案件为中心来看社会百态,或把题本作为历史学、社会学、法学等研究问题的佐证。《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面世后,以此为中心的研究成果显著增加,但全面系统的研究体系仍有待建立。

语言学研究。祖生利介绍了清代刑科题本供词的语料价值,重点考察其供词部分所见“的话”的大量用例,详细分析了它们的用法,特别是用作冗长引语的后置标记,讨论了“的话”的语用功能和引语标记用法的来源。还有学者指出,清乾隆刑科题本档案史料中使用“将”字与“把”字处置式,两者的分布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前者主要见于书面语色彩较浓的“状招”“报称”“疏称”“判词”等部分,而后者一般见于口语色彩浓厚的“口供”部分。两者在表达上也存在显著差异,前者倾向于对处置事件的客观表述,后者用于表达说话人对处置事件的主观认识和情绪。

刑科题本还可用来研究文学。有学者指出,嘉庆朝刑科题本所载安康区域内的20起案件,多为凶杀等民间暴力斗殴事件,但也为文学提供了大量的题材、人物、叙事、语言等方面的资料,为文学创作提供一定的素材。学者还就刑科题本反映的戏曲文化有所探讨。

伦理观念的研究。蔡明从清代中期基层社会群体的生产、生活和等级伦理观念三个方面,对其社会群体成员的伦理观念特质作出分析。徐家惠认为,嘉庆朝刑科题本中的满族伦理观念体现在政治经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其特点是融合性、民族性、时代性。此外,还有学者重视刑科题本的社会史资料价值。

七、结 语

近年来,笔者利用乾嘉时期刑科题本持续探讨不同省域生活史、日常生活视野下的土地债务、地方社会职役存在形态几大方面的问题,同时引发出一些新的研究思路,如宗族生活形态研究,将人与动物的关系纳入日常生活史,探讨讼案呈现的不同职业的“打工人”,重视生计模式与物质文化的关系,其中也涉及如何看待熟人社会等问题,还将继续探索,追求新知。

学界的诸先进也在开拓进取。陈志武教授团队有关经济问题的计量史学研究,取得的成果令人耳目一新。日本学者对于生存资源的探讨,颇有新意。王跃生教授人口社会史方面的研究深入,得出的结论改变着人们对于清代人口、家庭的认识。法制史、经济史开拓出一些新的议题。性别、婚姻、家庭、移民问题持续受到学者关注。研究范围还扩大到语言文学等方面。学者对于刑科题本文本形成与诉讼过程的研究,对于认识与利用刑科题本非常有价值。多种文类互证更为迫切,通过刑科题本研究的问题呈现出多元的趋势,同时呼唤新的问题意识。

学界对于刑科题本的研究还在持续扩大,表现在年轻学子的学位选题增多。此前以刑科题本为选题的学位论文主要集中在南开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现已扩展到全国20余所高校及科研机构,其中一些论文研究较为深入,值得关注。

随着利用清朝刑科题本研究的拓展与深入,伴随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利用刑科题本档案越来越便利,相信会有更多的学者特别是年轻学者投入到这一领域,在新的问题意识下,推进相关的学术探讨。同时不仅要利用好已出版的乾嘉刑科题本资料,而且要更多地利用其他时期的刑科题本深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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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陶婷婷

复核:刘 鎏

审定:汪家耀

原文刊发于《学术界》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