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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行动2026”开展以来,南部县市场监管部门紧扣“守底线、护民生、促消费”行动主题,聚焦“群众最期盼解决、社会危害最突出、市场监管风险压力最集中”领域,集中查处了一批危害安全底线、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切实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现将近期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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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南部县某孕婴用品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食品案
2025年11月18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部县某孕婴用品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经营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外包装标注有“特殊医学用途”字样,但未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且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识及中文厂名厂址、冲调方法等信息。同时查明当事人在采购该款食品时,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经营资质并索取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2月3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未经注册的婴儿食品可能存在成分不明、工艺缺陷等风险,直接威胁婴幼儿身体健康;标签不合规定易误导消费者,妨碍消费者正确食用产品。此类案件的查处既震慑了不法商家,规范了市场秩序,又保障了消费者对安全合格产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维护了婴幼儿群体合法权益,为婴儿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筑牢了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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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南充市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6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设置有3台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机。且机身未见计量检定标识,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直流充电机的检定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南部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直流充电机,并于2月2日立案调查,拟罚款300元,目前当事人已申请检定。
典型意义:随着新能源汽车普及,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已于2023年1月1日纳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充电桩作为一种“新型加油枪”,其计量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消费公平。使用强制检定合格的电动汽车充电桩,能确保其计费精确,确保贸易结算的公平公正,维护消费者和运营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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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部县某装修建材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5年11月27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AUPU)举报称南部县某装修建材经营部涉嫌销售非其公司生产带有其公司注册的“三角龙骨”。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检查,发现店内有标有“AUPU”的“三角龙骨”共73根,经奥普公司鉴定非其公司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三角龙骨”进货票据等相关进货查验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22日,南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侵权产品,处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一方面,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其品牌声誉与经济利益,激励企业创新发展。另一方面,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保障消费者能购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避免因误购侵权产品遭受损失。此外,这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繁荣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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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南部县某火锅店涉嫌对其曾获荣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1月20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用餐区挂有四川省火锅协会颁发的“四川名火锅”牌匾,四川省质量监督协会颁发的“中国人气火锅品牌”牌匾,四川省质量协会颁发的“消费者满意品牌”牌匾。通过核实,四川省火锅协会颁发的“四川名火锅”牌匾属实,但四川省质量监督协会和四川省质量协会均未向当事人授予任何牌匾和荣誉证书。经查,当事人为了为招揽顾客私自利用P图软件伪造四川省质量监督协会颁发的“中国人气火锅”荣誉证书和四川省质量协会颁发的“消费者满意品牌”荣誉证书并通过某广告部制作成牌匾挂于店堂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对其曾获荣誉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南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将虚假的牌匾拆除,2026年3月25日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经营者为吸引顾客,经营者制作虚假内容的牌匾,对该行为的查处,保护了消费者知情权与合法权益,避免误导消费、侵害消费者利益,规范了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督促商家诚信守法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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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五: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南部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失效产品案
2026年1月16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部县某超市检查发现待销的7瓶麻辣红油,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日,保质期18个月;2瓶凉拌红油,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8瓶舒肤佳健康抑菌洗手液樱花型,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为X202501183018186407,上述产品均已过期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购进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2月14日,南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上述过期食品和产品,并处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超市作为食品和各类产品流通的重要载体,其经营行为与群众日常饮食、生活消费息息相关,对经营过期食品的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倒逼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台账记录、过期食品下架销毁等法定义务,有效压实经营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秩序。该类案件的查处直接守护了公众“舌尖上的安全”与消费安全,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群众消费的安全感与满意度。
来源: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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