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不锈钢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不锈钢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潮安区市场监管局,市区镇三级联动,深入开展不锈钢食品相关产品全链条整治行动,全面排查行业中存在的各类违规问题。为进一步增强行业自律意识,护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案说法、以案示警,推动不锈钢行业向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案例一
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某辉不锈钢制品厂涉嫌未取得有效生产许可证从事不锈钢压力锅生产案
2026年3月13日,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潮安区金石镇某辉不锈钢制品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不锈钢压力锅生产经营活动。经查,涉事厂家原取得的压力锅生产许可证在2012年有限期届满之后,未申请换证并持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取得有效生产许可证从事不锈钢压力锅生产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二
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某飞五金厂涉嫌生产以次充好的不锈钢制品案
2026年3月13日,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彩塘镇某飞五金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的标识“SUS316L”餐盘产品,实际使用“304不锈钢”材质生产,涉案产品货值约14万元。
当事人生产以次充好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
潮州市某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6年3月12日, 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人员依法对潮州市某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抽样。经抽检,该公司生产的“18cm金钻汤盘(砂光)”和“22cm金钻汤盆(砂光)”产品,化学成分项目不符合GB/T3280-2015标准。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四
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某佳不锈钢制品厂涉嫌生产以次充好的不锈钢蒸锅案
2026年3月13日,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彩塘镇某佳不锈钢制品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的“蒸锅”不锈钢产品外部标注“316L”,实际材质为普通不锈钢。
当事人生产以次充好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五
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某博不锈钢商行涉嫌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案
2026年3月20日, 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人员依法对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某博不锈钢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网店仓库中待售的“不锈钢盆”产品上标示有“316L”标识,经当事人确认,该产品实际材质达不到316L不锈钢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六
潮州市某洲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以次充好的不锈钢滤油壶案
2026年3月13日,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潮州市某洲五金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滤油壶”不锈钢产品,产品外包装无标签标识,壶身内部底面标注“304食品级”、过滤网标注“SUS304”,但实际材质为普通不锈钢。
当事人生产以次充好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七
潮州市潮安区某佳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案
2026年3月12日,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潮安区某佳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成品仓内“帮太太钻石双篦复底蒸锅(规格型号:28cm)”,包装盒标注“SUS304不锈钢”,经当事人现场确认,该产品实际锅体材质为304 不锈钢,锅盖及蒸笼片为201不锈钢。
当事人生产以次充好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八
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某善电子商务商行涉嫌冒用厂名厂址案
2026年3月21日,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彩塘镇某善电子商务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库存的“不锈钢方盘”产品包装箱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厂址等信息与实际来源不符。
当事人的冒用厂名厂址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九
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某煌五金商行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3月12日,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石镇某煌五金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在淘宝平台店“沃秀家居”将实际材料为“304不锈钢”的不锈钢冰粒,使用“SUS 316”字样进行宣传和销售。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十
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某宏五金经营部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3月12日,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石镇某宏五金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在拼多多平台店“好厨师家居”将实际材料为“201不锈钢”的不锈钢拉花杯,使用“304不锈钢”字样进行宣传和销售。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十一
潮州市某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3月19日,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潮州市某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网店销售的产品“不锈钢蒸锅”使用“316不锈钢”广告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十二
潮州市某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21日,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潮州市某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拼多多网店“ 迈 圣MAS官方旗舰店”宣传部分产品为“304不锈钢”或“316不锈钢”材质,但现场检查其仓库中对应产品实际材质为“ 201不锈钢 ”,与宣传不符。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潮安区融媒体中心
本期编辑:许小薇
执行编辑:陈晓婉
编 审:刘俊雄
来 源:潮州市场监管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