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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闽巴霍

Labuan Ba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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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是国际爱鸟日,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爱鸟护鸟纳入法典保护体系。鸟类是生态系统关键组成,涉鸟类犯罪不仅致使野生鸟类种群锐减、破坏生物多样性,还会引发农林灾害、生态链断裂,更易滋生非法交易产业链,带来疫病传播风险。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精神,坚守生态保护司法防线,全链条打击涉鸟违法犯罪行为。近三年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涉鸟罪犯180余人,涉案野生鸟类4万余只,总价值超千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和生态环境修复金300余万元。

现发布3起涉鸟类刑事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司法震撼,提升全民爱鸟护鸟法治意识,引导全社会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共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家园。

案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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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曾某某、张某某等十八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案

02.唐某、张某光、邓某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传授犯罪方法罪案

03.赵某1、赵某2、郭某某、唐某某、文某某、罗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典型案例一

曾某某、张某某等十八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案

——猎捕贩卖“极危”物种黄胸鹀,司法严惩筑牢生物安全屏障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至10月间,为出售野生鸟类供他人食用牟利,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合伙从事野生鸟类的收购、销售,租用监利市某村九组、十组民房收购、饲养、储存猎捕的野生鸟类,经处理后以物流、货拉拉方式运往广东茂名,贩卖给被告人林某某等三人。被告人曾某某还联系被告人梁某某等十一人在监利市七个乡镇使用丝网、音频播放器等工具猎捕野生鸟类。经鉴定,涉案鸟类共计16种17598只死体和活体,评估经济价值超760余万元。该案是曾、张二人主导的,覆盖猎捕、收购、存储、销售全链条的恶性犯罪,仅曾、张二人的涉案金额高达699万余元,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黄胸鹀涉案金额价值220余万元,其余“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价值470余万元。

裁判结果

监利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某、张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二百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曾某某、张某某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曾某某、张某某在前述罪行中属共同犯罪,二人均为主犯。曾某某、张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余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个月不等,责令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部分事实进行了纠正,对原判刑罚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跨区域、全链条危害野生鸟类资源的特大刑事案件,涉案鸟类种类、数量之多,经济价值之大,主犯曾某某、张某某涉案金额之巨,在整个荆州地区乃至湖北省都是少见的。如此大规模的猎捕、贩运和交易,不仅对候鸟迁徙种族造成毁灭性打击,更直接威胁区域生态平衡与生物安全,是典型的恶性破坏生态环境犯罪。黄胸鹀本是常见候鸟,后因被视为“滋补食材”遭大量捕杀,2021年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曾、张二人作为犯罪组织者,长期纠集人员构建“猎捕—贩运—销售”完整链条,以食用为目的大肆猎捕黄胸鹀等其他鸟类野生动物,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判决二人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有力震慑了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以司法利剑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传递出对破坏生态资源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典型案例二

唐某、张某光、邓某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传授犯罪方法罪案

——全环节打击“三有”鸟类非法交易,宽严相济筑牢生态防线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唐某向被告人邓某来购买猎捕工具并咨询捕捉“三有”鸟类经验,后在田间猎捕黑水鸡、白骨顶鸡、夜鹭、斑鸠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向被告人张某光及秦某、郑某(均已另案处理)非法出售共计8.8472万元。2023年7月21日,唐某被抓获,现场查获野生动物共计价值5400元。案发后,唐某退赃4万元。

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张某光向唐某非法收购“三有动物”共计3.8472万元,后出售给沙市区岑河镇多家餐馆,非法获利8000元。

2018年8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邓某来利用社交媒体引流并出售猎捕工具,向购买者传授非法狩猎的经验和技能,并要求购买者删除聊天记录和购买记录逃避侦查,致罗某征、何某山、梁某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在邓某来仓库及摩托车内查获大量猎捕工具并依法扣押。案发后,邓某来退赃10万元。

裁判结果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唐某、张某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邓某来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认罚,退缴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张某光、邓某来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半年至一年不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覆盖猎捕、收购、销售及犯罪方式传授的全链条破坏“三有”鸟类资源典型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对猎捕者、收购销售者、工具提供及技术传授者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打破了“只惩处猎捕、不追击源头”的局限,彰显了“全环节、一体化”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司法导向。

“三有动物”虽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严格保护。唐某、张某光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行为,涉案金额、数量均达“情节严重”标准,依法应予刑事追责,警示社会公众切勿因“尝鲜”“牟利”触碰法律红线。邓某来通过社交媒体销售猎捕工具、传授狩猎方法、教唆逃避侦查,形成“工具销售+技术传授+规避侦查”的黑色产业链。司法机关对其以传授犯罪方法追责,体现了“全环节打击”的治理思路。

本案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传递出“生态修复+法治教育”的治理理念,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打击+教育+修复”的实践样本,彰显了司法机关守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决心。

典型案例三

赵某1、赵某2、郭某某、唐某某、文某某、罗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亮剑,刑罚与生态修复共护野生鸟类

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4年5月期间,赵某1、赵某2、郭某某、唐某某、文某某、罗某某单独或共同分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利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粘网捕捉“三有”保护动物棕头鸦雀千余只,交易违法所得11万余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文某某主动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300元,并退缴违法所得9192元。

裁判结果

江陵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赵某2、郭某某、唐某某、文某某、罗某某等六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追缴违法所得。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1、赵某2、郭某某、唐某某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破坏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或各自承担4万至10万元不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棕头鸦雀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对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大意义。本案坚持“刑罚打击+生态赔偿”双管齐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对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有效弥补。通过收缴违法所得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彰显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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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蔡静文

责编:王璇/编审:王媛/监制:江敏

出品:荆州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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