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省厅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工作,依法惩处破坏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近日,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

贯彻落实部相关文件精神

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认定主体、程序和要求,细化了符合执法实际需求的操作细则,为开展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工作提供了清晰指引。

适用范围清晰化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原则上由办案单位按照自然资规〔2024〕5号文中明确的认定规则直接进行认定,办案单位对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难以认定,以及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等专门性问题难以认定的,可以向省厅申请认定。

认定主体实体化

成立厅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委员会,由厅内多个单位作为成员,协同参与认定工作,省储量评审中心承担技术审查支撑工作。

认定程序规范化

《通知》从申请、受理、技术审查和业务审查、集体认定、认定复核、归档六个环节分别细化程序性要求,明确了责任分工和办理时限,减少流程内耗,提升认定效率。

此外,《通知》还对工作经费、回避制度、保密要求等内容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