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初,当事人向临清市某医院免费投放1台特定蛋白分析仪,捆绑销售全程C反应蛋白(hsCRP+常规CRP)二合一定量检测试剂盒和样本稀释液两种试剂耗材。2022年1月18日至2025年5月7日,当事人向临清市某医院捆绑销售特定蛋白分析仪使用的上述两种试剂耗材74750.08元(含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案件启示】
商业贿赂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秩序,影响风清气正营商环境。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也花样翻新,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特点。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监管执法力度,形成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对推动经营者增强守法经营意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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