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边雪
刘德华的《恭喜发财》BGM,早已成为春节仪式感之一。在各大商场、超市、理发店循环播放的《恭喜发财》,更是已成为国民级背景音乐。
随着版权监管日益严格,这首“神曲”也正式进入了商用收费时代。商家若再想将其作为背景音乐,必须先取得授权、再支付费用。许多商家感到困惑:明明购买了音乐App的会员,为什么在店里播放歌曲就侵权了?“个人会员使用”与“商业使用”之间的法律红线究竟在哪里?如果商用,应该如何取得相关音乐的版权授权?
3月31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秦雯以及泰和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青,两名律师就公播音乐版权问题、归属等热点话题进行深入解读。
01
个人会员≠商用授权法律红线在于“使用目的和场所”
“很多人觉得,我花钱买了音乐App的会员,在店里放歌怎么就不行了?这钱不是白花了吗?”面对这一普遍疑问,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秦雯律师用大白话解释道,法律红线的核心在于“使用目的和场所”。
秦雯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个人会员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在商场、超市等经营性场所播放音乐,是为了营造商业氛围、吸引顾客、促进消费,显然已经超出了“个人欣赏”的范畴,属于服务于商业目的的“公开表演”行为,必须获得额外授权并付费。“个人会员不包含此项权利,这是明确的法律红线。”
“用户付费购买音乐播放平台的会员,实际上是与该音乐播放平台就其所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使用许可达成了合意,平台许可用户可以自由播放、下载、聆听这些音乐作品,但仅限于个人私下的非商业性欣赏学习,公开场合播放、表演和商业营利性使用均被禁止。”泰和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刘青律师告诉封面新闻记者,根本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俗称机械表演权)。
刘青律师表示,非私人欣赏、在公开场合的音乐作品播放表演属于机械表演权规制的范畴,“个人会员=私人欣赏,商用=公开播放+经营目的,买了会员≠拥有公开播放权。”
02
侵权风险不容小觑商家如何合规获取授权?
“我一直以为买了会员就可以在店里播放了,不知道还要交版权费。”超市经营者刘先生告诉封面新闻记者,自己的超市在春节前后近一个月的时间里都会播放《恭喜发财》。
对于小超市、理发店等小微商户而言,如果在未交费的情况下播放《恭喜发财》等热门歌曲,被版权方发现后,会面临什么后果?
秦雯律师表示,未经授权在经营场所播放音乐构成侵权,权利人(或集体管理组织)可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实践中,可能先发函警告或协商,协商不成则提起诉讼。赔偿金额无固定标准,需综合侵权情节、场所规模等因素确定,难以计算的,会参照权利使用费作为标准,由法院酌情判定。“单店赔偿额可能在数千至数万元不等。如果是小超市、理发店这样的小微商户,赔偿金额通常处于数千元的范围。”
刘青律师也强调,赔偿数额与所涉作品价值、许可费标准、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获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情节轻重等都相关,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最终确定判赔的数额。“在该类纠纷中少则几千多则上万,热门作品赔偿额会更高。”
那么,商家如果想在店里正常放歌,不想侵权,具体该找谁交钱?秦雯律师介绍,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要管理音乐作品(词、曲)的著作权,如表演权等;音集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要管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播放歌曲通常需取得“双许可”。“例如,播放一首歌曲的音频,需要向音著协缴纳词曲的表演权费;如果播放的是带有画面的MV,则可能还需要向音集协缴纳录音录像制品的放映权费。所以,只交一家费用,确实存在被另一家主张权利的风险。”
刘青律师补充道,商家可以通过“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一站式取得双授权,不会重复被告,除非渠道不正规。收费多为按经营场所面积包年计费,在年度“一揽子”许可费中,其费率标准通常不因歌曲冷热而区别对待,缴费后可以在其管理的曲库范围内合法使用。但如果某首特别火的歌曲的著作权人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或将其特定权利单独授权给其他机构,则仍需向该特定权利人获取授权。
03
歌曲播放版权费会转嫁给消费者吗?
随着版权收紧,不少商家担心成本转嫁问题。对此,秦雯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看,取得音乐公播许可是商家的一项必要的经营成本,类似于支付房租、水电费。商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将成本纳入定价,消费者也有权选择是否消费。“法律未禁止成本转嫁,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如何通过价格机制分担,属于市场调节范畴。”
刘青律师则指出,现实中已有商家通过整体涨价的形式转嫁版权成本的情况,这属于商家的市场行为,很难界定违法,但商家不能以“版权费”名义单独向消费者收费,此时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继续消费。
对于部分小店为了省事,直接放电视节目或者直播当背景音乐,或者让员工自己唱《恭喜发财》等“钻空子”的行为,两位律师均表示风险很高。
秦雯律师指出,电视节目本身可能已经获得音乐授权,但是这个授权通常仅限于“广播”或“信息网络传播”到终端个人用户(个人电视、电脑)。商家在营业场所通过大屏幕、电视机等设备向公众“放映”该节目,构成了新的公开传播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员工演唱属于“现场表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想要不侵权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未向公众收取费用;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理发店、超市等经营性场所,表演行为客观上服务于商业盈利目的,通常不能豁免侵权责任。
刘青律师也强调,员工自娱自乐、不用于招揽或服务顾客的,一般不侵权(不收费、非营利、非公开的非商业场景下的免费表演)“但如果表演是重复的、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用于服务招揽顾客的,则仍属于侵权。”刘青说。
随着版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和监管力度的加强,公播音乐付费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对于商家而言,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授权,既是避免法律风险的必然选择,也是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尊重。而对于消费者来说,理解版权保护的意义,支持正版,也是在为整个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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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维灿
责编 王 萌
审核 余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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