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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涡阳县公安局

城关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

在城关街道二桥东侧

有一架无人机涉嫌“ 黑飞

民警迅速抵达现场处置

经查

飞手 汪某在 未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的情况下

擅自实施飞行活动

其行为违反了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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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规定

民警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汪某

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中小学春假及清明节假期将至

广大群众出行踏青

拍摄美景的需求增多

出游赏景利用无人机拍摄风光

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空域管理规定

安全规范开展飞行活动

避免违规飞行带来法律风险

法律后果

1

未经实名登记飞行

《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必须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

《条例》规定,真高120米以上空域(微型无人机真高5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及周边空域等八大类区域均为管制空域。

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较重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涡阳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