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乙

守信受益、失信受惩、修复有路。让失信者重新找回安身立命的自我,与将失信行为关进制度的“笼子”并不矛盾。新规不仅为“无心之失”开启了更加规范的修复之窗,也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当信用修复更加有章可循、高效便捷,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重塑自身信用的途径也就更加通畅。而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性、完整性的增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也就有了更好的营商环境。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中央多次对构建信用修复制度提出要求和部署。随着4月1日《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一个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将为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之基,也是每个市场主体的立业之根,商品和服务的大范围流通交易靠的就是信用商誉。生产力水平越高、市场化程度越深,对社会信用的要求也越高。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助于培育各类主体契约精神,形成守信、用信自觉意识,构建规范的市场经济规则秩序,为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而今,“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进程中,防范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同样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前,一些地方推出的地方信用分,将地方信用评估与公民入学、就业、社会救助等基本权利挂钩,可能会对公民合法权益构成不当限制。还有个别地方混淆信用建设与其他政策边界,或是将常规奖励纳入信用激励范畴,或是将一般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混同,导致信用奖惩标准模糊。

进一步优化信用体系,既要坚守“刚性”底线,对失信行为保持高压惩戒态势,又要注入“温度”内核,提升惩戒精准性。对主观上无恶意逃债意图,因客观变故丧失偿债能力,且能积极配合债务处置相关工作的市场主体,应通过差异化机制助其纾困;对失能人员等特殊群体,应给予人性化豁免;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要畅通修复渠道,支持其重返市场。唯有刚柔并济,才能构建起既维护公平秩序、又彰显人文温度的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新规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为开展信用修复提供了规范而高效的指引。

从宏观层面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从信用记录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再到信用修复后重新开始的完整闭环。如果缺少有效的信用修复机制,各主体的信用状况就容易固化,面临一次失信便再难走出的情况。纠正失信行为的通道不畅,就可能引发“破罐子破摔”,有违诚信社会建设初衷。有了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机制,就能够助推社会信用体系朝着良性循环方向运转。

而从微观层面来说,信用修复为失信者提供了重塑自身信用的机会。有了失信行为,自然依法依规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如果缺少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就始终背负着这些失信“劣迹”,相关行为活动也将受到不利影响;如果信用修复机制不够明晰规范、高效便捷,信用主体可能想去修复却不得其法,也可能付出许多努力仍然难以达成目的,甚至中间还会出现各式各样的寻租现象。毕竟,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既不是目的,也不是终点,不能贴上失信标签使其永远“寸步难行”,而要建立规范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支持失信主体及时通过信用修复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回到诚实守信的正轨上再出发。

让失信者重新找回安身立命的自我,与将失信行为关进制度的“笼子”并不矛盾。新规不仅为“无心之失”开启了更加规范的修复之窗,也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对诈骗、非法集资等性质恶劣的“不可逆”失信行为,坚决关上修复大门。当信用修复更加有章可循、高效便捷,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重塑自身信用的途径也就更加通畅。而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性、完整性的增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也就有了更好的营商环境。

守信受益、失信受惩、修复有路。将过去的实践经验提升为制度化、机制化安排,进而上升到法规是进一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新规的实施,正充分反映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