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用正品当摆设,在直播间卖侵权商品,并侵权获利巨大。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一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且被告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开支3.5万元。”

近日,山东省法院发布了第三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上述案例是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新类型典型案例,600万惩罚性赔偿,释放出法院对“恶意侵权零容忍”的强烈信号,对企业,尤其是正在布局直播电商的品牌方与渠道商,敲响了警钟。

案件详情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系“F”系列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该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运动衫等。被告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服装商品上突出使用“F”等标识,张某晴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仅直播销售侵权商品,还雇佣多名主播开设多个直播间进行销售。更为关键的是,他们在直播间内摆放了印有斐乐公司“F”系列商标的正品购物袋、鞋盒、拉杆箱等物品,以此误导消费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其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且故意侵权情节严重,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相关网络店铺侵权商品销售金额高达14301102.93元,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服装零售30%毛利率计算,侵权获利达4290330.88元,属于“侵权获利巨大”情形。

1. 惩罚性赔偿基数:以侵权获利4290330.88元为计算基础;

2. 惩罚倍数:被告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结合其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确定惩罚倍数为1倍;

3. 赔偿总额:基数+惩罚性赔偿合计8580661.76 元,超出原告主张的600万元,最终按原告诉请判决赔偿600万元,另支付合理开支3.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新类型典型案例。目前,直播带货作为电商新模式持续发展,带动线上消费增长作用明显,正在逐步成为主流销售渠道,但因准入门槛较低、交易实时性等特点,导致知识产权监管及维权取证困难,易被侵权人所利用。

本案的裁判,准确认定直播销售侵权商品时摆放正品构成故意侵权,丰富了惩罚性赔偿侵权故意的认定情形,并且有效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显著提高了侵权成本,为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知识产权小结

该案作为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发布,传递出三大信号:直播场景侵权严查严处、惩罚性赔偿常态化、恶意侵权成本大幅提升。

对企业而言,商标不仅是品牌标识,更是核心资产。唯有提前布局、严格合规、高效维权,才能避免品牌被仿冒、资产遭侵蚀。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企业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合规内化为核心竞争力,将知识产权保护融入生产、销售、合作全流程,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守住核心权益。

来源 | 高沃综合山东高法典型案例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声明 | 部分图文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