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高院

牵绳正常行走的宠物犬,被未牵绳的禁养犬撕咬致死,饲养禁养犬的主人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日晚,杨某牵引一只宠物犬行至某餐饮店门前时,该犬只被曾某饲养的禁养犬咬伤。事故发生后,杨某当即报警处理,受伤的泰迪犬被送往宠物医疗中心抢救,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杨某为此支出抢救医疗费4275元。据悉,该涉案宠物犬系杨某于2018年9月6日购买,花费3100元。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杨某丈夫代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赔偿宠物犬购买费用3100元、宠物医院抢救费用4275元,并以宠物犬突然离世给杨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曾某未对其饲养、管理的犬只采取有效的约束措施,其饲养的犬只将杨某合规牵引的宠物犬咬伤致死,该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杨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杨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未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因涉案事故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该项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曾某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75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犬已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不仅是日常陪伴的伙伴,更承载着主人的情感寄托,成为不少人心中特殊的精神慰藉。但饲养宠物犬并非个人随意行为,而是伴随法定义务的民事行为,养犬人必须严格遵守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恪守文明养犬准则,依法履行犬只看管、约束及安全防护义务。尤其是对于烈性犬、禁养犬,养犬人更应提高注意义务,采取拴养、圈养等严格的管控措施,防止犬只伤人、伤物,避免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外出遛犬,要全程规范牵绳!这是最基础的安全管控措施,也是对他人负责的基本要求,绝不能有“我家狗不咬人”的侥幸心理。养犬有红线,禁养犬只坚决不养!法律明确规定了禁养犬只名录,饲养禁养犬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伤人,都将面临严厉处罚。对于烈性犬,要实行最严格的管控!原则上实行拴养、圈养,严禁随意出户遛犬。确需外出诊疗、免疫的,必须装入犬笼或佩戴嘴套,由成年人全程严密管控,确保其不对他人安全构成威胁。

从司法实践来看,宠物犬在法律层面一般被认定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因宠物犬遭受侵害引发的纠纷,通常按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予以处理,法院仅支持宠物犬的购买价值、医疗救治费用等直接、实际的财产损失。对于宠物主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并非一概不予支持,但若要获得法院认可,需举证证明涉案宠物犬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且因侵权行为造成了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并给权利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否则难以得到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该法第八十九条明确: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规范牵绳是法定“安全措施”,不规范牵绳属未落实安全措施,造成损害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治安处罚”双重惩戒。

文明养犬是法定义务更是社会责任,养犬人应自觉依法、规范养犬,主动落实牵绳、免疫、登记、清理粪便等要求,共同维护良好公共秩序和生活环境。

来源: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