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高达)近期,苏州部分市(区)发布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通过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案例中有在厨房烹饪区饲养两只宠物猫,有厨房天花板脱落导致墙皮混入食品,有夸大普通菠菜卷具有减脂功效,以上案例相关涉事企业均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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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太仓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行为不符合经营过程要求案

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在对网络餐饮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太仓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厨房烹饪区饲养两只宠物猫,对后厨食品安全造成风险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第6.1.5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吴中区某网络餐饮店所售食品混入异物案

2026年1月,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网络餐饮店通过外卖平台购买的“肉酱笋尖拌面”中混有类似墙皮的异物。经查,该店位于木渎镇辖区,店内厨房天花板脱落导致墙皮混入食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认情况属实,且当事人已全额退款并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了合法进货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其初次违法,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责令改正。

案例三:吴中区某网络餐饮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6年3月,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网络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郭巷街道某餐饮店的粗加工区鸭肉原料正在解冻,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食材的索证索票材料,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张家港市塘桥镇某餐饮店夸大食品功效案

2025年10月15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餐饮店在美团平台销售的菠菜卷宣称具有“减脂”功效。2025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美团平台开设的某外卖网店中,将一款普通菠菜卷(配料为菠菜味面饼、鸡胸肉、生菜、黄瓜等)命名为“减脂菠菜卷”并持续对外销售。2025年12月1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整改,将产品名称修改为“菠菜鸡肉卷”。网络食品经营者对商品信息的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不得以引人误解的名称或宣传误导消费者。本案中,经营者将普通食品冠以“减脂”之名进行销售,极易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既是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戒,也警示广大入网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规范商品信息发布,不得利用消费者对健康饮食的关注实施消费误导,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网络消费环境。

案例五:太仓市浮桥镇某餐饮店违规经营生食类食品案

2026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在对网络餐饮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太仓市浮桥镇某餐饮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现场有制作销售生食类食品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事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4元;二、罚款500元。

案例六:常熟市某网络餐饮经营户未落实卫生与防蝇要求逾期不改案

2025年11月4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就餐区醒目位置未悬挂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未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未配备有效防蝇设施,食品加工区域苍蝇较多;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食品加工区域仍无任何防蝇设施,加工设备、桌面、墙面残留油污与积垢。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元。目前,当事人已完成全部整改,承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图片来源:太仓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