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与同

编辑 | 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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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现就湖北省医保局牵头的中成药联盟集采一到四批规则(参考《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纵向对比,解析第四批中成药集采。

01


4点变化,集采规则趋于成熟

非独家产品和可依照功能主治相似合并分组原则合并竞价的独家药品的集采规则已趋于成熟,与既往批次对比:

1.加强项只要愿意降价,规则设置上越来越欢迎更多产品入围和中选;

2.医疗机构话语权适度增加(本批次显著变化);

3.质量和招采信用“红线”越来越严格;

4.加速企业出清,中小企业不占优势,中小企业的小份额品种想“分一杯羹”越来越难。

02

第四批中成药集采关键规则解析

一、医疗机构填报需求量

医疗机构结合往年实际采购量填报采购需求量(分厂牌填报需求),原则上不得小于往年实际采购量的80%。

二、集采需求量

医疗机构实际填报的采购需求量累加确定。第一批中成药联盟集采为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的80%为采购需求量,往后几批次均是累加确定。

三、分组规则

沿用同品种、同给药途径合并分组,独家品种功能主治相似同时兼顾组分相似合并分组;按照采购金额大小排序分A、B竞争单元(与第三批次分组规则一致),避免恶性竞争。

四、入围规则

沿用结合价格标(60%)+技术标(40%)综合入围/淘汰。有两点显著变化:

1.价格标由之前的报价降幅单一指标评价调整为降幅占权80%,日均费用占权20%;

价格竞争得分以5元为锚点设定规则补充:同竞争单元报价代表品报价日费用最低和日均费用小于5元的得满分,同竞争单元报价代表品报价日费用最低值如小于5元,按5元计算。

2.降幅的计算由代表品申报价格与基准价格决定,特别注意的是基准价并非全国最低中标价,而是基准价格基数计算的日均费用与同采购组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基数计算的日均费用最低值,按照公式校准后的数值,即大家俗称的K值校对。

与第三批思路一致,旨在平衡同组中标价显著高的产品产生的不公平竞争,唯一的变化是将4次开方调整为6次开放,带来的实际影响是6次开方对高标价企业相对友好一些。

3.最多入围企业数显著提高。与第三批对比,符合申报资格的实际申报企业数从12家开始,最多入围企业数均有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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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中选规则

沿用同采购组A、B竞争单元均设置1.5倍熔断机制和按降幅排序和日均费用与降幅结合两种规则确定是否中选。从第二批次开始,增加了议价、增补中选规则。从第三批开始,在直接拟中选+议价拟中选+增补拟中选的基础上增加复活中选规则。

直接拟中选(只阐述与第三批有差别部分):A、B竞争单元一样,对于以基准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降幅>20%(第三批为30%)即可拟中选;>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降幅>30%(第三批为40%)即可拟中选。

增补拟中选和复活拟中选中亦有几处放宽了中选要求,如日均费用相对低的,降幅要求比第三批放宽要求,采购金额大的、技术标达100分、日均费用低等也有优待。

意图显现明确,即希望在保证节约医保基金的主要目标下,更多企业能中选。

价格纠偏机制:总体与价格治理中的“红黄标”做了衔接。

六、带量

直接拟中选:同竞争单元内降幅最高的按100%采购需求量带量,其他中选药品按照80%带量(第三批为90%);

议价拟中选:按70%采购需求量带量;

增补拟中选:按60%采购需求量带量;

复活拟中选:按40%采购需求量带量。

待分配量:医疗机构填报的需求量未在中选范围、未经企业申报、产能为0的药品80%(第三批为90%)的采购需求量+议价、增补和复活拟中选的80%(第三批为90%)采购需求量范围内未分配的作为待分配量。待分配量中的40%(第三批为50%)分配给同采购组中日均费用最低或降幅最大的(前提是该产品日均费用低于均值)。复活中选企业的药品不纳入待分配量分配范围。

剩余待分配量:医疗机构在中选企业供应清单中自主选择。

可以看到与第三批相比,待分配量和剩余分配量显著增多。

从带量分配角度看,意图或许是基于更加尊重医疗机构的需求权限。

企业降价意愿一方面在于存量获得的价值成本比,另一方面也跟待分配量和剩余待分配量的获得性相关。剩余待分配量的增加,增加了企业获得增量的可能,可提升企业降价意愿,尤其是医院覆盖率高的厂牌。“光脚企业”(主要为B竞争单元)降价的意愿也因待分配量的可获得性和剩余分配量的增加而提高还有一个降价意愿的评价维度为各区域各医药机构实际执行的到位程度。

从第三批开始,有独家品种纳入,第四批纳入6个独家品种。采用的规则:功能主治类似合并分组同时考虑组分相似,合并竞价。

03

启示和判断

第五批次全国中成药联盟集采仍会有独家品种出现,规则上或会从合并竞价转为尝试性的谈判议价;集采的关键目标是减少医保基金支出,但占用医保基金大的品种独家居多,在这个基本面下,突破是迟早的。

假设谈判议价,其本质逻辑是独家品种=独家治疗价值,不可替代性的程度(即临床创新性)则是评价降幅多少的金指标。这个金指标谁来定?定多少?

能想到的或许是引入综合定量(循证证据)/或定性(专家评审)评价机制,由具备决策评价影响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以疗效、安全性为基础、创新性、经济性、适宜性等为辅的综合评价,品种所在治疗领域内的中医药相关KOL则会发挥关键作用。

政策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将VBP、首发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治理、国谈、议价这些价格调整工具系统地串联起来看,不难得出结论:

对于集采品种和准集采品种在医保支付的终端未来将不会带来显著增量增效,而其品牌认知教育高地的定位会更加凸显。区域龙头医院、县医院(主要与“集采三进”、紧密型医共体推进相关)在区域影响和下沉市场的影响力将具备更高的战略价值。

持续赋能影响药品在其他渠道和其他非医保支付方式的患者类型或消费类型,拓展更广的终端面,全域营销应运发展,渠道下沉需要结合品牌属性/身份研判,并做未雨绸缪的布局。

品种在治疗价值的基础上,是否有预防和康复的价值及泛医疗价值的可能。这些都是系统性的营销改革,事虽难作则必成,几种主要决策可能:

1.新的营销生态逐步代替旧的营销生态,重新获得生意;2.判断转型难度大、风险高,在还具备较好商业价值时寻求被并购的契机。

如果将医药营销从时间线做个周期界定,2018年是一个重要分水岭。未来,用产品价值驱动营销,转变思路做好战略决策,拥抱变化、创新变革才能穿越周期。

附:此次全国中成药联盟集采采购品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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