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红包”曾一度成为社交群体的流行活动。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方式作为转移犯罪所得的手段,如果不注意甄别,参与抢红包者可能会面临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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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明知加入QQ群抢红包是为了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仍进入QQ群抢红包,并与上家约定按所抢红包金额的4%计算提成。2024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黄某使用多个QQ账号抢得红包45604.33元,提现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后再通过转账给上家,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经查证,被告人黄某所抢QQ红包中有6800元是诈骗犯罪资金。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退出其掩饰、隐瞒的被诈骗资金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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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郁南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郁南法院对被告人黄某退出的6800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法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人往往存在误区,认为自己不清楚上游犯罪的情况,只是动动手指赚零花钱并不违法。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的认定并不要求“确知”上游犯罪的性质、金额、被害人情况等细节,而是结合全案证据对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经验、抢红包的场景、交易时间等综合判断,采用“应知”的推定。当下移动支付已经深度融合到日常生活中,法律不禁止娱乐社交性质的“抢红包”行为,关键是厘清“社交娱乐”和“掩饰犯罪”的法律界限,如果存在报酬异常、行为异常、渠道异常等情况,仍然通过抢红包、发红包、转账等方式为非法资金“洗白”提供帮助,很可能触犯刑法。
供稿:郁南法院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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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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