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古

4月3日,中足联发布3则处罚决定(媒体报道时称两起)。其中,中甲球队石家庄功夫、中乙球队厦门飞鹭试图向比赛裁判或者比赛监督赠送礼品,各被处以通报批评和罚款10万元人民币。此外,厦门赛区(厦门飞鹭俱乐部主场)将应由赛区负责的比赛官员接待工作违规转由第三方执行,被处以通报批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由于通报没有详细说明,球迷无法得知这两支球队赠送的礼品为何物、价值多少。但有两点是相同的,一是事情都发生在3月21日,即新赛季中甲联赛第二轮、中乙则为第一轮。二是两份处罚决定的处罚依据,都是《中国足球职业联赛联合会纪律与道德准则》(下称《准则》)第86条和第12条。

第86条对应上述处罚,其违规违纪行为应为第(五)款,即“贪污、挪用资金、行贿受贿、介绍贿赂”。也就是说,石家庄功夫、厦门飞鹭向比赛裁判和比赛监督赠送礼品属于行贿。而《准则》第12条“适用于各类主体的处罚”,一共有9条,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以及中足联规定的其他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厦门赛区被处罚的依据,则是《准则》第115条和第12条。第115条“未列明行为”明确指出:本准则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纪律与道德委员会有权参照本准则相类似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其违反《中国足球职业联合会章程》或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纪律与道德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可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形、情节及危害后果,参照本准则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酌情给予处罚。

反复研读《准则》之后,本人觉得有几句话不说不快:

1、如上所述,两支被处罚的球队其行为的性质基本上可以确定为行贿。但与其他行为的具体罚则不同,《准则》第86条并没有明确的罚则(比如停赛几场、罚款多少万元之类)。第12条之(三)“罚款”亦未明确具体金额,但之(九)提到中足联规定的“其他处罚”。

也就是说,给予这两支球队罚款10万元人民币应是参照“其他处罚”执行。但无论如何,处罚决定没有说清楚这两支球队赠送的礼品“案值”,公众对这个处罚是否得当存在一定的想象或者说猜疑空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厦门赛区的行为,类似工程“转包”,个人认为不应该通报批评了事。因为所谓的“第三方”到底属于何方神圣?它为何要帮厦门赛区接待比赛官员?其与厦门赛区又是什么关系?一般来说,对比赛官员的接待标准不会太高,赛区应该负担得起。但如果第三方与厦门赛区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其行为本身就比较复杂了,甚至会存在“案中案”的可能。

因此,处罚决定对这几个疑问应该作一个详细的说明,以解社会大众之惑。

3、最重要一点,上述3违规违纪行为的时间都非常敏感。1月29日,多部门联合召开了足球行业“假赌黑”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本次行业处罚具体情况。包括对天津津门虎等13家俱乐部扣除2026赛季职业联赛积分并罚款、对陈戌源等73名从业人员给予终身“禁足”的处罚等等。相关通报还表示,中国足协将始终保持严的基调不动摇,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惩治足球领域各类违规违纪问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但刚刚过去51天,这两支球队就顶风作案,处罚的主体却不是足协,并且只是按普通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从重”。

个人认为,既然证据确凿,通报批评或者罚款10万元都是太轻了。在行业整治行动还没宣布结束这个节骨眼上,并且联赛刚刚开始就顶风作案,“扰乱比赛秩序,破坏足球行业风气”(处罚决定语),不管“案值”几何,性质和影响都非常坏,都必须顶格处理。

就像有的网友评论的那样,罚款10万元是什么意思?是不是以后交10万元罚款就可以给裁判送礼?既然是“严基调”、“零容忍”,就应该取消参赛资格、至少也要罚分,就像对待上述13家俱乐部那样,而不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不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唯其如此,才可以营造足球行业风清气正的氛围、营造良好的足球环境,中国足球的发展才有希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