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清明时,扫墓祭祀、缅怀已逝亲人,是传统习俗,墓地亦成为人们追忆先人、表达哀思的场所。近期,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先人坟墓被迁移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令擅自迁移他人坟墓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某年清明,曾氏兄妹前往某山进行祭扫,发现其母亲的坟墓已不见踪影,经报警并会同村委会现场勘查,得知原墓址已被张三(化名)亲人的墓地侵占,其母亲的遗骨则被张三擅自迁移至附近他处。后曾氏兄妹多次与张三协商沟通将母亲墓地恢复原状的事宜,但对方拒不配合。
张三辩称:“我家原有一座坟墓,与曾氏兄妹母亲坟墓相邻。在修缮我家坟墓的过程中发现旁边的墓地,问询过当地村民无人知晓该墓地所属,所以我自行将该墓地迁移到了另外的地方,迁移时已将骨灰盒妥善移置,并为新址砌砖围护。”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曾氏兄妹遂诉至法院,要求张三支付毁坏墓地经济损失、坟墓重新安置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三赔偿曾氏兄妹经济损失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贺恒表示,墓地作为安葬逝者遗体或骨灰的特殊场所,对逝者近亲属而言,不仅具有特定的财产权属性,更承载着他们对先人的深切缅怀与独特的精神寄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相关规定,曾氏兄妹据此要求张三支付毁坏墓地经济损失及坟墓重新安置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清明祭扫,重在心意,贵在尊重,处理“身后事”,更需多一份谨慎、守一份规矩,这既是对逝者的告慰,也是对生者权利的保障,更是社会和谐所系。坟墓并非普通的“物”,它是寄托哀思的特定场所,承载着深厚的人格利益与精神价值。
法官提醒,任何擅自迁移、破坏、侵占或改建墓地的行为,即便“不知情”或“无恶意”,也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经济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值此清明之际,呼吁大家以合法、文明的方式寄托哀思,让逝者安息、生者慰藉,使清明之礼真正回归到传承孝道、涵养精神的文明本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 | 信息时报
编辑 | 邹皓明
审核 | 孙轶英
校对 | 胡普甜
签发 | 叶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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