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把殡葬服务分成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存放告别火化骨灰寄存还有生态安葬这些,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收费政策,逐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基础项目的内容,但整体上要保证服务覆盖到群众实际需要。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必须由政府举办而且是非营利性的,不能再新搞营利性机构,新建设施用地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存在的商业机构继续按原有方式运营,但增量部分彻底卡住了,存量也会逐步规范管理。这样一来,殡葬行业的公益导向就更清楚了,普通家庭在办手续的时候面对的乱收费情况能得到控制。
安葬服务这块是条例重点调整的内容之一。推行不占地或者少占地的安葬方式,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减少石化硬化设施。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鼓励骨灰采取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这些形式,在允许土葬的地区鼓励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有条件的地方对生态安葬给予补贴支持。骨灰格位安葬也被明确提倡,骨灰堂在收取格位使用费和维护费的时候按照规定来,不能乱来。公墓管理以节地生态为导向,墓位和墓碑都要小型化,严格限制占地面积和高度标准,禁止用高档材料或者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东西。使用周期最长不超过20年,到期可以续用并缴费,运营单位要提取维护基金专账管理。这些规定让群众在选择安葬方式的时候有了实打实的多种路径,不再只有商业墓地一条路。
老坟的处理坚持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以3月30日为界限,在这之前已经存在的坟墓,只要不在法定禁葬区内、不占用重大项目用地,就按照老办法处理,不搞强制平毁或者突击迁移,正常祭扫修整都允许,只是不能再违规扩建硬化或者立大型墓碑。3月30日之后新增的安葬必须严格符合节地生态要求,不能建豪华墓活人墓宗族墓,也不能在耕地上乱埋乱葬。土葬实行分区管理,人口稠密耕地紧张交通便利的地区划为火葬区,必须推行火葬并鼓励生态安葬,山区丘陵偏远农村等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但要安葬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公益性公墓,执行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的标准。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受到尊重,自愿改革习俗的别人不能干涉,鼓励采取符合生态环保节约用地要求的安葬方式,按照死亡地规定处置遗体或者骨灰。
收费管理方面条例要求实行清单化,所有收费项目标准都要公开公示,不准在清单之外加项目或者乱收费。基础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价格透明,不能随意涨价。殡葬机构不能强制推销骨灰盒寿衣祭祀用品,买不买买什么由家属自己决定,不能搞捆绑消费。对于哄抬价格强制消费价格欺诈这些行为,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会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基本殡葬服务要逐步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对困难群众实行免费或者减免政策。各地已经在推动低保户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这些群体的基础服务全免费或者减免,未来覆盖范围还会扩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炒卖墓位骨灰格位,公墓不能向没有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人出售墓位,公益性公墓只能为本村村民服务,不能对外销售也不能搞商业化运营,从源头遏制墓地金融化的问题。
条例还对殡仪服务做了细致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出具死亡证明,依托政务平台共享信息,公布殡仪馆联系方式。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太平间不能外包也不能开展殡仪服务,只能提供暂存便利。殡仪馆凭死亡证明接运遗体,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公安。遗体存放一般不超过3日,延期要办手续缴费。火化凭死亡证明和火化确认书,出具火化证明,在重点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保存视频不少于90日备查。实行火葬地区就地火化,跨区域运输需要接收证明,跨国运输按国家规定办。特殊情形下身份不明的死亡,由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处置。
整个条例从总则到附则把殡葬管理的方方面面都梳理了一遍,目的是让普通家庭在面对身后事的时候少一些经济压力,多一些合规选择。过去殡葬领域存在的一些天价墓位占地过度费用虚高选择单一的问题,通过这些制度设计逐步得到化解。各地民政部门在条例施行前已经组织学习和准备工作,确保3月30日起各项规定落地执行。群众在办理安葬的时候可以直接按照清单选择基础服务项目,生态安葬骨灰格位安葬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寄存这些方式都受法律保护,大多能享受政府补贴或者平价服务。商业墓地依然可以正常购买,但必须符合节地生态要求,不能炒作不能违规扩建。条例还推进殡葬领域信息系统建设,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共享,提供便民服务,同时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媒体互联网平台都要加强宣传引导移风易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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