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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能源日参)
欧委会刚刚在CBAM网站上公布了首个CBAM证书价格——75.36欧元。这个价格是基于2026年一季度欧盟碳市场(EU ETS)的配额拍卖平均价格。
与此同时,绿色创新发展研究院(iGDP)正式发布报告《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政策进展与前瞻》。本报告在系统研读欧盟法规、技术说明和主要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识别出三项对我国最具实质影响的重点议题。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总量约束机制,且有偿配额比例偏低,欧盟可能据此暂不认可我国企业履约成本用于CBAM费用抵扣。
一是,如果我国碳市场履约成本不被欧盟视为可扣减的“生产国已付有效碳价”,我国应如何应对。目前,我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总量约束机制,且有偿配额比例偏低,欧盟可能据此暂不认可我国企业履约成本用于 CBAM 费用抵扣。
欧盟 CBAM 的基本原则是只承认生产阶段针对排放征收的显性、可核查并真正传导至产品成本的碳定价机制。
截至目前,中国全国碳市场仍缺乏总体排放上限(cap),免费配额比例较高,且尚未形成明确的有偿分配路径。在欧盟“实质负担”与“有效性”双重标准下,这类碳价难以被认定为可直接抵扣 CBAM 的“有效碳成本”。因此,现阶段,中国出口产品无法凭国内碳市场履约成本申请扣减 CBAM 费用。
然而,企业可以通过在中国碳市场履约促进企业的体系建设,为未来可能出现的“企业实付证据通道”提前准备材料。
依据《CBAM 条例》(EU 2023/956) 第 9 条第 2 款“Credit for carbon prices paid in third countries”的规定,欧盟拟允许进口商在核算 CBAM 应缴费用时,扣减生产国已支付的显性碳成本,但须由欧盟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计算方法和核查要求。
截至 2026 年 2 月底,欧委会尚未根据上述授权条款发布正式的执行文件。目前仍不明确:(一)欧盟将以何种标准认定第三国碳定价机制的“有效性”;(二)扣减额度的计算公式与数据来源;(三)企业层面是否可以提交经核查的实付碳价证明替代国家平均值。
由于该政策规定的具体程序、计算方法和核查机制尚未公布,我国企业难以及时掌握扣减规则,无法在定价和成本测算中准确反映已付碳价,进而增加 CBAM 执行初期的合规风险。
报告全文如下:
(能源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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