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
1.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事务的职权,如果职权不正当运用尤其是滥用,不仅违反了这些规定中关于正当、合理地行使职权的基本要求,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工作秩序,还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不可估量或者无法弥补的损失。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职权”,指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职务的范围及权力一般由法律、法规及规章作出具体规定。“滥用”,则指超越限定的范围或胡乱、随意地使用(权力)。
“滥用职权”,则指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表现为两种情形:(1)不认真运用权力,即在职务范围内随便、随意或者马虎地行使权力;(2)过度运用权力,即超越职务范围行使权力,或者在职务范围内超越法定的前提、条件(如时间、地点、对象等)、程序等要求行使权力。上述两种情形均属不正确履行职责,但稍有差别:前者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后者则是超越职务范围或者要求履行职责。据此,可以说滥用职权行为是一种作为。至于滥用职权行为的具体形式,需结合具体案件而定。
其次,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且与这一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依法从严惩处渎职犯罪,做到严之有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第5条中除了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工作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郏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4.主观方面一般由过失构成,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存在。
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了滥用职权罪,但由于《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明确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形成了不同看法,概括起来有"过失说""故意说"和"过失、间接故意并存说"(或"间接故意、过失并存说")三种观点。
"过失说"认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往往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则是过失的"。"故意说"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其故意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间接故意并存说"认为,"主观上,行为人滥用职权是故意的,但对造成的危害结果往往是过失的,当然也不排除间接故意",或者"本罪在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有学者认为,《刑法》第397条第1款将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确定为两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而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笔者认为,在刑法理论界,玩忽职守罪属于过失犯罪是一种通说,但不好说滥用职权罪属故意犯罪是通说了。之所以提出滥用职权罪一般由过失构成,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1)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判断行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应当以行为人对其所实施行为的危害结果持有的心理态度,而不是以行为人对其所实施行为本身的心理态度为标准。行为人对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如同酒后开车、闯红灯一样往往是出于故意,但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则出于过失。
(2)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结果犯一般都是过失犯罪(有的故意犯罪也是结果犯)。按照《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无论有滥用职权行为,还是玩忽职守行为,均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犯罪的结果要件,这说明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
(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处刑(包括情节加重犯)相同。如果一罪为故意,另一罪为过失,前者的主观恶性还要大于后者,这时处刑如相同,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有人指出,《刑法》第432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处刑也相同,故不足以说明滥用职权罪由过失构成。
笔者认为,这可能是由于立法不严谨所致。因此,立法部门的专家强调指出,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是渎职犯罪中最典型的两种行为类型。"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除客观方面不一样以外,其他均相同。"
当然,滥用职权罪也不排除故意的存在。从《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的立法例看,除规定有滥用职权罪外,还将若干特殊的滥用职权行为规定为犯罪,如徇私枉法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他特殊刑法条款不能涵盖的滥用职权行为,只能由《刑法》第397条来"兜底",即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而其他特殊的滥用职权犯罪实际上是不排除可出于故意的,如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况且,从《刑法》第397条第2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规定看,从逻辑上分析也是不能排除故意的存在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郏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郏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郏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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