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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时心甘情愿转账

分手了却想一笔一笔“算总账”

这样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男方小徐(化名)在恋爱期间累计向女方小李(化名)转账数万元,甚至在异地恋初期试图通过网贷借款来向对方支付大额款项,但女方在得知钱款来源后拒收。分手后,小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过往“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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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始于介绍的恋爱,终于计算的官司

时间回溯到2021年初,经家人介绍,小徐与小李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于2022年2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并一同前往广东某地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小徐在惠州一家公司担任技术员,月收入约7500元,负责支付房租等固定开销;小李则没有固定工作,主要负责在家做饭、洗衣等家务,并承担日常的买菜等生活采购支出。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持续了一年多。

2023年7月,小李前往江苏某地工作,两人结束了同居生活,转为异地恋。直到2024年9月,小徐听说小李回广西老家相亲,小李则予以否认,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小徐要求小李返还恋爱期间的花费,遭到拒绝后,小李将其微信拉黑,恋情彻底画上句号。

感情结束了,但经济账却没算清。小徐认为,自己从一开始就是以结婚为目的和小李交往,恋爱期间持续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对方转账,这些钱都是基于未来能够结婚的期待才付出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今结婚不成,条件未成就,小李理应返还。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小李告上陆川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经他核算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共计65450元,并承担其为此诉讼支付的法律服务费6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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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彩礼、零花钱,还是“负担不起”的关爱?

法庭上,小徐提交了厚厚一叠证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以及长达数页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和支付宝交易流水。他诉称,自己剔除了“520”“1314”等具有特殊爱情象征意义的红包,剩下的65450元都是奔着结婚去的“诚意金”。然而,被告小李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案件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面对原告单方陈述和证据,承办法官对每一笔转账的背景和性质进行了审查。法官首先发现,小徐提交的聊天记录中,并未出现双方就何时结婚、如何筹备婚礼等具体事宜的商议。对于小徐坚称的“以结婚为条件”,无相关证据。

在梳理长达两年多的流水时,法官发现在两人刚开始异地恋不久后的2023年8月,小徐曾连续两次试图向小李转账5000元,这在他所有转账记录中属于单笔最大金额。但颇具戏剧性的是,这两笔合计1万元的转账,小李均未接收。庭审中,小徐回答了法官的疑问:当时他告诉小李,这笔钱是他从网贷平台借来的。正是得知钱款来源后,小李拒绝了接收。据此,法院认为,在双方仍处于恋爱关系、异地伊始的当口,小李拒绝接收男方通过借贷而来、意图赠与的大额款项,这一行为本身反映出其对接收大额财物持审慎态度,间接证明其在接受财物时,无“以此为婚约基础”或“将来必须结婚”的意思表示。

除此之外,法官对流水进一步梳理,发现在两人同居的17个月里,小徐向小李转账24笔,共计37691.25元,月均约2217.13元,其中有多笔转账备注“工资”。小徐在庭审中也承认,这些钱很多是给小李的“零花钱”,具体用途他并不清楚。法院认为,这段时间双方共同生活,小李承担了家务劳动,支出日常消费,小徐的转账具有分担共同生活费用、补偿对方劳务付出或维系感情的多重属性,与一次性、大额给付的彩礼性质迥异。

而在两人分居后的13个月里,小徐的转账频率和金额明显下降。法院剔除了其中金额为520、1314或附有“平安夜快乐”“女神节快乐”等属于情感表达、节日祝福性质的款项后,小李实际收到的款项仅为9100元,月均约700元。法院认为,这部分款项更符合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作出的一般性赠与。

最终,法院核算出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扣除小李未接收的款项及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外,小李实际收到的款项为45751.25元,远低于小徐主张的65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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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的结婚目的,无法为赠与“附条件”

经过审理,陆川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款项是否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法官在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了法律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附条件的赠与,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就所附条件存在明确的约定或合意为前提。这意味着,不能仅凭赠与方单方面的内心动机或期待,就认定赠与附带了条件。

在本案中,小徐声称始终以结婚为目的,但这仅是其个人意愿。法院审查了全部证据,均无法证明小李知晓并接受了“转账是以结婚为前提”这一条件。双方聊天记录未谈及婚嫁,小徐也自认仅在恋爱前短暂提及“先领证”便因对方家庭原因未再商议结婚事宜。

结合款项支付时间长、频率高、单笔金额不等、部分备注为“工资”、用于共同生活等特点,法院最终认定,这些转账属于恋爱期间为维系和发展感情而产生的一般性赠与以及共同生活消费,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既然不是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在小李不存在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下,小徐要求返还的请求便失去了法律依据。同理,其要求小李承担律师费的请求,也因缺乏依据而未获支持。

据此,陆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小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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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可以感性,经济往来需理性

法官提醒,很多情侣在热恋时不分彼此,金钱往来频繁,一旦感情生变,极易引发财产纠纷。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性质认定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明确属于赠与的款项

诸如“520”“1314”等特殊数字的红包,或在情人节、生日等特定节日带有祝福语的小额转账,通常被视为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一旦交付,撤销权受到严格限制,分手后一般不予返还。

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支出

同居期间用于房租、日常生活、旅游娱乐等共同消费的支出,属于消耗性费用,一般也无法要求返还。

大额转账需谨慎

对于金额较大,特别是远超日常消费水平,且一方明确表示以结婚为前提的转账,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但主张方负有沉重的举证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此存在共识。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结婚条件”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尤其要避免通过借贷等方式来向对方给付财物,这既加重自身负担,也无法改变款项的法律性质。

借贷与赠与要分清

如果是借款,最好有明确的借条或能体现借贷合意的聊天记录,避免因性质模糊产生纠纷。

法律保护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财产关系,但不会将一方的婚姻期待强加给另一方。恋爱虽美好,经济往来还需多一分清醒,少一分糊涂,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感情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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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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