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孙镇平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生动实践,对于保证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司法审判工作、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党的百年奋斗重要成果,是实现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的制度创造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就是要建立真正属于人民的民主。我们党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政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马克思主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指出,“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民主的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一百多年来党领导人民争取民主、发展民主、实行民主的实践经验,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原创性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标志着我们党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新的高度,为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司法民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路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人民陪审员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理论基石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民主思想,制度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运行方式是参与案件审理,对于司法审判权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紧紧依靠人民推进司法民主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探索民主实践的重要政治成果

人民民主不能自发完成,必须由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党来领导和推动。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坚持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不仅是党完成历史使命的需要,也是无产阶级民主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诞生之日起,就以实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矢志探索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人民意愿的民主道路。作为团结人民群众、发展人民民主的重要抓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贯穿党的百年奋斗历史,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各个历史时期的国情同频共振。

北伐战争时期,在党领导的工人、农民运动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萌芽。土地革命时期,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开始在法律上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边区政府制定出台系列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开放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规定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此后颁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进入21世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我国司法民主推进到新的水平。

进入新时代,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紧紧围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经过三年改革试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2022年召开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宏伟蓝图,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作出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重要工作部署,有力推动司法民主开创新境界。

人民陪审员制度植根于中国国情和中华灿烂文化,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都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形成发展提供了民族元素和文化基因。

人民陪审员制度百年来的发展史是中国共产党不断致力于发展民主政治的历史,党对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坚定不移的追求,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百年来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党的初心使命和中华民族文明,决定了中国的司法民主不是西方的“翻版”,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不是其他国家的“再版”,而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体现中国特色的创新司法制度安排。这是我们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底气所在,也是民主政治和法治自信的底气所在。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

马克思指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恩格斯看来,国民通过参加陪审法庭行使审判权,这既符合原则,又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因为“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列宁认为:“人民的代表参加法庭,这无疑是民主的开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进入新时代,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在司法领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安排,“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

一是有完整的制度程序。《人民陪审员法》系统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机制、管理保障等制度,为人民陪审员依法有序参与国家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服从服务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单位持续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系建设,出台《人民陪审员法》配套司法解释以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先后印发两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奠定了坚实法治根基。

二是有完整的参与实践。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聚焦人民陪审员参与阅卷、调查、发问、评议、表决等全流程各环节,形成以个案随机抽取为原则的人民陪审员使用机制、以事实认定问题清单为依托的法官指引机制、以科学任期和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为保障的均衡参审机制、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的参审职权配置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充分行使权利,鼓励人民陪审员在促推定分止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让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担任人民陪审员享有深度、完整、有效的民主参与实践。

三是有鲜明的人民立场。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践行“一切为了人民”的根本宗旨,遵循“一切依靠人民”的根本要求,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以科学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而且要求人民陪审员作为人民代表与法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在案件审理中遵循民主集中制的要求,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直接表决形成最终判决结果,实现了“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相统一、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相统一、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统一”,体现了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的真实落点,充分彰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本质。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的重要实践形式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法治的根基在人民,感受公平正义、评价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司法事业发展必须深深扎根于人民。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旨在更好体察民情、反映民意、汇集民智、惠及民生,这正是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倾听人民心声、接受人民监督,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生动体现。

一是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审判案件的价值追求,目的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职业法官熟悉法律制度规范和诉讼程序,有法律专业素养和技能,但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认知不足,对专业性较强的事物运行规律和机理等方面的认知有“隔行如隔山”的困难。人民陪审员来自“三百六十行”,他们懂得风土人情、熟悉民间习俗、了解邻里关系、掌握专业技能、洞悉事物机理、具有常识阅历和朴素的是非标准及道德准则等。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同堂办案,在对案件事实和是非的判断上,能够把法律专业判断和行业职业常识常情常理判断相结合,从而可以较全面地揭示事实真相、洞察法律关系、明辨是非曲直,做到常理国法人情兼顾,促推定分止争息讼,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维护司法审判公平公正。江苏法院人民陪审员王成启说,人民陪审员不是陪衬而是参与,法官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撑,人民陪审员则运用其地缘、人缘、情缘优势化解心结、修复关系,既捍卫公平正义的刚性底线,也守护着睦邻友好的乡土温情。

二是促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可以防止“暗箱操作”。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和评议的全过程,让司法权不再神秘,成为合理、透明的公共事务。作为连接司法与社会的重要纽带,作为普通公民,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本身就具有司法公开的标志性意义;同时,他们在参审过程中独立作出判断、亲身体验法律适用,不仅提升了自身法律素养,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会成为法治精神的传播者。人民陪审员及普通民众对司法审判工作开展有力的监督,可以让司法权更好地在阳光下运行,更有效地促进人民法院“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进一步提升了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水平。

三是促进司法公信。人民陪审员是案件审理和司法公正的参与者、见证者、贡献者,他们能够在司法实践中真切地感受到法官和法院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所做的工作,因而是司法公信的代言人和坚定维护者。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服务人民,他们更善于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讲清是非曲直,更善于用专业化知识揭示争议焦点的本质,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从而在助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同时促推社会和谐稳定,这在当前“定分不易、止争尤难”的大背景下尤其难能可贵,更有利于实现在法官公正司法和群众公正评价间无“温差”、无“色差”,以及让司法公正能实现、真有感、获好评。

人民陪审员制度彰显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司法公正的实践伟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活动,既彰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性,又保证了审判活动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一)来源渠道、参审范围广泛

最广泛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显著特征。人民陪审员制度推动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参与司法审判,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的人民性。

一是主体来源广泛。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建立随机抽选为主体、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补充的选任模式,明确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不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五分之一的要求,使人民陪审员体现更多人民群众的意愿;探索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为港澳台同胞参与国家法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完善选任条件,实行“一升一降”,将法定年龄条件从以前的二十三周岁提高至二十八周岁,学历条件从以前的大专以上降低至高中以上,使更多普通公民有机会成为人民陪审员。截至2025年年底,全国共有人民陪审员34万人,年龄、学历、职业、民族等在分布上更加广泛。

二是参与机会平等。严格落实个案随机抽取要求和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规定,建立错时参审、候补参审、数量预警等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先随机抽取参审案件数量偏少的人民陪审员,推动广泛均衡参审,确保每一名人民陪审员都有平等参审机会,都能在审判活动中切身感受到自己是国家权力的主人,使不同背景、不同行业、不同经历公民所承载的社情民意广泛融入案件审理。

三是参审案件全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案由上几乎涵盖了司法审判的主要领域,参审深度、广度有效提升。人民法院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追求高陪审率,不对第一审案件总体陪审率设定考核指标,仅对人民陪审员参审履职情况进行统计监测,从片面注重陪审案件数量转向全面注重参审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有序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审涉外案件,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审判各方面都有发言权,进一步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独特优势和坚定自信。

(二)参审机制真实有效

最真实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评判标准。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有效的制度实践,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是独立行使参审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在三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全面参审权”确保了参与司法的真实性。在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侧重参审权”在职权配置上契合人民陪审员擅长事实认定、不擅长法律适用的特点,保证了参与司法的有效性。上海法院人民陪审员王迁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每当走进法院,坐上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席,他总会下意识地挺直脊梁,用专业的眼光审视证据,用严谨的思维分析问题,用独立的判断参加评议,参审的每一起案件如同一个个鲜活的注脚,证明着人民陪审员在专业领域案件审理中是不可或缺的力量。

二是参审贯通履职全程。完善参审机制,推动人民陪审员深度参与司法程序全过程,实现司法民主看得见、摸得着。各地法院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前会议,帮助其迅速进入角色;浙江、广东、湖南等地法院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步阅卷,提高参审效率;黑龙江等地法院促推人民陪审员主动发声,在庭审中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江苏等地法院出台关于评议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把握人民陪审员先发表意见的程序要求,明确人民陪审员认为多数意见在事实认定方面不当或法官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分管院长、庭长审核或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北京法院人民陪审员刘平说,“从庭审前梳理争议焦点的细致入微,到庭审节奏的张弛有度,再到判决文书的字斟句酌,我对公平正义的感知从心上落到纸上”。

三是发挥实质参审作用。人民法院健全完善保障体系,建立七人合议庭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制作类型化案件清单范本,加强法官提示指引,帮助人民陪审员掌握证据规则和争议焦点,有效进行庭审发问和合议庭评议;加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培训,编发应知应会、庭审规范等手册,确保人民陪审员一看就明白、照着就能做,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完善经费保障,优化履职环境,积极争取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工作支持,确保人民陪审员实质参审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制度效能务实管用

最管用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随着法治建设的持续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效能得到进一步释放和拓展。

一是维护群众利益。通过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重点参审涉及公共安全、国计民生、公序良俗等案件,实现司法依靠人民、司法为了人民、司法成果由人民共享。《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全国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结案件1500万件,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案件4.3万余件,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在北京法院审理的某实验动物养殖机构工作人员感染猴疱疹病毒工伤认定案中,在案情复杂、缺少先例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为事实认定提供专业知识支持,从普通人的常理常情出发,为司法判决注入人文关怀。最终,裁判撤销了行政机关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有力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是凝聚法治力量。鼓励和支持人民陪审员在日常生活中开展法治宣传,将参审的所思所得带回家庭、单位、社区,这种普法实践更生动、与群众距离更贴近、带来的感受更直接,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更加信任、支持司法工作,营造崇尚法治、恪守规则、维护公正的法治氛围,带动更多公民以实际行动参与法治中国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拥有源源不断的生命力。在青海法院人民陪审员李生福看来,人民陪审员既是司法为民路上的“赶路人”,也是法治精神的“传声筒”,用家常话、明白理将专业法律条文翻译成过日子的规矩,才能更好引导群众懂法守法。

三是促进社会治理。牢牢把握人民陪审员制度一头连着社会、一头连着法院的特点规律,积极推动人民陪审员融入社会治理,发挥熟悉本地风土人情、当事人更加信赖的天然优势,在婚姻家庭矛盾、继承问题、邻里纠纷等案件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引导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审,发现、把握案件背后的普遍性问题,推动在相关领域完善制度规定。在江苏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电竞酒店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人民陪审员不仅从公众朴素认知出发,对电竞酒店案涉行为作出评价,还通过法院积极推动当地人大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盲区出台规范性文件,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更加健全。

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陪审员制度,让司法公正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更加可感可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盼和新需要,立足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加注重人民陪审员工作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强基导向,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凝聚磅礴的司法民主力量。

(一)聚焦“全覆盖”,保障人民群众更加广泛有序参与案件审理工作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覆盖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各个群体的民主。当前,全社会范围内担任人民陪审员“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的理念还未广泛树立,实践中部分地方还存在随机抽选与参审意愿不匹配、工作衔接不流畅等问题。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让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更加可感可及。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协同联动机制,严格落实“两个随机”的法律规定,畅通随机抽选来源渠道,稳步扩大随机抽选规模,实现人民陪审员不同行业、年龄、文化程度群体全覆盖。严格遵循法定比例要求,健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在医疗、海事海商、知识产权、金融、环境资源等疑难复杂、专业性更强的案件中选好用好人民陪审员,提高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好选任工作“后半篇文章”,落实人民陪审员任免工作程序,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指导,规范开展就职宣誓,进一步激发人民陪审员履职使命感荣誉感;加强任期内资格审查,及时开展动态增补,实现队伍“能进能出”。

(二)贯通“全链条”,保障人民陪审员更加均衡有效参与案件审理工作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各个环节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全链条民主。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还未得到完全解决,“驻庭陪审”现象在部分地方仍然存在。人民法院要锚定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持续健全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参审机制,稳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质化、均衡化水平,推动人民陪审员更好履职发挥作用。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全面落实随机抽取,优化特殊类型案件随机抽取规则,严格执行年度参审案件数量“超限熔断”,让每一名人民陪审员平等享有参审机会。聚焦工作重点环节,完善参审程序,引导广大法官树立指引意识,规范履行指引义务,提高指引工作质效,实现人民陪审员良知判断、常识判断、情理判断与法官专业判断有机统一。拓展参审职能作用,自觉接受人民陪审员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鼓励人民陪审员参与判后答疑、普法宣传,进一步发挥“陪审一案、影响一片”的辐射效应,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着眼“全方位”,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效能得到更加充分发挥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方位”体现在覆盖国家治理各环节,贯通社会生活各方面。当前,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水平还不平衡不充分,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度还不够高。人民法院要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全面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和审判工作全局,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功能、司法功能和社会功能融会贯通、有机统一。紧紧依靠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协调相关部门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保障水平,密切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沟通联系,着力解决“工陪矛盾”,凝聚强大工作合力。坚持“深”“活”兼具,加强制度宣传,讲明《人民陪审员法》立法精神、讲清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价值、讲好人民陪审员履职故事,做到“大主题”与“小切口”同向发力,在全社会范围内传递人民陪审员制度正能量,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解认同,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深度融入党委(党组)领导下的社会治理格局,将人民陪审员力量引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助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引导人民陪审员结合参审实践建言献策,推动完善各行各业政策规定、行为规范、制度规则,实现司法实践与社会治理同频共振、互促互利,更好促进政通人和、长治久安。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求真务实、锐意进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奋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新局面,为“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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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6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88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