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一则刑事判决引发热议:
一名67岁的男子,用真饵复钩钓了7条鱼,卖了50元钱,结果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很多钓友对此结果不满,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听我细细道来。
2025年10月18日,四川邻水县丰禾镇,让水湖某河段。
被告人倪某,67岁,正拿着“真饵复钩”悠然垂钓。
他没想到,渔政工作人员恰好巡查至此。
一查,人赃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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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后续查明,此前2025年9月,倪某曾将非法捕捞的鲢鱼等渔获物共计4千克,卖给他人,获利50元。
经专业认定,倪某此次被查获的渔获物共计7尾,具体为:
鲢鱼1尾,重1.485千克
鳙鱼6尾,重9.745千克
合计总重量:11.23千克。
7条鱼,超过22斤,其中鳙鱼占了绝大部分。
法院认为,这个数量已经超出了“休闲垂钓”的正常范畴。
因此法院出了判决结果:被告人倪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真饵复钩)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最终判决: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虽然获利仅50元,但法律看的不是“赚了多少钱”,而是行为本身的危害性。
很多人不理解:不就是钓了几条鱼吗?至于坐牢?
关键在于三个“雷区”,倪某全踩了:
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即便只钓到一条小鱼,也构成“情节严重”。
获利多少、鱼获大小,都不是免责理由。
休闲垂钓不犯法,但请务必看清:
是不是禁渔区?
是不是禁渔期?
用的渔具合规吗?
别让“钓个鱼”变成“判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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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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