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一则刑事判决引发热议:

一名67岁的男子,用真饵复钩钓了7条鱼,卖了50元钱,结果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很多钓友对此结果不满,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听我细细道来。

2025年10月18日,四川邻水县丰禾镇,让水湖某河段。

被告人倪某,67岁,正拿着“真饵复钩”悠然垂钓。

他没想到,渔政工作人员恰好巡查至此。

一查,人赃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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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后续查明,此前2025年9月,倪某曾将非法捕捞的鲢鱼等渔获物共计4千克,卖给他人,获利50元

经专业认定,倪某此次被查获的渔获物共计7尾,具体为:

  • 鲢鱼1尾,重1.485千克

  • 鳙鱼6尾,重9.745千克

合计总重量:11.23千克。

7条鱼,超过22斤,其中鳙鱼占了绝大部分。

法院认为,这个数量已经超出了“休闲垂钓”的正常范畴。

因此法院出了判决结果:被告人倪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真饵复钩)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

最终判决: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虽然获利仅50元,但法律看的不是“赚了多少钱”,而是行为本身的危害性

很多人不理解:不就是钓了几条鱼吗?至于坐牢?

关键在于三个“雷区”,倪某全踩了:

  • 禁渔区:让水湖相关河段属于全年禁捕区域。

  • 禁渔期:10月仍在禁渔期内。

  • 禁用工具:“真饵复钩”属于多钩、长线类渔具,对水生资源破坏极大,法律明令禁止使用。

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即便只钓到一条小鱼,也构成“情节严重”。

获利多少、鱼获大小,都不是免责理由。

休闲垂钓不犯法,但请务必看清:

  • 是不是禁渔区?

  • 是不是禁渔期?

  • 用的渔具合规吗?

别让“钓个鱼”变成“判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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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