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厉山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案件,对违法行为人杨某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4月4日7时许,杨某驾车携带一只拉布拉多犬至厉山镇外滩首府附近河边散步,期间未按规定为犬只拴系牵引绳。行至随县文旅局旁河堤处,该犬突然将正在散步的周某扑倒,后被杨某及时牵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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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未对饲养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受到惊吓侵害,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来源:随县公安

编辑/整理: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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