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公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阴元营至朔城区高速公路(S5512)西影寺至城区段改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山阴元营至朔城区高速公路(S5512)西影寺至城区段改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阴元营至朔城区高速公路(S5512)
西影寺至城区段改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元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加强土地征收管理流程,保障建设项目用地的需求,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函〔2026〕12号)、《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6〕5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20〕56号)、《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公路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24〕185号),结合朔城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山阴元营至朔城区高速公路(S5512)西影寺至城区段改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
二、组织实施主体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为征收补偿主体,由朔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全面负责征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被征收土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三、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具备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参与
,再由征收部门和项目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综合评定结果,按照相关法定程序选取。
四、征收原则及要求
(一)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被征收集体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项目征收工作启动时,必须同时启动征收报批法律程序,征收范围内土地、人口等调查摸底,项目征收工作队伍组建及人员培训,征收宣传动员,具体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调研论证等工作。
五、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1.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函〔2026〕12号)标准执行。土地补偿款按《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分配;青苗补偿费按不超过(晋政办发〔2018〕60号)文件规定的一季作物产值计算补偿;附着物种类及数量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补偿,核定标准参照附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边角地补偿:在征收范围内各村单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每户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边角地、阻隔地以同样的补偿标准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3.村集体的公用道路占地和超占、抢占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一律不予补偿个人,按同地段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村集体。
(二)房屋及附属物补偿
1.村民住宅的补偿:
对祖遗房和有正规宅基地审批手续的,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按期征收的支付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10%奖金及搬迁费和过渡费、安置补差;宅基地按420元/㎡补偿,并给予10%奖金。
对无正规宅基地审批手续,村委会不予认定为住房的房屋,如能积极主动按期搬迁或拆除的,按照建房成本及折旧程度由评估公司评估后给予补偿,只给予一次搬迁费,土地按同地段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2.厂矿企业建筑物的补偿:
厂矿企业合法建筑按评估价给予产权单位补偿,按期征收的支付建筑物及附属物评估价10%奖金及搬迁费和过渡费;
土地按同地段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如果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土地评估价进行补偿。抢建房屋不予评估补偿。
3.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补偿:
政府对本项目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建造的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耕地上建造的不在此列),按照评估价补偿,按期征收的支付评估价10%奖金。土地按同地段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三)经营损失费
1.在征收相关手续齐备的合法经营性、生产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停产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依照第三方评估机构估值,给予一次性补偿。
2.在朔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预公告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四)搬迁费
住宅搬迁费按合法建筑面积14元/㎡的标准补偿(两次搬迁,每次按7元/㎡计算);厂矿企业搬迁费按合法建筑25元/㎡支付一次。
(五)临时过渡费
临时过渡费按合法建筑面积84元/㎡·年的标准补偿;只给予一年的临时过渡费。
(六)个人房屋安置补差
本次征收实行纯货币化补偿,个人安置房以购买市场存量商品房为主,个人房屋给予合法建筑面积200元/㎡的安置补差,不在合法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不给予安置补差。
六、安置方式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1.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执行。
七、征收程序
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2.开展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4.办理补偿登记
5.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6.发布征收公告并在已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效期内履行补偿义务
7.对个别未签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8.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八、具体要求
1.征收项目征地补偿面积总体要求不能突破征收红线范围核定面积,该项目涉及的乡镇上报的征地面积必须与征收红线范围核定面积一致。
2.征地补偿费及分配办法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函〔2026〕12号)《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执行。
3.地上附着物清点、测丈、领取人、补偿金额以村(居)委会公示。
4.地上附着物是树木,在林业部门“一张图”上属于林地的,须首先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后,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5.对养殖场设施的认定:
(1)按照相关文件,有合法手续并且现在仍在养殖的,原则上按重置价补偿;
(2)证照不齐,是历史形成并现在仍在养殖的,按照现行成本价进行补偿;
(3)对违规建在承包土地上、越权审批违建的养殖场,从事非农业项目的不合法占地养殖户,如积极配合征收的,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圈舍的,可按照成本价标准给予拆除奖励,不配合的不予奖励,依法强行拆除;
(4)所承包的养殖用地如果改变土地用途的,如积极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按照成本价标准给予拆除奖励,不配合的不予奖励,依法强行拆除。
6.对新建、改扩建、违建的认定:
要依据当时国土部门是否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予以定性,国土部门做过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认定为合法,否则按违建处理;或者经过当时乡、村办理宅基地手续的,也以合法认定。
7.附着物单价修正办法:
在征收补偿期间,当出现附着物未列入或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单价差距较大时,参照2018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计取费)、《朔州地区同期工程造价信息》由区征收中心和所涉乡镇组织具有资质的评估人员进场评估后对照补偿标准确定补偿等级及金额,补偿上限不得超过公布的补偿标准。
8.审核、支付流程:
乡镇项目部对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相关村委会、乡镇项目部、征收中心、区政府分管副区长逐级审批签字盖章后,从乡镇项目账户统一支付到户。
9.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由乡、村两级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10.本方案仅适用于山阴元营至朔城区高速公路(S5512)
西影寺至城区段改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坟墓:砌葬(含墓室)15000元/座;土葬(含墓室)12000元/座(含墓室);明堂或石碑2000元/个;石柱400元/个;坟盘占地执行所在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二、水利设施
1.水井:
素混凝土管水井:200元/米;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水井: 500元/米;钢管水井: 900元/米(其动力设施参照电力部门标准补偿;井房按重置价补偿)。
2.输水管道(包括各类灌溉工程):
钢管(100mm)80元/米;塑料管(100mm)50元/米。
3.混凝土U型渠道:
预制U80渠道:130元/米;预制U60渠道: 100元/米。
4.输水干渠(防渗渠):
(流量1立方米/秒以上)浆砌石及混凝土渠道: 1250元/米;(流量1立方米/秒以下)浆砌石及混凝土渠道:850元/米,以上均不含渠道改线占地费用(平均占地宽度8米)。
5.输水干渠(土渠):450元/米,不含渠道改线占地费用(平均占地宽度7米)。
三、温室等设施农业及果树等
1.温室蔬菜种植补偿:
每年二茬,果菜一茬、叶菜一茬,按实际种植面积,平均每平方米补偿50元。
2.果树及葡萄补偿:
四、四旁零星树木及干果经济树种和苗地苗木
1.四旁零星树木
2.干果经济树种
3.苗地苗木
五、设施补偿标准
1.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温室与大棚补偿标准
另外:(1)上述温室与大棚内种植蔬菜的都按10元/㎡补偿;
(2)温室工作间:每平方米价格255元(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算),不完整的整算1000元。
2.露地种植宿根、寄根蔬菜,每平方米按10元补偿。
六、花卉补偿标准(除标有地栽外,都是盆栽)
七、部分树种参考价目表
八、建筑物价格参考表
砖混房(未加装修、未打成新率)
九、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小编:李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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