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现将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3月7日22时许,樊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桥东区老鸦庄镇富强路掉头时,与由南向北直行石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樊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樊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无责任。

案例二

3月13日16时许,钱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中学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新辰路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郭某某发生刮碰,造成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钱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3月24日12时许,孙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沿桥东区胜利中路与七里山北街交叉口由南向北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由北向东左转弯杨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孙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张家口公安交警提醒

交通事故猛如虎,生命安全大如天。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同时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能够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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