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水运网)

转自:中国水运

2026年4月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八十三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养护与保护、经营与管理、安全与应急、发展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与保护,经营与管理,安全与应急,发展与保障等水运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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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内河航运发展应当确保防洪安全、生产生活用水需求,遵循畅通高效、绿色智慧、安全韧性、协同融合的原则。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航运工作的领导,将内河航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明确,航道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原则;港口规划应当适度超前,统筹考虑产业布局、港口资源条件、生态环境保护、多式联运发展等因素。省航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在养护与保护方面,《条例》明确,干线航道的养护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机构组织实施;支线航道和其他航道的养护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机构组织实施。同时,《条例》列举了五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禁止行为,包括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废弃物等。

在经营与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从事港口经营、水路运输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在核准的许可事项范围内依法经营。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公平的服务。

在安全与应急方面,《条例》明确,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内河航运安全管理,将内河航运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内河航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整合水上应急资源,统筹建设水上搜救基地,提升水上应急救援能力。

在发展与保障方面,《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完善航道港口、多式联运、临港产业等发展布局,构建与本省产业布局相适应的现代化内河航运网络,打造中部便捷出海水运通道,为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基础支撑。

此外,《条例》还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并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通航建筑物”“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明确。